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

2021-10-30 22:26:13 字數 3623 閱讀 2784

縉雲縣仙都景區西入口一期土石方工程ⅱ標段

施工方案

施工單位

編制審核

批准目錄

1.目的

2.爆破安全管理規定內容

2.1 一般規定

2.2 爆破器材的管理

2.3 爆破作業的設計、審批、交底

2.4 爆破施工安全管理

1.目的

為了使爆破工程施工處於受控狀態,使其符合技術規範及合同要求,特制定本安全專項施工方案。

2.爆破安全管理規定內容

2.1 一般規定

2.1.1從事爆破作業的人員(指從事爆破設計、管理、操作、運輸、押運的人員)必須由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取得公安部門頒發的相關有效證件的人員擔任,嚴禁無證上崗。

2.1.2爆破器材的申購、運輸、貯存保管和使用,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物品管理條例》執行。

2.1.3承擔爆破作業任務的爆破隊必須建立爆破器材領發制度、清退制度、工作人員崗位責任制、培訓制度以及爆破技術措施的審批制度。

2.2 爆破器材的管理

2.2.1爆破器材的申購、領用

工程管理部根據施工進度計畫,編制每月的爆破器材需用量計畫,交給機物部辦理申購手續。爆破隊負責到業主指定的火工材料倉庫領取所需爆破器材,領用時必須堅持用多少領多少的原則。

2.2.2爆破器材的裝卸

2.2.2.1裝卸:由爆破隊負責實施

2.2.2.2安全要求:

⑴裝卸作業只准在白天進行,炎熱季節安排在清晨。

⑵搬運時,禁止衝擊、拉拖、翻滾和投擲裝有爆破材料的容器;堆放時不准在上面踩、踏;雷管與炸藥不准在同一車廂或同一地點裝卸;

⑶人力裝卸和搬運爆破器材,限定每人一次負重25-30kg,搬運者前後不得少於3m。

⑷在雷雨期間禁止裝卸和運輸爆破器材。

2.2.3爆破器材的運輸

2.2.3.1運輸:由爆破隊負責實施

2.2.3.2安全要求

⑴ 運輸爆破器材時必須有押運人員押送,並按指定的路線行駛,嚴禁吸菸和攜帶發火物品;

⑵ 運送爆破器材禁止使用翻斗車、自卸汽車、拖車、機動三輪車、人力三輪車、電單車和自行車;

⑶ 運送炸藥雷管時,裝車高度要低於車廂10cm,車廂底部應鋪設軟墊,同一車上也不得混裝兩類不同性質的爆破器材;

⑷ 裝有爆破器材的車輛嚴禁在運輸途中加油或修理,非押運人員嚴禁搭乘裝有爆破器材的車輛。

2.2.4爆破器材的貯存、清退

2.2.4.1貯存:施工現場不允許設庫房儲存爆破器材;

2.2.4.2清退:對過期失效、變質或每次爆破作業後剩餘的爆破器材均由爆破隊負責到業主火工材料倉庫辦理清退手續。

2.3 爆破作業的設計、審批、交底

2.3.1爆破設計

2.3.1.1爆破作業必須以設計為依據,禁止無設計進行裝藥爆破。

2.3.1.2爆破設計、施工技術方案、安全技術措施由技術部負責完成。

2.3.2審批

工程部將爆破設計、方案、安全技術措施完成後,交部門技術負責人審核、報總工審批簽發、實施,審批後的爆破設計、方案、安全技術措施交由辦公室影印**給爆破隊、安全環保部、施工處各乙份,爆破實施完畢後,原件交由工程部存檔,作為竣工資料。

2.3.3交底

2.3.3.1爆破設計、方案、安全技術措施實行專案部總工(或工程管理部門)指導下的層層交底制度,交底程式及內容按專案部施工技術交底控制程式執行,並做好層層交底記錄。

2.3.3.2根據技術要求及控制重點,作業前由爆破隊技術負責人對全體作業人員進行技術交底,不交底不得進行裝藥爆破。

2.4 爆破施工安全管理

2.4.1安全管理原則

2.4.1.1堅持「誰施工、誰負責,誰裝藥、誰負責」的原則;

