金融風險評價

2022-02-24 07:12:48 字數 4580 閱讀 4794

(一)資訊的綜合分析

金融監管當局通過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中介機構審計和其他渠道,獲得金融機構經營管理、資產質量、流動性、資本充足水平及財務狀況等大量資訊,監管當局必須將這些數量化的資訊加以整理、分析,並轉換成相關的風險監測、病人指標。在對這些指標進行水平、歷史和行業的綜合分析比較的基礎上,對金融機構的風險做出綜合評價。

(二)風險的綜合評價

風險的綜合評價既是整個監管過程的重要環節,同時也是日常監管所得出的重要成果與結論,、特徵、嚴重程度,金融機構可以被劃分為基本正常機構、關注機構、有問題機構和危機機構。

1、風險評價的基本要素

參照美國駱駝camels評級制度,同時考慮到我國金融機構和金融監管的實際,現將對我國金融機構(目前主要是商業銀行)的風險評價基本要素確定為以下六個方面:

(1)資產安全性。資產質量直接影響著金融機構的流動能力和盈利能力,最終也會影響其清償能力及可持續性發展和生存的能力。因此,評價金融機構的風險情況,首先應評價其資產安全性即資產質量。

評價其資產質量情況,主要是評價不良貸款水平、貸款集中程度及其他不良資產狀況等。

(2)流動適度性。流動能力是金融機構生存的基礎和前提,也是判斷金融機構風險的重要指標。評價其流動適度性,主要是根據金融機構經營規模、資產負債結構、資產質量、現金流量及市場環境等情況,確定其應保持的和實際可提供的流動性。

保持充足的流動性並不意味著流動性水平越高越好,保持多餘的流動性,反而會影響其盈利能力,造成資源的浪費。

(3)資本充足性。資本充足程度直接決定金融機構的最終清償能力及抗風險能力,因此,判斷和評價金融機構的風險,必須同**價其資本充足水平。

評價其資本充足性,主要是按照巴塞爾資本協議和審慎會計原則評價,評價其資本充足率是否真實,根據其實際風險情況,評價其資本是否充足、呆賬準備金是否充足、呆壞賬是否及時核銷等。

(4)收益合理性。金融機構的經營成果和經營風險,最終都會反映到收益或盈虧上。金融機構取得合理的利潤,是其增加積累,,增強抵抗風險的能力和進一步發展的基礎。

因此,評價金融機構的風險,必須同**價其收益的真實性和收益水平。

評價收益合理性,主要是評價其收益是否真實,增加收益的因素是否正常合理,計提呆賬準備金是否充足,在真實、合理的基礎上,其收益水平是否理想,與歷史和同行業相比,其資本收益率和資產收益率水平如何。

(5)管理健全性。健全的風險管理和內控是金融機構健康發展的基礎,是實現利潤最大化、風險最小化的重要保障。因此,在評價上述風險要素的同時,必須評價其管理和內控是否健全和完善,包括治理結構是否規範,風險管理是否到位,內控制度是否完善,內部審計是否有效等。

(6)經營合規性。違規經營必然帶來經營風險、法律風險及聲譽風險,同時也隱含著潛在的資產質量風險和支付風險等。因此,合規經營也應成為判斷評價金融機構風險的重要因素。

2、風險評價的基本方法

根據上述風險評價的基本要素,對金融機構風險類別和風險水平的最後評價主要有兩種方法:

(1)加權評價法。主要是根據各種風險及其水平對金融機構的威脅程度,在評價體系中給予不同的風險權重,並運用加權的方法,最後確定該金融機構的風險嚴重程度。主要包括以下6個步驟:

第一步,確定風險評價的基礎要素及指標值範圍。即確定哪些要素作為風險評價的主要內容,各項資料指標的正常值及合理的波動範圍。例如,已確定資本充足水平為風險評價的要素之一,其正常值應在8%以上。

第二步,確定每個評價指標在不同風險權重。例如,資產安全性的風險權重為35%,流動適度性為15%、資本充足性15%、管理健全性為15%,經營合規性為5%。

第三步,確定每個評價指標在不同水平量的分值。例如,參照日前試行的《對國有商業銀行經營業績考核評價體系》,資本充足率考核標準為8%,當某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大於或等於8%時,為100分;每低於考核標準0.08個百分點減1分。

第四步,計算單項風險要素實際指標值及得分值。將非現場分析及現場檢查所取得的數量化與非數量化的監管資訊,生成實際的風險評價要素及指標值,並計算出得分值。例如,經核實確認,某金融機構當期的實際資本充足率為6%,按上述計分標準和方法,該金融機構此項評價指標得分為75%分(100-25)。

第五步,計算每項評價指標和所有各項評價指標最後綜合得分值。即每項評價指標得分乘以該指標的權重,就為該指標最後得分;各項指標的得分之和,就為該金融機構的最後綜合得分。例如,該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性最後得分為11.

