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抗訴申請書

2021-10-26 22:45:56 字數 1010 閱讀 9773

申請人;張文斌,男.2023年4月11日生.漢族,住襄垣縣古韓鎮西關村農民。

被申請人;馮壯林,男,2023年12月20日生,漢族,住林州市五龍鎮合脈掌村合脈掌自然村332號,現羈押在襄垣縣看守所。 被申請人;林州市八建建築工程****,住林州市開元區振林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郭懷生,職務經理。

申請理由

因不服山西省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長民初字第004號民事判決書,特申請你院依法提起抗訴,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2023年10月1日,被申請人馮壯林與我簽訂了乙份修建合同,工程總造價;2520000萬元,實際履行了3961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600元,並附有修建圖紙,如完工後我應付工程款為2376000元。但實際沒有按照合同完工。只是修了個半拉子工程。

2023年12月11日,第一被申請人馮壯林以第二被申請人的名譽提起民事訴訟。2023年6月5日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9)長民初字第004號民事判決書。

二,我與馮壯林簽定修建合同是以馮壯林個人名譽簽定的。修建合同並未加蓋林州市八建建築工程****。但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的原告是林州市八建建築工程****。

其主體明顯與建築合同不符。

三,2023年6月5日,我到林州市八建建築工程****詢問此事。該公司給我出具證明:茲證明我單位從未委託馮壯林與張文斌於2023年10月1日簽訂修建合同。

對於山西省高院(2009)晉民終字第244號和長治市中院(2009)長民初字第004號民事判決書,所認定事實一概不知。並加蓋了該公司公章。

四,第一被申請人,用該公司公章和馮壯林起訴書公章比較明顯不一致。顯然,馮壯林起訴書所用公章系盜用或者私刻。

五,馮壯林于2023年1月19日,馮壯林,馮海兵,馮海周等五人,將我妻子(李帥敏)非法拘禁長達28天後和我索要47萬元。按照判決書我付款應付林州市八建建築工程****而不應付馮壯林,我總不能付雙份建築款吧?

基於上述事實,判決書在沒有搞清誰是建築主體,事實不清的情況下錯誤地作出民事判決書,既無事實根據,又不合法,故而,依法申請你院提起抗訴。

此致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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