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生產技術科各類管理制度彙總

2021-10-09 23:20:22 字數 4939 閱讀 6786

目錄第一節生產技術管理規定 1

第二節採煤生產技術管理制度 7

第三節採煤工作面初採初放、收尾管理 9

第四節掘進生產技術管理制度 10

第五節巷道貫通技術管理規定 11

第六節採掘生產接續管理制度 13

第七節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管理制度 13

第八節掘進工程質量月度驗收管理辦法 18

第九節頂板管理制度 21

第十節測量工作概要及日常工作管理 24

第十一節巷道貫通測量考核辦法 27

第十二節測量儀器及工器具管理制度 28

第十三節地質工作概要 29

第十四節礦井防治水管理制度 30

第十五節防治水隱患排查評估制度 31

第十六節地質**預報及水害**預報制度 32

第十七節探放水管理制度 33

第十八節回採率管理制度 33

第一節生產技術管理規定

第一條礦總工程師是礦井技術工作的總負責人,對礦井的技術工作負全面責任,直接對礦長負責。

第二條礦副總工程師在總工程師的領導下開展技術管理工作,負責分管範圍內的技術工作,並行使相應的職權,對總工程師負責。

第三條生產技術科是礦井採掘生產、地測防治水業務主管部門。

第四條機電管理科是礦井機電裝置管理、供電、運輸業務主管部門。

第五條各隊組隊長、技術員對本單位的技術工作負責。

第六條煤炭資源管理

(一)儲量登出、報損、地損與儲量的核實;

(二)各類地質說明書的編制;

(三)回採率計畫指標的確定及實際分析、控制;

(四)「三量」的統計、分析,提出提高回採率的措施;

第七條設計管理

(一)新採區與工作面整體設計;

(二)設計委託、設計計畫任務書編制、設計呈報、審批、變更、修改、批准等。

第八條工程質量及施工過程管理

(一)以提高工程質量為目的專題會議、日常抽查與早例會通報。

(二)新開工工程的開工及開口通知單下發。

第九條生產接續管理

(一)本月生產接續計畫及重點工程的確定;

(二)一年、三年、五年接續計畫編制及更新;

(三)保證礦井合理採掘比例。

第十條規程、措施管理

(一)各類工程的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審批與監督執行;

(二)開採方法的選擇與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試驗方案的確定與監督執行;礦壓觀測及頂板離層觀測制度的編制與監督執行;

(三) 每月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組織相關職能科室對作業規程進行複審。

第十一條安全技術管理

(一)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畫的編制與審批;

(二)各類安全措施的制定與審批;

(三)礦井生產能力及通風阻力的核定;

(四)重大事故案例分析與各專業業務保安制度的建立。

第十二條科技管理

(一)積極探索、調研、引進,推廣新的先進技術。

(二)組織科技成果的鑑定、申報、獎勵;

(三)年度技術工作總結與年度科技機制制定、實施。

第十三條技術資料的管理

(一)檔案室做好技術資料的歸檔、保管、提供、發放、借閱工作。

第十四條井巷工程設計

(一)設計的原則及依據

1、設計必須符合國家技術政策、設計規範、《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規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要求;

2、積極應用和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裝置、新材料;

3、設計必須實事求是,注重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符合煤礦企業的發展規律,超前分析、**、解決工程設計實施過程中的問題,切實體現設計工作的科學性、合理性和指導性。

(二)生產技術科設計工作範圍

1、協助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完成礦井規劃、中長期發展規劃設計;

2、完成礦井優化設計;

3、完成綜採工作面設計;

4、主要準備巷道設計(包括採區水倉、採區車場、採區變電所、永久避難硐室硐室等);

5、完成常用支護材料設計;

6、必須積極完成礦領導布置交辦的其它方面的設計工作。

(三)設計要求

1、完成的設計必須由總工程師簽字後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審批後方可生效,否則視為無效設計,並不得實施;

2、井巷工程的設計必須包含一次成巷的所有專案,裝置基礎、纜線、管道、水溝、台階、扶手與巷道設計在同一圖紙**現。

第十五條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和審批步驟

(一)編制步驟

1、編制施工組織設計、作業規程及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的工程,編制提前由業務主管部門向其它職能科室下達編制業務聯絡單;

2、職能科室接到編制業務聯絡單後要深入現場認真調查研究,並收集有關資料;

3、明確任務,掌握由我礦下達的關於該工作面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如產量、進尺、效率等控制数字;

4、編制作業規程初稿並上報審批:首先由技術科初審,合格後向總工程師匯報,確定集體會審時間;

5、由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組織生產技術科、安全科、機電科、排程室、通風科、地測科、施工單位負責人(隊長、技術員)對規程進行集體會審,會審後由施工單位技術員按照規定日期,及時、準確地修改、補充和完善作業規程,達到作業規程審批要求;

6、採煤工作面的收尾、初採初放、過巷、頂板破碎、過地質構造以及掘進工作面改變支護、巷道貫通、過地質構造等工程,施工單位技術人員必須提前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7、新工藝、新裝置、新技術、新材料的推廣與應用、試驗必須編制安全技術措施,並經集體會審通過,技術措施中必須包括勞動組織、人員分工及負責人等;

(二)審批步驟

1、作業規程初稿經技術科初審合格後由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組織生產技術科、安全科、機電管理科、排程室、通風科、地測科、施工單位負責人(隊長、技術員)集體會審;

