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公司對外包 分供單位安全管理制度

2021-10-08 16:18:18 字數 3503 閱讀 61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工程(施工)分包、分供(租賃)活動,維護通訊施工市場秩序,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生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招標投標法》、《合同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北京建築公司科技股份****對所有承擔外包、分供單位的管理。

第二章分包管理

第三條嚴禁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分包建築工程單位應當依法取得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工程,不得超越承包範圍,不能塗改或轉讓、出借資質證書,不得將承包的工程轉讓或違法分包。企業的資質證書必須通過年檢。

第四條資質的管理

對分包單位的資質進行評價,建立合格分包單位名錄,明確相應分包工程範圍,從中選擇信譽、能力等符合要求,合適的分包單位。評價內容包括:

一、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合法資質、經營許可證明等檔案;

二、與本企業或其他企業合作的市場信譽和業績;

三、技術、質量、生產和有關安全生產情況的證明,如:安全資質證明、安全生產許可證;

四、承擔特定分包工程的能力。

第五條工程分包合同中應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六條分包單位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配備

一、分包單位人員在50人及以上時,每50人應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一名;

二、收集分包單位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名單、證件及崗位職責,編制分包單位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名冊清單》;

三、分包單位專兼職安全員要按國家法律法規等的要求考核合格,持證上崗,參與日常安全管理(檢查、教育、安全活動記錄等)。

第七條通過分包合同或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權利和管理要求,具體條款包括:

一、分包單位的安全職責許可權和安全指標;

二、對分包單位安全管理體系和管理制度的要求;

三、對分包單位生產方案的批准要求;

四、總承包單位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對方提供履約擔保或者付款擔保(交納安全風險抵押金);

五、對分包單位從業人員的資格要求,分包合同簽訂前應按規定程式進行審核審批,各單位應對分包單位生產活動實施控制,並形成記錄,控制的內容與方法包括:

(一)審核批准分包單位的專項生產組織設計(方案);

(二)要求分包單位提供或驗證必要的安全物資、工具、設施、裝置;

(三)確認分包單位從業人員的資格和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對分包單位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並督促檢查分包單位對專案的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

(四)對分包單位的生產過程進行指導、督促、檢查和業績評價,處理發現的問題,並與分包單位及時溝通。

第八條責任劃分

一、對於分包專案(工程)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分包單位根據有關規定及事故調查結果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對於轉包或者允許他人掛靠而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必須依法追究分包人或者被掛靠人的責任,並由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第九條總承包與分包單位的協調

協調工作將直接影響工程的質量和工期。鑑於此原因,生產專案管理部門應成立專門的協調小組,負責與業主及其他分包單位的聯絡和協調工作。具體措施如下:

一、施工前加強與各分包單位聯絡,加強了解,增進信任,密切合作,互相交換進度計畫及有關的技術交底、工序安排、特殊工藝要求等資料,做到心中有數,避免盲目施工生產,確保施工生產安全、順利進行;

二、定期召開生產協調會,由生產專案管理部門組織,主要介紹各方的進度情況及急需解決的問題,相互通氣,力爭把問題消滅在萌芽狀態中;

三、因生產需要,可隨時召開協調會;

四、協調小組成員應經常深入生產現場,發現問題及時處理,處理不了的及時上報,以便領導層迅速決策解決;

五、加強員工教育,提高員工的安全生產保護意識和道德素質,做到「不傷害自己,不傷害別人,不被別人傷害」的「三不」原則,並加強員工的合作和交流、融洽相處、相互體諒、相互幫助。

第十條對於進行轉包、違法分包或者掛靠的單位,要依據《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嚴肅處罰。

第三章分供管理

第十一條公司採購、租賃防護用具、機械設施、施工機具及配件,分供單位應當依法具有生產(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並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

第十二條對分供單位(含租賃)要進行評審

對分供單位的資質進行評價,建立合格分供單位名錄,從中選擇信譽、能力等符合要求,合適的分供單位;

如技術生產管理、質量保證能力、准用證明檔案、市場資訊和履約能力等;供貨時的驗收要求,如質量合格證明和質量檢驗報告及現場抽樣、實物檢查結果。

第十三條簽訂供貨合同時應明確產品質量和驗收要求。供貨合同簽訂前應按規定程式進行審核、審批,其內容包括:

一、規格、型號、等級及品名;

二、生產製造規程和標準;

三、驗收準則和方法;

四、產品的檢查、維修、保養和報廢要求;

五、使用說明。

第十四條安全設施所需材料、裝置及防護用品,具體指的是:

一、安全設施所需材料:包括鋼絞線、水泥杆與木電桿、鋼管、扣件、腳手板、配電設施,臨邊、洞口防護用具、登高設施等;

二、裝置:主要包括起重、挖掘、土方鏟機、鑿岩、頂管機、挖掘機、推土機、吹塑機、絞盤汽車、翻斗車、拖拉機、客貨兩用車等;

三、防護用品:包括安全網、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繩,防護鏡、漏電保護器、防護鞋等。

第十五條材料、裝置外供(租賃)要求

一、審查生產廠家與其相應的生產條件,技術力量和產品檢測控制;

二、索取所供產品的國家認可,核准範圍有效證明和產品合格證,整機型檢驗報告,安全裝置檢驗合格證,使用說明書等;

三、對未實行生產(製造)許可證制度的生產材料機械裝置,必須通過國家或省級地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部門鑑定認可後,方可購置;

四、不得採購國家明令淘汰的生產材料、機械裝置;

五、採購二手生產裝置時,各單位必須組織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或委託有資質的單位,對裝置的技術指標及安全效能進行鑑定,確認合格,方可購買,且買賣雙方應辦理好有關技術檔案交接手續。

第十六條材料、裝置安全管理的執行

各單位應嚴格執行總公司及本單位裝置安全管理的各項制度。按照本單位裝置安全管理制度各項制度的規定,實施材料、裝置(包括應急救援裝置、器材)外供(自購),安裝和拆卸、驗收、檢測、使用、保養和維修、改造、報廢,有相關記錄,制度具體要求是:

一、材料、裝置外供(自購)應符合本制度「材料、裝置採購」的相關要求;

二、材料、裝置安裝和拆卸要符合「材料與裝置裝拆安全控制」要求;

三、材料、裝置驗收,要符合《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的相關規定;

四、材料、裝置檢查,要符合《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相關規定;

五、材料、裝置使用,要填報「材料與裝置執行記錄」表;

六、材料、裝置保養和維修,要填報「材料與裝置保養計畫」、「材料與裝置保養記錄」和「材料與裝置維修記錄」;

七、材料、裝置改造和報廢,要符合材料與裝置安全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未盡事宜,參照國家、地方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各事業部應依據本制度,結合本部門的實際,制訂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本制度解釋權屬北京建築公司科技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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