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2021-12-30 09:21:06 字數 765 閱讀 9350

第一條、從事煤礦井下生產建設的職工,都必須經過安全教育培訓,並需考試合格。未經培訓的人員,不許指揮生產,不准上崗操作。

第二條、對從事井下工作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時間,規定如下:

(1) 礦長,主管安全、生產、機電、基建的副礦長,礦總工程師和副總工程師,工程師、技術員等,培訓時間不少於1 個月;

(2)隊長、班組長和安全檢查專職人員,培訓時間不少於1.5 個月;

(3) 採掘、通風、防塵、放炮、採區機電維修、瓦斯檢查(監測)、電器裝置防爆檢查、爆破材料管理、提公升運輸各類司機、訊號等技術工種,培訓時間不少於1 個月;

(4) 新進礦的井下工人培訓時間不少於2 個月(包括至少20 小時的急救知識教育和井下參觀、現場實習)。新工人培訓並考試合格後,在有經驗的工人帶領下工作4 個月,經考核合格,方可獨立作業;

(5) 對技術更新涉及的有關人員以及調換礦井和工種的人員,都必須重新進行安全技術培訓;

(6) 每隔2 年,必須對從事井下工作的職工進行一次再培訓,時間不少於10 天。

第三條、職工的安全教育培訓,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幹部、工人都必須學習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定等;

2.幹部必須學習安全技術理論知識、礦井災害發生規律、預防措施和處理方法;

3.工人必須學習礦井安全基礎知識,了解有關的事故發生預兆,學習事故預防和應急措施,學習本工種的操作規程及有關的裝置、儀器儀表的操作和排除故障的方法;

4.幹部、工人都必須學習和掌握井下自救、互救和創傷急救的基本知識。

第四條、本制度從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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