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薪酬暫行管理制度

2022-02-05 07:45:20 字數 4468 閱讀 9581

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符合現代企業管理要求的薪酬激勵機制,充分調動集團及各分支機構經營管理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公升集團經營管理水平和最大限度的創造經濟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規定的薪酬型別包括年薪制、經營業績提成薪資制、專案薪資制、崗位績效工資制、提成制和協議工資制,除特別約定外,均為稅前薪酬收入。

第三條凡與集團及分支機構簽訂有效勞動合同且在相關崗位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的員工,可享受工齡工資,每滿一年累計100元,最高不超過300元。

第四條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各分支機構及全體在職員工,並對各分支機構薪酬方案制定具備指導性。

第五條基本原則

1. 公司長遠發展和個人利益相結合的原則。

2. 據實激勵的原則。

3. 堅持責任、風險、利益相一致的原則。

4. 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組織管理

1. 薪酬績效考核委員會為集團薪酬福利管理的最高決策機構,職責包括:

審批薪酬福利管理政策、制度及相關配套制度、方案,審批年度人工成本預算。

2. 人力資源管理中心為集團薪酬日常管理機構,職責包括:

(1) 集團薪酬福利管理的政策擬定、提報、修訂、實施指導與監督。

(2) 擬定集團薪酬福利管理制度以及相關實施方案。

(3) 為各單位薪酬福利管理提供培訓、指導及政策解釋等支援。

3. 財務管理中心為集團薪酬福利費用核定單位,主要負責審核各項人工成本預算及支出。

第二章年薪制

第七條集團中心正職(企業發展中心主任除外)及以上全體管理人員實行年薪制。

第八條目標年薪序列

第九條年薪制結構為:基本年薪+績效年薪+工齡工資。

1. 年薪構成及比例如下所示:

2. 基本年薪

(1) 基本年薪根據管理者的崗位、職務按月平均支付,包括基本月薪和績效月薪,其結構為:

(2) 績效月薪按照績效考核制度要求進行考核後連同基本月薪按月兌現發放。

3. 績效年薪

(1) 是根據實際經營管理效果,通過績效考核向管理者支付的績效報酬,當年績效年薪於次年1月份兌現發放。

(2) 績效年薪=績效年薪基數*年度績效考核係數,年度績效考核係數按照集團績效考核管理制度執行。

第一十條年薪制管理

1. 管理者當年自試用期滿到年底連續工作不足半年的,自轉正之日起按照實際工作時間並結合年度績效考核成績計發年薪。

2. 管理者遇到任期結束、退休、崗位調離、辭職、辭退等情況時由人力資源管理中心組織進行離任審計。對任期結束和退休的員工,其績效年薪按實際工作月數發放。

對崗位調離的管理者,基本年薪和績效年薪實行分段核算。對辭職和被辭退管理者,自離職批准之日起不享受當月及後續績效月薪和當年績效年薪。

3. 管理者有弄虛作假、營私舞弊行為虛領年薪的,或因管理者的個人行為給集團造成重大損失的,集團將自其尚未領取的年薪中扣發相應金額用於彌補損失,並根據損失嚴重程度扣發至零為限。對造成特大損失的,依法追究管理者經濟與法律責任。

第三章經營業績提成薪資制

第一十一條利潤提成薪資制適用於正常運轉且已經取得經濟效益的下屬分支機構經營班子成員。

利潤提成工資制薪資結構為:崗位工資+年終獎勵,其中崗位工資結構為:基本工資+績效提成工資,其中基本工資=崗位工資。

說明:崗位工資參照集團崗位工資等級工資分布相應標準執行。

第一十二條年終獎勵按照集團內部激勵管理辦法利潤分享計畫相關要求執行。

第一十三條管理要求

1. 員工當年自試用期滿到當年年底連續工作不足半年的,自轉正之日起按照實際工作時間並結合年度績效考核成績計發年薪。

2. 年終獎勵與集團內部激勵管理辦法中利潤分享計畫激勵為同一激勵屬性,員工不能兼得。

3. 其餘按照集團內部激勵管理辦法年度激勵相關要求執行。

第四章專案薪資制

第一十四條專案薪資制適用於集團房地產、礦業等以專案建設為運營特點,或處於專案規劃、籌備、建設等階段的各下屬分支機構班子成員。

第一十五條專案工資制結構為:目標年薪+專案提成獎勵+工齡工資。

1. 目標年薪

(1) 分為基本年薪和績效年薪,其構成比例為目標年薪(100%)=基本年薪(80%)+績效年薪(20%)。

(2) 基本年薪:根據管理者的崗位、職務按月平均支付,基本年薪結構為:基本月薪+績效月薪,其構成及比例為:

(3) 績效年薪:是根據實際經營管理效果,通過績效考核向管理者支付的績效報酬,當年績效年薪於次年1月份兌現發放。

(4) 目標年薪序列如下所示:

2. 專案提成獎勵

(1) 集團根據各分支機構專案結束後的預期經濟效益,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額用作專案提成獎勵。

