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訴申請書

2021-11-08 17:47:40 字數 696 閱讀 9527

申請人:***,男,漢族,**年*月*日出生,山東省村民,現住*******區。

被申請人:濱州東昇地毯****。

位址:惠民縣開發區號。

請求:請求撤銷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一般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經惠民縣人民法院(201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申請人不服一審裁定上訴到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該院以申請人提供還款憑證無公章為由,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申請人認為認定事實證據不足,故而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檢察院依據《民事訴訟》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依法提出抗訴。

一、 終審裁定認定事實證據不足。

終審裁定認定申請人提供的還款單據沒有公章不予支援。由於當時彩霞地毯集團****內部管理混亂,所以部分單據只有收款人簽名,收款人可做證人出庭證實,但法院沒有傳證人出庭作證就做出終審判決。

所以,終審裁定認定申請人提供的還款單據沒有公章不予支援不符合常理。

二、 終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終審裁定認定申請人妻子在對賬單上的代簽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據《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人追認,被**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申請人曾在法庭否認妻子的簽名,故對賬單上的簽名不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適用法律錯誤,故提請檢察機關抗訴。

此呈****法院

申請人:***

二oo八年十一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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