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沒有及時續簽合同,員工辭職可否索要補償

2022-01-26 07:32:26 字數 827 閱讀 3564

公司沒有及時續簽合同,員工辭職可否索要補償?

問:員工因公司沒有及時續簽勞動合同而要求辭職,能否獲得經濟補償金?

相關案例

今年7月初,某公司有一批員工的勞動合同到期。由於當時正值人力資源人員更換,該公司沒有及時與這部分員工續簽勞動合同。後來,經公司解釋說明,大部分員工同意與公司續簽,但是還有部分員工認為,公司沒有及時續簽勞動合同是嚴重過錯,甚至以此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員工的這種做法能夠獲得法律支援嗎?

答:一旦勞動合同到期,如果雙方仍然希望保持勞動關係的存續,就應當續簽勞動合同以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正因如此,絕大多數的地方法規中明確表示,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合同到期前的一段合理時間內通知勞動者,並詢問其續簽勞動合同的意願。

本案中,用人單位顯然存在沒有及時續簽勞動合同的過錯,對此《勞動合同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未簽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的責任。那麼,勞動者是否可以以此為由辭職並要求經濟補償金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這類過錯不屬於勞動者應當獲得經濟補償金的範圍。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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