(2) 專案團隊個人提成獎勵依據獎勵分配比例和績效考核成績綜合評定。

(3) 房地產管理中心及下屬分支機構班子成員的專案提成獎勵按照《房地產專案提成獎管理辦法》執行。

(4) 礦業單位專案提成獎勵按照年度目標責任書中股份激勵有關要求執行。

(5) 其餘單位專案提成獎勵以集團專案另行規定。

第一十六條管理要求

1. 處於試用期的班子成員不享受績效年薪,不享受專案提成獎勵。

2. 對任期結束和退休的員工,其績效年薪按實際工作月數發放。對崗位調離的管理者,基本年薪和績效年薪實行分段核算。

對辭職和被辭退管理者,自離職批准之日起不享受當月及後續績效月薪和當年績效年薪。

3. 專案結束前,對任期結束、退休的員工,不享受專案提成獎勵;對崗位調整的管理者,專案提成獎勵實行分段核算;對辭職和被辭退管理者,不享受專案提成獎勵。

4. 專案結束時專案質量、成本等未達到規定要求的,或整體專案晚於規定時間完成的,視延遲因素扣發專案提成獎勵,至零為底限。

5. 管理者有弄虛作假、營私舞弊行為虛領年薪或專案提成獎勵的,或因管理者的個人行為給集團造成重大損失的,集團將自其尚未領取的年薪等薪資專案中扣發相應金額用於彌補損失,並根據損失嚴重程度扣發至零為限。對造成特大損失的,依法追求管理者經濟與法律責任。

第五章崗位績效工資制

第一十七條崗位績效工資制適用於集團總部各中心正職以下員工、分支機構部門中層及以下員工,分支機構部門中層及以下員工績效工資兌現按本單位績效考核制度執行。

說明:崗位工資參照集團等級工資分布相應標準執行。

第一十八條集團視員工所在單位年度進行業績達標情況,對滿足第十七條規定的員工進行年終獎勵。年終獎勵計畫按照《冀春集團內部激勵暫行辦法》之年終獎勵計畫要求執行。

第一十九條管理要求

1. 當月累計病事假和累計除公休假以外的其他假期天數不超過7天(含),可享受當月全月績效工資;超過7天,按照工資標準及考勤予以核算工資。

2. 員工由試用期轉正當月不參與績效考核,次月參與全月績效考核,當月工資根據試用期、轉正工資標準結合出勤核算。

3. 對退休的員工,經審計合格其績效年薪按實際工作月數發放。對崗位調離的管理者,崗位工資實行分段核算,月度績效工資實行分段考評與核算。

對辭職和被辭退員工自集團批准之日起不享受當月及後續績效月薪和當年年終獎勵工資。

第六章提成薪資制

第二十條提成薪資制適用於集團公司營銷系統員工、企業發展中心等以專案申報為主的單位。

第二十一條提成薪資制結構為:基本工資+績效提成工資+工齡工資。

1. 基本工資:基本工資基數=崗位工資。

2. 崗位工資參照集團等級工資分布標準執行。

3. 提成工資:按照與所在公司的約定協議執行。

第七章協議工資制

第二十二條協議工資制適用於不參與集團和分支機構績效考核員工,包括:集團公司聘任的諮詢、顧問或委託服務人員;從事簡單作業崗位員工等。協議工資可參照集團七等十二級相應標準執行或由集團公司與本人另行約定。

第八章薪資調整

第二十三條薪資調整分為變職調整和普調調整兩種方式。

第二十四條變職調整是指員工因崗位調整、崗位工作內容變化和其他情況導致本人崗位職責發生變化的,對其崗位薪資和薪資結構進行的調整。員工因變職進行薪資調整的,須填報《調薪申請表》經逐級審批後執行。

第二十五條普調調整是指集團公司為滿足發展需對員工薪資進行的適時調整,調薪主要基於企業上年度經營業績及次年度經營計畫、行業特點及物價因素、員工的年度綜合工作績效,並結合員工的培養潛質、人才的稀缺性和不可替代性等進行綜合確定,採取上調、維持不變和下調三種方式。

第九章福利管理

第二十六條社保福利

1. 養老保險

(1) 參保物件為集團公司正式員工,簽訂有效勞動合同,且已通過試用期考核轉為正式員工。

(2) 試用期滿轉為正式員工後,須提出參保申請並經批准通過,由公司為其建立社會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員工參保每月月初辦理1次。

(3) 員工自其它企業轉移的養老保險(不夠繳費年限的)和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轉移可由集團公司予以辦理。

(4) 符合第本條第

一、二款條件的在職男員工,如本人已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鎮居民養老保險且本人不願中止繳納的,集團公司不為其辦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且保險費用由其個人承擔。

(5) 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繳納與核算、賬戶管理、關係建轉及支取使用等辦法,按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6) 保險基數按河北省社會平均工資和本公司實際確定。

(7) 繳納比例為企業繳納保險基數的20%,員工繳納保險基數的8%,每月分別由公司代繳。個人繳納部分從每月工資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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