2、會審時如作業規程的編制符合要求,經集體會審後全體成員對會審意見表決通過,在審批意見欄簽字,並同意會審意見,作業規程的修改、補充內容由技術主管負責監督落實;

3、作業規程的修改、補充、完善,首先由區隊技術員編寫、隊長審查,審查合格同意執行後報業務主管部門,作業規程進入審簽流程,簽字順序為:技術措施的編制人→施工隊隊長→主管業務部門→其他業務部門→專業副總工程師→機電副礦長→安全副礦長→生產副礦長→總工程師→礦長;

4、作業規程審簽完成後將文本版分發:安全科、排程室、施工單位;

(三)編制要求

1、作業規程的編制必須按照礦統一要求的格式編制;

2、作業規程文字部分應簡明扼要、通俗易懂;所有技術用語必須規範;

3、作業規程編制前,必須有總工程師簽字的地質說明書和正式的設計,並保證地質資料完整可靠。

(四)審批要求

1、作業規程、各類安全技術措施嚴禁他人代簽,簽字必須由本人進行,凡經總工程師簽字的技術措施、作業規程、圖紙即刻生效,其他人員不得隨意改動、補簽或塗改;並且作業規程和各類安全技術措施中任何地方都不得出現手工塗改,簽字必須遵循先業務主管部門後相關業務部門的原則;

2、專業副總工程師在未接到總工程師的授權前無權進行**簽字,總工程師因故外出超過3天時間,應進行授權委託**簽字;總工程師授權後的簽字與總工程師簽字具有同等效力,授權後總工程師負同等責任,總工程師對授權的副總工程師簽字認可;總工程師返礦後對授權的副總工程師簽字有不同意見的,可重新簽署意見。

第十六條作業規程、措施的會審與複審

(一)生產技術科開工準備通知單一經下發,各相關單位必須認真執行。如果沒有按期完成相關任務影響正常開工的,由安全科組織追查處理。

(二)參加採掘作業規程會(復)審的單位為:生產技術科、通風科、機電管理科、排程室、安全科、專業副總工程師、總工程師。作業規程會審由生產技術科主持。

(三)各單位參加作業規程集體會(復)審人員必須按生產技術科確定的會審時間按時參加,不得遲到、早退,不得中途脫崗;否則,給於嚴厲的處罰。

(四)作業規程的複審時間規定為每月一次,複審時採掘區隊技術員對本月內規程及措施在實施**現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由礦總工程師(採掘副總工程師)組織有關科室進行複審,確定複審意見,由採掘區隊技術員另行編制專項補充措施或修改作業規程。

第十七條採掘專業(包括採掘工程、水倉、硐室等)工程均實行開工通知單制。

第十八條新開工的工程由生產技術科下發工程開工準備通知單;施工單位及相關單位按通知單要求,一切準備就緒後,施工單位向生產技術科提交工程開工驗收申請單申請開工驗收,生產技術科組織礦相關業務科室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生產技術科要將經過相關部門審簽的工程開工通知單下發到各科室及施工單位作為正式開工依據。

第十九條礦井採掘工作面停、復工由安全科組織各業務科室參加檢查;工程竣工後移交工作由排程室組織相關業務科室及區隊進行移交。

第二十條工程開工通知單、工程驗收單必須經礦各相關科室簽字,由分管礦領導簽發

第二十一條考核

1、作業規程、措施技術員沒有按時送達各業務科室者,每出現一次對技術員罰款100元;規程、措施內容不全或漏審批單位的,每出現一次罰款50元。

2、工作面遇變化不及時編制措施的,對技術員罰款100-500元;對影響生產的要進行追查處理。

3、規程、措施編制不認真,出現明顯錯誤、針對性不強、詞不達意、代替隊長簽字等情況的,對編制人員罰款500-1000元,當場指出並責令其及時修改;若出現影響生產的,追究當事人責任。

4、所編制的採掘作業規程、措施的內容如有違反《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煤礦技術操作規程》、《煤炭工業技術政策》、《生產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集團公司有關技術安全檔案規定的現象,發現一處對編制人員罰款100元。

5、技術員編制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時,沒有認真調查研究,積極掌握地質及採掘裝置情況,也沒有收集有關資料,積極掌握礦下達的有關該工作面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的,發現一次對隊長、技術員各罰款200元。

6、技術員編制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時,根據集體會審意見,不能按照規定期限完成,並且第二次集體會審時仍達不到作業規程審批要求的,對技術員罰款200元。

7、因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不力而影響工程正常開工的,出現一次對技術員罰款300元,並且一切後果由施工單位自己承擔。

8、各單位參加採掘作業規程集體會審、會簽的人員,必須按專業生產技術科確定的會審、會簽時間按時參加,缺一次罰款100元;遲到一次罰款50元;早退一次罰款50元;中途脫崗一次罰款50元;會審、會簽時不認真影響會審質量的,出現一次罰款50元。

煤礦生產技術科各類管理制度彙總

目錄第一節西易煤礦生產技術管理規定 1 第二節採煤生產技術管理制度 13 第三節採煤工作面初採初放 收尾管理 15 第四節掘進生產技術管理制度 16 第五節巷道貫通技術管理規定 18 第六節採掘生產接續管理制度 20 第七節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管理制度 21 第八節掘進工程質量月度驗收管理辦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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