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置質量檢驗管理制度

2021-10-08 12:58:05 字數 1445 閱讀 2377

本制度適用於天然氣淨化生產和輔助生產新購裝置和修理裝置及裝置的質量檢驗工作。

1、總廠各單位必須建立健全裝置檢驗質量管理機構,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或兼職檢驗人員。實行「三檢制」,「自檢、互檢、專職檢」。加強工序檢,嚴格交接驗收。

2、專職或兼職檢驗人員應經過培訓和考核,由培訓單位發給檢驗證。

3、裝置質量檢驗所需的量具儀器,應按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進行定期校核和檢驗。凡不符合精度要求的,不允許繼續使用。若允許降級的,可降級繼續使用。

4、對運輸車輛、吊車等非安裝裝置,要建立回場檢查制和路檢制。

5、新購置的裝置及配件,必須由購置單位、使用部門或維修部門共同進行開箱檢驗。

(1)按照裝箱清單逐一清點裝置及隨機使用說明書、總安裝圖或竣工圖、質量證明書、合格證、附件清單等技術資料、附件、工具等,是否與實物相符。

(2)認真檢查裝置及配件外觀,是否有斷裂、氣孔等可見缺陷,對於裝置內部懷疑有質量問題的裝置,必要時經生產廠同意後,可整機拆開檢查,並做好檢查記錄。

(3)對壓力容器裝置,除進行外觀檢查外,還應拆裝置封頭、盲板或人孔檢查裝置內部構件及焊縫,是否存在可見缺陷,恢復後進行水壓試驗。

(4)對檢查中發現的質量問題,必須做好詳細的檢查記錄,並及時通知廠家前來協商解決,並將檢查記錄和修復等資料存檔。

6、裝置修理必須按照國家已頒發的有關檢修標準或《天然氣淨化廠裝置維修檢修規程》執行。對於總廠已制定的qhse有關記錄**,按記錄表中的各項規定及標準嚴格執行。並認真填寫好裝置檢修記錄表一式二份,交裝置使用單位、維修單位技術主管各乙份。

裝置檢修完畢後,裝置維修單位和使用單位雙方應共同進行試車(機幫浦等動裝置)、試壓。重要裝置的試車或試壓,應有總廠或分廠機動部門參加。裝置經試車或試壓合格後,使用單位裝置負責人應在檢修記錄表中簽字驗收。

未經試車或試壓、無驗收人簽字,按裝置檢修不合格處理,不得正式投入生產使用。

(1)機幫浦等動裝置的試車,一般情況下應按正常操作工況下進行連續8小時試車,一類動裝置24小時試車,並認真填寫試車記錄,試車記錄要求準確完整。裝置各項技術效能必須達到規定要求,運轉平穩壓無異常現象,如異響、溫公升過快等。試車後交接雙方無異議,則該裝置檢驗合格後,使用單位應及時簽字驗收,投入生產使用。

(2)鍋爐、壓力容器及壓力管道的試壓,按國家頒發的《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中所規定的要求進行水壓試驗。並按要求認真填寫試壓記錄。裝置試壓無變形、無洩漏,交接雙方無異議,則該裝置檢驗合格,使用單位應及時簽字驗收,投入正常生產使用。

7、裝置其它檢修專案的質量檢驗。如壓力管道檢修,坡口型式、焊縫外觀質量和射線探傷等級,都必須達到設計要求,需要熱處理時,必須嚴格保證公升溫和保溫時間。

(1)專案技術負責人要根據設計或檢修專案技術要求,嚴格控制檢查質量,包括坡口、對口間隙、第一層焊後的清理等。

(2)質檢人員根據設計要求,進行外觀檢查合格後,才能進行無損探傷檢查,並出具檢驗報告。

(3)經技術主管部門檢查確認,質量達到設計要求,則該專案合格,能夠投入生產使用。否則必須進行返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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