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抗訴申請書白貴清

2021-10-19 18:00:55 字數 1753 閱讀 6118

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申請人)劉玉成,男,2023年12月14日出生,漢族,農民,住肇源縣超等鄉超等村。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申請人)大慶頭台油田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肇源縣古恰鄉。

法定代表人:劉鐵巖職務:董事長

申請抗訴請求

請求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慶民申復字第25號民事裁定書提起抗訴,要求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撤銷該判決書,並改判大慶市肇源縣人民法院(2005)源民初字第841號民事判決,依法裁判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經濟損失人民幣112,113.00元,並承擔全部的案件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1、原審法院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原審法院認定「2023年被告單位在原有的土公路上,修築了「頭古路」。與原告村屯相鄰的路段因原來的土路沒有涵洞,新路也沒有設計涵洞」。

「不存在設計瑕疵問題,且已使用十餘年,實踐證明該設計合理。」這一認定不但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而且明顯違背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法制原則。原審法院**時,被申請人只是答辯稱:

「這條路是在原有土路的基礎上修築的,已修築十餘年,滿足了生產和生活的需要,方便了老百姓的出行。十餘年間沒有給老百姓造成損失,說明這條路的設計符合要求,不存在設計瑕疵」。但是,在舉證晨,被申請人並沒有針對上述主張提供任何證據予以證有。

一審法院頒發的判決書第2頁上數第行明確載明:「被告無證據提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4條明確規定: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但在下列侵權訴訟中,對原告提出的侵權事實,被告否認的,由被告負責舉證。」本案被申請人即原審被告在一審時根本沒有舉示任何證據。

依據法律規定,舉證不能,就要承擔敗訴責任。可是,原審法院確依據被申請人的答辯主張,在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該主張成立情況下,就依據該主張認定案件事實,並判決申請人敗訴,明顯執法錯誤。(原因肇源縣人民法院收受頭台油田公司送的電腦)。

2、申請人有新的證據證明被申請人修築的「頭古路」,是在草原耕地之上修築,被申請人所說的原土路根本就不存在。一是肇源縣土地局存檔的2023年6月與2023年繪製的該地段土地利用圖表明,被申請人2023年修築的「頭古路」是新修的公路,原來根本沒有土路。二是超等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可以證實被申請人修築的公路是在原支援村薛家圍子屯耕地和草原上修築的,該用地經縣土地局批准被徵用,並支付了補償款。

以上證據充分證明,被申請人辯稱的理由根本不成立。可是,原審法院確無視本案事實,僅以被申請人沒有證據證明的答辯主張認定,明顯故意製造錯案。

3、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原審法院在判決中援引了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確判決駁回了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明顯適用法律錯誤。

4、大慶市中級法院民事裁定書認定的事實責任不清。證據不足。而且對申請人提出調取證據的申請,不但沒有給予答覆,而且也沒有給予調取。

就草率認定被申請人修築的公路是在原土路上修築,申請人提出的證據不能證明其承包的土地被淹與被申請人築路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駁回了申請人的再審申請。一審法院頒發的判決書第2頁第行,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現場勘察的雙方認可的事實為在古頭路10.5公里處0.

5公里的路段與原告所住村落相鄰,相鄰的兩側有土崗,路的兩側左有約1.3公尺的深水(也就是被淹的耕地和草原的一側),路的兩側,右側是葦塘(路的東側)葦塘內有少量的積水,路的東西水的落差1.3公尺,竟然說與修築的公路沒有因果關係。

不但明顯敷衍塞則,而且也違背最高法院關於適用民訴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4條的規定,執法不公。

綜上,可知審主張,對本案提起再審,判決被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賠償申請人經濟損失,並承擔案件訴訟費。

此致黑龍江省檢察院

申請人:

2023年4月22日

民事抗訴申請書

申請人 一審原告 二審上訴人 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 身份證號 聯絡 158 被申請人 一審被告 二審被上訴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請人因不服2010年11月19日涼山州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 2009 川涼民初字第39號民事判決書 判決以及2011年8月16日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的 2011 川民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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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原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式,足以影響案件正確判決。作為原審原告的被申請人尹左華出示了王書生的欠條,此時王書生具有證人身份,代表被申請人尹左華的利益 然而其搖身一變又作為本案被申請人華冶機電公司 人,代表被申請人華冶機電公司的利益。這種矛盾的雙重身份,必然會因一己私利而損害第三人的利益,其提供的證據和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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