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書 不服一審法院裁定書

2021-11-08 17:11:15 字數 1523 閱讀 3009

再審申請書

申請再審人(原審被告):***,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所:******************。聯絡**:************。

被申請人(原審原告):***,住所地:******************。組織機構**:*********xx。聯絡**:************。

法定代表人:***,系該局局長。

申請再審人***因與被申請人***勞動爭議一案,對瀋陽市和平區人民法院***x年xx月xx日作出的(***x)沈和民四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向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再審申請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撤銷(***x)沈和民四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將該案發回瀋陽市和平區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2、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二、申請再審的法定事由:

申請再審人的再審申請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2項規定的情形。

三、申請再審具體的事實、理由:

一審法院的裁定認定事實不清,駁回起訴理由不當。

申請再審人於xx年xx月份參加工作,xx年xx月辦理提前退休,當時年齡為46周歲,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提前了14年。申請人因不懂法律,相信了被申請人承諾的「鐵路內部有提前退休的優惠政策」,但事實上申請人非但沒有享受到任何優惠政策,反而比正常退休的人每月工資少了700-800元。後申請人曾多次與被申請人協商此事,被申請人也承諾給申請人每月補發200元工資,但至今仍未兌現。

因申請人合法權益收到損失,故向瀋陽市和平區法院提起訴訟,但一審法院且以申請人「主張的計算退休工齡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的仲裁受案範圍」為由駁回了申請人的起訴。

事實上,申請人在一審中主張的不僅是「計算退休工齡」,還包括「退休工資」以及「因提前辦理退休而造成的工資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而本案中申請人所主張的「退休工資」和「因提前辦理退休而造成的工資損失」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四)款中「福利」和第(五)款中「勞動報酬」的概念。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項屬於勞動爭議案件的,應當受理。

申請人的部分訴請符合上述法律的規定,一審法院應對其作出實體處理,而不應在程式上裁定駁回起訴。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距離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經職工本人申請,單位可以准許提前退休。本案中,申請人被單位欺騙的情況下提前14年退休,且不是申請人本人自願主動申請,該行為單位已經違反法律規定,致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收到侵害。

綜上所述,原審案件在審理中事實認定不清,駁回起訴的理由不當,導致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得不到保障。望人民法院撤銷原審裁定,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理,維護申請再審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再審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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