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和測量裝置管理制度

2022-01-11 23:29:18 字數 2875 閱讀 7969

1. 目的

對監視和測量裝置進行有效控制,確保測量結果的準確性和有效性,為產品符合確定的要求提供證據。

2. 適用範圍

適用於公司所有用於檢驗的監視和測量裝置的管理和控制。

3. 職責

3.1 質檢部是監視和測量裝置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監視和測量裝置進行系統管理。

3.1.1負責對質檢部及其它管理部室的測量裝置進行管理,建立裝置臺帳,確定檢定週期,編制檢定計畫並組織實施。

3.1.2負責公司內扭力扳手的檢定/校準,負責扭力扳手檢定儀的計量標準考核。

3.1.3負責對各部門的監測裝置購置申請進行會簽。

3.1.4負責對其它部門的監測裝置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2 使用部門負責本單位監視和測量裝置的管理。

3.2.1負責新購監測裝置的開箱驗收。

3.2.2負責編制本部門監視和測量裝置的操作規程並按要求維護、保養。

3.2.3負責本部門監視和測量裝置的維修管理。

3.3採購及外協部負責監視和測量裝置的採購工作。

4. 工作要求

4.1 監視和測量裝置的購置

4.1.1 各單位根據新產品技術要求或生產過程監視和測量裝置的需求,對構成固定資產的監視和測量裝置,在每年年底編制《質量提公升投資計畫》,向質檢部提出監測裝置需求申請。

4.1.2 質檢部進行可行性審核,確定所需的監視和測量裝置,彙總形成公司的《質量提公升投資計畫》,經分管領導審批後,納入公司的《綜合計畫》予以實施,具體執行集團公司《專案管理辦法》。

4.1.3 不屬固定資產的監視和測量裝置,由使用單位填寫「監視和測量裝置採購申請單」,經部門經理簽字確認。

質檢部負責審核申請的監視和測量裝置是否符合工作需要及工藝要求,如符合要求經質檢部經理批准後(審批許可權2000元以內含2000元)轉採購及外協部採購(大型測量裝置需經公司統一招標採購)。

4.1.4各單位所需的專用量具,由各生產部自行設計並組織製造。

4.2 確定校準/檢定週期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工藝要求,結合監視和測量裝置的實際使用情況,將公司監視和測量裝置分為a、b、c三類管理。具體分類按《測量裝置分級管理規定》執行。

4.2.1 監視和測量裝置的檢定週期確定原則:

類監視和測量裝置如計量標準和屬於強制檢定的監測裝置等,校準/檢定週期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國家無相關規定的,檢定週期不宜超過一年。

類監視和測量裝置應定期檢定,檢定週期不能超出國家規程規定的最長時間。

類監視和測量裝置,可根據實際情況,按國家有關規定實行週期檢定、長週期檢定、一次性檢定或者有效期管理。用於產品測量和與生產工藝有關的引數監測的測量裝置,檢定週期原則上不超過三年。

d.專用檢具由使用部門依據頻次、使用部位等,確定自校準週期,並定期校準。校準週期原則上不超過一年。

4.2.2 質檢部根據使用頻度、使用環境條件、用途等,參照上述原則綜合評估後,確定校準/檢定週期,編制測量裝置《周檢計畫》。

4.2.3 對需要調整檢定週期的監測裝置,使用單位提出申請,質檢部在保證測量準確度的前提下,根據以往校準結果,對檢定週期進行必要調整。

4.2.4質檢部於每年1月份編制當年的測量裝置《周檢計畫》。

4.3 週期校準/檢定及監督管理

4.3.1 質檢部根據公司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出具的檢定合格證日期,編制下發各部門、各生產部的周檢計畫,各部門、各生產部按各自的周檢計畫收集相應監視和測量裝置(計量器具),由質檢部統一組織送驗。

4.3.2 對於公司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沒有檢定、校準能力的裝置,由質檢部送至有檢定能力的計量檢定機構進行檢定、校準。

對於特定及非檢驗用裝置,如無校準機構,可由原裝置製造商實施校準,質檢部登記台賬並發放准用證。

4.3.3 檢定、校準合格的裝置,質檢部從計量檢定機構領取檢定合格證並發放至使用單位,校準合格後的裝置,任何無校準資格的個人、部門不得隨意進行調整以防量值失效。

具體按《測量裝置標識/封印管理規定》執行。

4.3.4 當出現偏離校準狀態時,應停止使用並重新進行校準和調整,質檢部根據校準結果調整檢定週期。

4.4 使用、維護、保養

4.4.1 監視和測量裝置的使用人員應由具備相應資格、受過培訓、有能力、有經驗的人員來實施,使用人應根據有關技術檔案要求對裝置進行日常和定期維護保養。

4.4.2 質檢部負責組織實施監視和測量裝置的操作規程和使用說明制定,使用人員應嚴格執行監視和測量裝置的操作規程和使用說明規定。

4.4.3 監視和測量裝置的環境條件應符合裝置說明書的要求,達不到要求的應設法改善環境或更換適應環境的裝置。保證監視和測量裝置在受控的環境條件下工作。

4.4.4 使用部門要遵守監視和測量裝置的確認間隔,不得超週期使用。

4.5 不合格的測量裝置\長期閒置的測量裝置封存報廢

4.5.1 對長期閒置不用的監測裝置可辦理封存。

4.5.2 監測裝置的封存由使用部門提出, 填寫《測量裝置封存(啟用)審批表》報質檢部審核同意後,建立《封存測量裝置臺帳》。

4.5.3 使用單位對封存的監測裝置進行明顯的標識後隔離存放,不得繼續用於生產,大型監測裝置可就地存放。監測裝置封存期間必須定期保養,以保持其狀態完好。

4.5.4 封存的監測裝置經質檢部同意並經重新檢定後方可啟用。

4.5.5 對損壞無法修復及檢定不合格的監測裝置應進行報廢,使用單位填寫《監視和測量裝置丟失、損壞處理單》,質檢部批准後,使用單位辦理消帳手續。

4.5.6 報廢的監測裝置統一由原裝置使用單位標識並隔離存放,不得繼續用於生產。大型監測裝置可以就地存放,但必須有明顯的報廢或禁用標誌。

4.5.7 質檢部負責建立《報廢測量裝置臺帳》。

4.6 測量系統分析計畫\測量系統分析報告

質檢部根據控制計畫編制《測量系統分析計畫》,定期或者開發新產品時,質檢部組織各監測裝置使用單位進行測量系統分析,出具《測量系統分析報告》。

5. 5 附則

5.1 本制度由質檢部負責解釋。

5.2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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