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抗訴申請書

2021-10-19 18:00:55 字數 465 閱讀 7084

2、原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式,足以影響案件正確判決。

作為原審原告的被申請人尹左華出示了王書生的欠條,此時王書生具有證人身份,代表被申請人尹左華的利益;然而其搖身一變又作為本案被申請人華冶機電公司**人,代表被申請人華冶機電公司的利益。這種矛盾的雙重身份,必然會因一己私利而損害第三人的利益,其提供的證據和陳述不具有可信性。被申請人尹左華與王書生有惡意串通之嫌。

三、根據《合同法解釋一》第十九條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原審法院直接判決由原告負擔900元,申請人負擔1100元,違反法律規定。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尹左華無權行使代位權,本案不存在代為權問題,原審法院判決認為被申請人代位權成立,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申請人尹左華、被申請人華北機電公司、王書生完全是惡意行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提請檢察機關抗訴。

此致復興區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李海旭

2023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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