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監測測量裝置管理制度

2021-10-07 06:55:32 字數 2535 閱讀 4853

第一條為了規範監視和測量裝置(包括安全生產過程監控裝置設施、安全防護監測裝置、驗證裝置等)的管理,提高安全監控監測的準確性和可靠性,根據《安全生產法》、《計量法》、《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規範》(gb/t28001-2001)、《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範》(aq3013-2008),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監視和測量裝置屬特殊安全物資,還應執行企業《特殊安全物資管理制度》;屬特種裝置安全附件的,還應執行企業《特種裝置安全管理制度》;屬計量器具的,還應執行企業《計量管理制度》。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三條行財部是企業監視和測量裝置控制的主管部門,其職責如下:

1、負責監視和測量裝置的安裝(不含直讀式壓力表的安裝)、檢驗和定期維修;

2、建立監視和測量裝置臺帳,定期進行校準和維護,並儲存校準和維護活動的記錄;

3、組織對監視和測量裝置的操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

4、負責調解、仲裁企業內部因測量而引起的爭議;

第四條工程部負責為安全生產過程監控、安全防護監測和安全驗證提供適宜的監視和測量裝置,把好入口關,並為裝置正常執行提供技術支援和服務。

第五條技安處負責對監視和測量裝置進行綜合安全監督,督促各管理部門和使用單位進行規範化安全管理和維護。

第六條各使用單位職責如下:

1、負責直讀式壓力表的安裝和日常維護;

2、負責監視和測量裝置的使用、日常維護和管理;

3、建立本單位監視和測量裝置臺帳,組織進行定期和日常性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向行財部、裝置處匯報。

第三章安全管理要求

第七條監視和測量裝置的採購

1、根據監視和測量的要求,由行財部和使用部門確定配備適宜的監視和測量裝置,提出採購需求。

2、根據採購需求,採購部門按要求採購監視和測量裝置。採購部門必須從具備安全生產經營資質的單位購買,所採購的監視和測量裝置質量合格證和安全技術資料等必須齊全。

第八條監視和測量裝置的驗收及入庫

1、採購回企業的監視和測量裝置,由裝置處組織行財部、工程部進行驗收,並經行財部檢定合格後,方准入庫。

2、物管處對驗收合格的監視和測量裝置入庫前要進行建卡、登記註冊,其技術資料必須儲存完好,裝置的保管應符合規定的要求。

第九條監視和測量裝置的安裝

1、監視和測量裝置的選型要合理,確保監視和測量的準確度和精確度滿足使用要求。

2、監視和測量裝置的安裝位置要合理,能夠起到有效的監視和測量作用。

3、新監視和測量裝置,在使用前,由使用單位提出檢定申請,由行財部組織進行檢定,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對合格品應在合適的位置貼上表明其狀態的唯一性標識。

第十條監視和測量裝置的鑑定和校準

1、行財部在年初,按國家有關檢定週期規定,結合企業實際,制定「檢定計畫通知單」,發到各單位,按期對監視和測量裝置進行檢定和校準。

2、對需進行內部校準的監視和測量裝置,行財部按計量檢定規程或校準規範的要求,對其進行校準。對需進行外部檢定(校準)的監視和測量裝置,行財部應負責聯絡國家法定檢定部門進行檢定(校準),由檢定單位出具檢定(校準)報告。

3、校準合格的測量裝置,由檢定人員根據要求出具檢定合格證或合格封印;校準不合格的測量裝置,根據情況作降級、停用或報廢等處理,並作相應標識。

4、所有測量裝置均應有表明其校準狀態的標識鑑定和校準記錄由行財部儲存,儲存期限為3年。

5、使用單位在生產中發現監視和測量裝置不符合要求,應對裝置進行評價,做出記錄,並立即向行財部和裝置處匯報,同時對該裝置採取必要的措施(如校準、修理或更新等)。

6、校準監視測量裝置的標準裝置,應由行財部安排專人負責管理、維護,標準裝置的操作人員必須經培訓、取證。

第十一條監視和測量裝置的使用

1、使用單位保證監視和測量裝置在適宜的環境條件下使用。

2、監視和測量裝置應保持良好的工作狀態,並保持其準確度。

3、監視和測量裝置應在鑑定或校準的有效期內使用,嚴禁超期使用,使用中如發現損壞或處於可疑的校準狀態時,應對其重新進行校準。

4、監視和測量裝置操作人員,應進行必要的培訓,熟練掌握操作使用步驟和方法以及維護和保養知識。

5、操作人員要隨時觀察監視和測量裝置的狀態,發現異常情況要及時上報和處理。

第十二條監視和測量裝置的維護和管理

1、使用單位應對監視和測量裝置進行日常性維護和保養,建立本單位監視和測量裝置臺帳,保證監視和測量裝置處於良好狀態,並做好維護保養記錄。

2、行財部建立監視和測量裝置管理臺帳,包括:名稱、裝置型別、購進日期、使用期限、現存位置、檢定期限、目前狀況等內容。

第十三條監視和測量裝置的失效處理

1、使用或維護人員發現監視和測量裝置偏離校準狀態或者使用過程中發生損壞、過載或誤操作,致使監視測量值不正常或功能出現可疑,應暫停或監護使用並立即通知行財部;行財部對該裝置進行修理、調整、檢定或校準合格後,才能投入正常使用。

2、 行財部應組織對測量裝置偏離校準狀態的故障進行分析,採取相應的糾正措施,同時應記錄並儲存對以往檢測結果有效性的評價。

3、對無法修復或無修理價值的監視和測量裝置,經使用單位負責人確認,報行財部負責人批准,按報廢處理程式進行報廢。

第十四條監視和測量裝置的使用、調整、搬遷、維護及貯存應遵守使用說明書和操作規程的要求,防止因調整不當使其校準失效。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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