2.4.1.2貫徹「安全一票否決」的工作制度。

2.4.2由爆破隊班組質檢員對所需爆破部位的鑽孔質量進行實測驗收,隊質檢員進行複檢、質保部質檢員進行抽查檢驗,符合審批後的爆破設計時,共同在質檢記錄上簽字。

不符合作業時,不予簽字,由爆破隊作返工處理直至達到設計要求。

2.4.3爆破隊、施工處現場值班人員負責現場人員、裝置的撤離,內容包括爆破區內設施、裝置的撤離:

2.4.3.1起爆方向: 大型裝置須撤離炮區120公尺以外,其他裝置撤離200公尺,重要裝置、設施至少撤離至250公尺以外;

2.4.3.2其他方向:大型裝置須撤離炮區50公尺以外,其他裝置撤離150公尺,重要裝置、設施至少撤離至200公尺以外。

2.4.4施工處負責協調爆破作業區內其他作業單位的人員、裝置的撤離工作

2.4.5高邊坡及其他危險部位實施爆破作業時,必須設定安全哨,以防高邊坡滾石,混裝車司機必須了解道路狀況後方能行駛;安全哨由爆破隊負責落實。

2.4.6爆破作業時,由爆破隊現場負責人擔任爆破現場指揮員,在場指揮裝藥作業。

2.4.7安全警戒

爆破安全警戒工作由爆破隊組織進行,施工處負責做好與相鄰施工段的對口聯絡,在爆破前兩小時,由施工處以書面「爆破作業通知單」的形式報告我部擬爆破部位、時間。同時了解相鄰施工段擬爆破部位、時間,並通知專案部所屬各單位、各相關部門及相鄰施工段做好人員、裝置的撤離工作。質保部、安環部負責監督實施。

2.4.7.1放炮時間:遵照業主統一規定的爆破時間執行。

2.4.7.2警報器響聲:第一響驅散人員;

第二響點炮;

第三響解除警報。

2.4.7.3警戒準備

爆破作業前,在炮區設定一面大紅旗,以示周圍施工人員,表示該部位有炮。警戒由爆破隊現場指揮員對警戒人員進行安全交底,警戒人員應手拿紅、綠兩色旗幟,配戴紅色袖章和安全帽,起爆點設定對講機,由爆破現場指揮員負責控制,隨時與各警戒點保持聯絡。

2.4.7.4警戒人員

重要通道口的哨卡,尤其在五壺公路,按規定的爆破時間,提前10分鐘封閉道口,攔停五壺公路來往所有車輛。放炮後至少十五分鐘後,方可進入炮區檢查,確定無危險後,發解除警戒訊號,方可放行。其他警戒,第一次警報訊號發出後,警戒人員開始全面清場。

爆破危險區域內的所有人員、裝置全面清理撤至安全地方,或做好安全可靠的避炮防護。

2.4.7.5警戒範圍

主要指爆破區周圍人員的撤離,有安全掩護體時,人員至少撤離150公尺,無安全掩護體時,至少撤離至300公尺以外。

2.4.7.6警戒及起爆訊號的發出,由爆破隊現場指揮員實施完成。

若爆破現場出現異常情況,爆破現場指揮員通過對講機立即通知施調部,施調部接通知後立即通知相鄰標段及我方施工單位,延時或取消爆破。

2.4.7.7因環境複雜、警戒範圍廣、難度大,在夜間、中雨、濃霧天、雷電和五級以上(含五級)大風等惡劣天氣,均不得進行爆破施工作業。

2.4.7.

8爆破後至少十五分鐘後,方可進入炮區檢查,確定無危險後,發解除警戒訊號方可放行。清理現場殘留爆破器材,交材料庫,對於失效的爆破器材須交有關部門清毀。必須經炮工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後,由爆破現場指揮員發出解除警報。

爆破後,檢查處理作業面。出渣的施工機械和運輸車輛,狀況必須良好,制動有效,方向靈敏,夜間施工時還需燈光齊全。並聽從現場指揮人員的指揮,施工區內限速行駛,保證施工機械、車輛和行人的安全。

2.4.8瞎炮的處理

2.4.8.1發現或懷疑有瞎炮時,應立即報告,並在其附近設立標誌,派人看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2.4.8.2處理瞎炮必須派有經驗的炮工進行;

2.4.8.3處理時,無關人員不准在場,危險區內禁止進行其它工作;

2.4.8.4禁止掏出或拉出起爆藥包;

2.4.8.5瞎炮處理後,應仔細檢查爆堆,並將殘餘的爆破器材收集起來。未判明有無殘藥前,應採取預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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