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協議准入制度

2021-12-23 14:54:42 字數 1464 閱讀 9309

一、食品經營者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增強契約意識。購銷合同應當訂立食品安全保障及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召回、退貨、賠償和解除合同的條款。

1、為加強對流通領域食品質量的監督管理,及時發現和清除食品安全隱患,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稱流通領域不合格食品退市,是指食品因質量問題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的規定,需要立即停止交易,而採取的暫停銷售、撤櫃、召回、封存、強制退出市場等措施。

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食品,必須退出流通領域:假冒偽劣食品;過期、失效、變質食品;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食品;國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國家禁止買賣的食品;應當經國家強制認證、許可而未取得認證、許可的食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的食品;在流通領域食品質量監督抽查中嚴重不合格的食品;其它必須退出流通領域的食品。

4、發現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立即停止營業,下架單獨存放,並通知相關生產經營和消費者,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要有詳細記錄,同時,將有關情況報告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接到有關監管部門關於不合格食品退市通知後及時按上述規定立即處理。主動將其退出市場,並做好相關記錄。

5、要經常對貯存銷售的食品定期進行檢查,查驗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及時清理變質超過保質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主動將其下架封存退出市場,並做好相關記錄。

6、對於自檢或行政部門公布的不合格食品,立即採取下架封存,停止銷售等措施,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並協助做好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工作。

二、食品經營者應當積極建立落實場廠(場)掛鉤、場地掛鉤、戶廠掛鉤、戶地掛鉤等各種購銷制度。

三、食品經營者購進建立購銷掛鉤關係的食品,可簡化准入手續,根據合同約定,憑證明供貨方食品的票證直接購入。

四、食品經營者應當定期對協議供貨的食用農產品養殖、種植基地或者食品的生產加工企業進行考察,確保提供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健全食品安全保障制度,明確食品安全責任,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障廣大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2、本單位及供貨單位所屬區域內食品經營及其監督管理,均應確保食品安全。

3、按照「食品經營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要求,對本單位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負總責,統一領導、協調本單位內食品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和監督管理責任制。食品安全管理員負責食品安全日常工作。

4、食品銷售場所須具備保障食品安全的設施裝置和條件,遠離汙染源,並符合國家有關食品安全標準。

5、建立健全食品採購和銷售制度,並確保落實到位。

6、注重環境衛生管理,保持經營場所內外環境清潔衛生。

7、嚴格做好食品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和衛生知識培訓工作,按相關部門規定及時組織食品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保證本單位食品從業人員取得健康證後,才准予上崗。

8、明確內部衛生管理職責,組織開展食品安全自查自糾。

對定期考查中發現的不符合要求的基地或者企業,應當及時提出改進的意見或者依法解除協議供貨關係,確保食品質量安全。

負責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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