25分(15%×75);將6個評價指標的最後得分加總,就得出了最後綜合得分。

第六步,根據金融機構的最後綜合得分值,對其風險水平作出最後綜合評價,並將該金融機構判斷為基本正常機構、關注機構、有問題機構和危機機構。例如,80-100分可判斷為基本正常機構,50-80分判斷為關注機構,20-50分判斷為有問題機構,0-20分判斷為危機機構。

(2)特徵評價法。是根據金融機構所表現出來的風險特徵與風險水平,將金融機構判斷為基本正常機構、關注機構、有問題機構和危機機構。

基本正常機構的特徵是:不良貸款比率、流動性比率、資本充足比率、貸款損失準備金比率、盈利水平等定量指標都控制在監管當局確定的正常水平之內,在國內同行業及國際同業中也處於較好的水平,同時治理結構和內控機制比較完善,能夠依法合規經營。

關注機構的特徵是:個別指標已明確超過監管當局確定的政黨水平,也超過同業同類指標的平均水平,而且從歷史比較的角度分析,其風險有進一步發展或加重的趨勢。如不良貸款比率上公升較快,貸款比較集中,資產流動性下降等。

但所存在的風險還不是致命的,不是內部管理嚴重失控所致,通過採取一些改善性措施或糾正措施,右以很快轉為基本正常機構。

有問題機構的主要特徵是:多項指標嚴重超過正常水平,特別是已面臨流動性困難。如不良資產比率過高,流動性嚴重不足,損失準備金和資本金嚴重不足,管理和內控也存在嚴重問題,而且上述問題很難通過一些調整性或糾正性措施加以克服,也難以通過金融機構自身努力來解決,因此需要給予外部救助。

危機機構的主要特徵是:已經陷入嚴重的支付危機和信用危機,並已嚴懲資不抵債,內部管理嚴重混亂,而且難以通過救助措施加以挽救,而必須採取果斷措施,使其穩妥退出市場。

(三)風險預警

監管當局在對金融機構的風險作出判斷和評價後,要根據其具體的風險性質、特徵和嚴重程度,對金融機構及時進行預警,實現早期預警,早期控制,早期化解。

五、風險處置

金融監管當局要針對金融機構所存在的不同風險及風險的嚴重程度,及時採取相應的逐步加強的措施加以處置,包括糾正、救助和市場退出。具體的處置流程如圖2-4所示:

圖2-4 風險處置圖

(一)風險處置-----糾正

對正常或基本正常的金融機構,應採取保持性措施,包括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某一業務領域的風險控制,進一步改善和優化業務結構及資產負債結構,保持資本充足比率和流動性比例等;同時,監管當局要加強對風險的預警和監控。

對關注機構,應針對所存在的風險種類及性質,採取相應的糾正性措施。根據風險的嚴重程度,糾正性措施可分為兩類:一類屬建議性或參考性措施;另一類為帶有一定強制性或監控性的措施。

下面將針對不同的風險及其嚴重程度(案例),提出一些可供選擇的糾正性措施:

案例之一:被監管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低於8%,但高於5%。在這種情況下,金融監管當局將要求該金融機構提出提高資本充足的實施計畫及時間表,可採取措施包括:

一是控制資產規模,降低資產增長速度;二是調整和優化資產結構,降低資產風險權重;三是通過調整利潤分配結構和原股東注入新的資本,以及時補充核心資本;四是通過增加新股東,實現擴股增資;五是通過發行長期債務工具,增加其附屬資本。

案例之二:被監管金融機構的不良貸款比率超過了監管當局規定的水平及同業水平,而且呈進一步上公升的趨勢。在這種情況下,監管當局將要求該金融機構制定降低其不良貸款比率的具體措施和時間表。

其措施包括:一是嚴格控制新增貸款,嚴格貸款標準,以有效控制新增不良貸款的增長;二是加強對已發放貸款的管理,增強對貸款的安全防範措施;三是通過法律和經濟手段加強對已形成不良貸款的追償與**力度,包括**部分風險資產;四是對貸款風險控制體系進行檢查和評估,找出其中的2的或漏洞,以進一步予以健全和完善;五是及時補充貸款損失準備金,及時核銷已確認的呆賬。

案例之三:被監管金融機構的資產流動性較低,存在著潛在的支付困難。在這種情況下,金融監管當局將要求該金融機構制定改善其流動性的計畫,要求採取相應的糾正性措施。

其中包括:一是嚴格控制或減少流動性較差的長期資產,相應增加流動性較高的短期資產;二是在不發生或少發生損失的情況下加快資產的變現;三是相應增加一些長期性負債,減少一些短期性負債,以增加負債的穩定性;四是相應增加流動性儲備(包括現金、同業存款、短期國債等);五是要制定相應的流動性應急計畫,以應付最壞情況下的流動性要求。

值得提出的是,對被列為關注的金融機構,不論在什麼情況下,都應要求其完善其內部控制和管理,改善其內部治理結構,對出現風險的領域和因素要加強重點檢查,並根據其具體責任,調整有關的管理人員。

(二)風險處置----救助

對有問題機構,要及時採取救助性措施,包括:調整決策層和管理層實施資產和債務重組,外部注資,變現資產,股東增資,凍結大額開支和股息紅利分配,停止部分業務,以及實施兼併、合併等,下面將根據不同情況給出相應的救助性措施:

一是要求金融機構的原股東進行注資,以增加資本基礎;二是要求和批准金融機構擴股增資及發行長期金融債券,擴大資本**;三是經與債務人協商,將部分長期性債務轉換成股本;四是停止部分資產業務,控制資產規模;五是加快資產變現,改善資產結構,降低資產風險權重;六是嚴格控制或停止大額支出,降低經營成本,以盡快轉虧為盈;七是尋求兼併或合併安排。

一是在採取有效風險控制措施之前停止發放新的貸款;二是及時核銷損失類或呆賬貸款;三是加大不良貸款追償**的力度,或者**可以**的不良貸款;四是以當期收益或未分配利潤及時補足貸款損失準備金;五是尋求新的資本注入或兼併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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