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2021-12-24 16:27:47 字數 3569 閱讀 7339

1.0目的

為加強和規範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保障員工在作業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根據安全生產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2.0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公司所有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

3.0定義

勞動防護用品是指由生產經營單位為從業人員配備的,使其在勞動過程中免遭或者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危險的個人防護用品。它又分為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和一般勞動防護用品。

4.0制度

4.1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

4.1.1安委會每半年應組織人員對各車間、各崗位的環境及不安全因素進行分析、評估,確定各崗位應配備必要的、合適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編制各部門各崗位的《勞保發放標準》。

必要時,由集團公司安環部確定各崗位勞動防護用品的規格和型號。

4.1.2若部門有新增崗位需要勞保用品或崗位勞保用品需要變更時,依據崗位工作環境和危險因素,確定需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型別和配發標準,向集團公司安環部申請,人力資源部、物資公司審定核准,並更新《勞保發放標準》。

4.2勞動防護用品計畫的申報和採購

4.2.1物資公司依據人力資源部崗位核定人數和《勞保發放標準》,結合勞動防護用品的庫存情況,制定每月的申購計畫並提交給**公司,**公司依據物資公司的計畫採購勞動防護用品。

4.2.2對沒有列入《勞保發放標準》中的勞動防護用品,使用部門提出申請,集團公司安環部確定其規格型號後,申報計畫。

4.2.3**公司在採購勞動防護用品時,不得隨意更改勞動防護用品的規格和型號,集團公司安環部對勞動防護用品的計畫申報和採購提供技術引數和技術支援。

4.2.3**公司所採購勞動防護用品不僅要求產品的防護效能可靠,能確保使用者的安全和健康,而且還要求產品適用效能好,方便、靈活,另外還要考慮成本。

4.2.4所購買的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嚴禁採購無證產品或假冒偽劣產品。否則,所購產品一律不得入庫,所產生的後果由採購人員承擔。

4.2.5特種防護用品的生產單位必須要有以下證件,方可進行採購:

(a)廠家的營業執照;

(b)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c)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報告;

(d)特種防護用品的產品合格證和安全標誌

4.3勞動防護用品的驗收

4.3.1勞動防護用品入庫前,由質量控制部、集團公司安環部、物資公司、採購人員共同驗收,並簽字。

4.3.2質量控制部應制定勞動防護用品的檢驗標準,依照檢驗標準或採購合同,對所採購勞動防護用品進行驗收。

4.3.3勞動防護用品驗收時,還應檢驗其有效的合格證及生產廠家,特種勞動防護用品還應檢驗其有效的檢測報告、產品合格證和安全標誌。

4.3.4對於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要時,質量控制部應送有檢測能力的機構對其效能進行檢測。

4.3.5檢驗合格後,庫管員辦理入庫手續;檢驗不合格時,由**公司退回**商,並及時購回合格的勞保用品。

4.3.6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入庫,更不准投入使用。由庫管員進行標識,隔離存放。

4.4勞動防護用品的儲存、保管

4.4.1庫房內的勞動防護用品,應根據其自然屬性、規格、型號、特點和用途進行分類儲存。

4.4.2保管的勞動防護用品,未經領導同意,一律不准擅自借出挪用。

4.4.3勞動防護用品在儲存期間,應認真執行倉庫「十防」( 防火、防潮、防塵、防盜、防腐、防曬、防鏽、防過期、防汙、防混),要定期對儲存區域進行檢查。

4.4.4保證勞動防護用品保管區域,達到消防安全要求。

4.5勞動防護用品的領用發放

4.5.1使用部門在下月1號前依據《勞保發放標準》制定本部門人員的《勞保發放登記表》,並在oa上同步進行《勞保配送計畫單》流程,由人力資源部審核,物資公司批准。

過期交上來的《勞保發放登記表》不予審核。

4.5.2各部門在制定《勞保發放登記表》時,所有不在職人員(辭職、辭退、自離、請長假)勞保用品不予登記。

4.5.3各部門製作《勞保發放登記表》時應以實際崗位為標準,不同崗位發放不同種類和標準的勞保用品。

擔任2個或2個以上崗位的員工,其防護用品以一種崗位為主,適當增發另一種崗位必需的勞動保護用品,但相同勞保用品不得重複領用。

4.5.4因工作需要調換崗位,其防護用品應隨崗位的變動而變動。

4.5.5新員工的安全帽可隨時申請領取,各部門應及時填寫《安全帽發放登記表》申請領取安全帽。

新員工入廠滿乙個月定崗後各部門方可填寫《工服發放登記表》,申請領取工作服,因工作需要調換崗位的安全帽工作服不得重複領用。其它的勞保用品根據新員工的現崗位,按臨時工作崗位進行簽字批准領取勞保。

4.5.6《勞保發放登記表》、《勞保配送計畫單》經審批後,由物資公司按照《勞保發放登記表》在三日內進行配送完畢。

4.6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

4.6.1所有員工在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前都應對其進行檢查,確保完好有效。

4.6.2全體員工進入生產、施工現場都要按規定穿戴好防護用品。

4.6.3外來參觀、實習與檢查工作的人員若需進入生產、施工現場,由接待單位提供防護用品,接待單位負責檢查、督促其合理使用防護用品,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進入生產或施工現場。

4.6.4工作前班組長要檢查本班組人員的勞動防護用品穿戴情況,各級領導和管理人員要在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方面起表率作用。

4.6.5班組安全活動要學習勞動防護用品知識,對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佩戴進行培訓,並強調其重要性。

4.6.6員工要互相關心,互相愛護,互相監督勞動防護用品的穿戴情況。

4.6.7勞動防護用品要專項專用,不得混用。如果出現混用而影響了防護用品的效能,將追究負責人的責任,因此造成事故的依公司制度追究負責人的責任。

4.6.8各部門對勞保用品在使用有效期內必須按照要求使用,員工在使用期間自行保管與清洗,避免異常的損壞與遺失。

若有異常的損壞或遺失,自行負責賠償。勞動保護用品必須做到勞保用品專用,嚴禁帶回家、作其他用途或私用。

4.6.9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在正常使用過程**現損壞的,由相關車間、分廠安環科進行調查,情況屬實的,由車間申請補充防護用品;對於弄虛作假的按故意損壞處理。

4.6.10各車間要對所屬人員進行定期培訓,熟練掌握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

4.6.11公司所有人員進入車間及施工現場時,要嚴格遵守勞動防護用品佩戴規定,不按要求佩戴的處罰500元/人次。

5.0相關檔案

5.1《採購控制程式》

5.2《倉庫管理制度》

5.3《進料檢驗控制程式》

5.4《勞保發放標準》

6.0記錄

6.1《勞保發放登記表》

6.2《安全帽發放登記表》

6.3《工服發放登記表》

7.0附件

7.0《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目錄》

附件1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目錄

一、頭部護具類

安全帽二、呼吸護具類

防塵口罩

過濾式防毒面具

自給式空氣呼吸器

長管面具

三、眼(面)護具類

焊接眼面防護具

防衝擊眼護具

四、防護服類

阻燃防護服

防酸工作服

防靜電工作服

五、防護鞋類

保護足趾安全鞋

防靜電鞋、導電鞋

防刺穿鞋

膠面防砸安全靴

電絕緣鞋

耐酸鹼皮鞋

耐酸鹼膠靴

耐酸鹼塑料模壓靴

六、防墜落護具類

安全帶安全網密目式安全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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