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制度

2021-10-07 22:26:57 字數 1300 閱讀 2614

為加強公司印章管理,規範印章使用申報及審批流程,確保日常工作的有效開展,避免印章亂蓋風險,特制定本制度。

一、 印章種類

包括公章、合同章、財務章及人名章四枚印章。

二、 印章的刻製

1、公章及合同章的刻製由人力綜合部負責辦理,財務章及人名章的刻製有財務部負責辦理;因工作需要需申請刻製其他印章,印章需求部門向人力綜合部提出申請,經董事長審批後刻製,任何部門和個人均不得自行刻製和更換印章;

2、公章及合同章的更換,由人力綜合部提出申請,財務章及人名章的更換,由財務部部提出申請,經董事長審批後刻製;

三、 印章的保管

1、公章及合同章由人力綜合部指定專人負責保管,財務章及人名章由財務部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2、印章遺失,要立即到屬地派出所報案,並登報宣告作廢;

3、印章使用,需填寫《印章/證照使用申請單》(請見附件)並由其部門負責人審批簽字後方可使用。印章使用分為不需外帶及需外帶兩種情況,《印章/證照使用申請單》中專設此項,填寫時必須註明。不需外帶的情況,公章在使用過程中不得帶離人力綜合部辦公室。

4、為避免多部門同時用章的情況,在用章前至少1天對公章進行使用預約。

三、印章的使用申請及授權

人名章的使用使用申請及授權由財務部進行總結。

印章的使用分為中商務業務授權使用申請、具體事務授權使用申請及特別用章使用申請三種:

1、 商務業務授權使用是指對各部門開展基本商務業務授權蓋章,包括招投標工作、合同跟蹤、合同簽訂、合同審核,經授權後各部門產生相應的蓋章許可權。

其中總部市場經理及各分公司負責人可被授權單項合同金額在30萬元以內(含30萬元)的審核、合同簽訂及蓋章的責權;主管副總可被授權單項合同金額在30萬元至100萬元(含100萬元)的合同審核、合同簽訂及蓋章的責權;單項合同金額在100萬元以上或架構合同由董事長直接負責審核、簽訂及授權蓋章。

2、具體事務授權使用是指商務業務以外的某一特定事項或某項特殊業務的臨時性公章使用。

其中涉及擔保、制度規定、變更及其他重大事項,需各省分、省籌及中心申請申請副總經理,副總經理報請董事長審批;

一般事務由各部門申請,各部門負責人授權蓋章。

3、特別印章使用

特別印章使用分為兩種情況:

(1)當公司員工需超出授權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協議向公司申請用章時,經公司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申請,公司董事長可向辦理該事務的公司員工出具專項事務的《授權委託書》,被授權人為處理前述事宜的公司經辦人,可對外進行書面檔案或合同、協議的簽字及蓋章。

(2)因公司內部員工私人事務向公司申請用章,無論任何情況,印章均不可外帶。用章之前,除了該員工部門負責人對用章需求進行審批外,人力綜合部也要對其申請事務進行二次審核後方可提供印章。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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