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和測量裝置管理制度

2023-01-12 12:09:05 字數 2679 閱讀 1420

上海市***x有限(責任)公司

1 目的

為了對監視和測量裝置進行有效控制,使測量能力與要求保持一致性,為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控制符合規定的要求提供證據,特制定本程式。

2 適用範圍

本程式適用於生產和服務全過程中使用的檢驗、測量和試驗裝置的控制。

3 職責

3.1 生產部負責產品檢定器具的管理;

3.2 生產部裝置組負責生產所用壓力表等的管理;

3.2 使用部門和操作者負責監視和測量裝置的請購;對所使用的監視和測量裝置做好維護保養,確保監視和測量裝置處於準確狀態。

4 工作程式

4.1 監測裝置的選擇和配備

各使用部門根據生產需要提出採購申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後交品質技術部、生產部核對。計量員根據該監測裝置的使用場合、精度、要求等因素確定型號、種類,列出清單報總工程師批准後,由經營部實施採購。

4.2 監視和測量裝置的安裝除錯

4.2.1 新購置計量器具由廠家或生產部負責安裝,經除錯合格後交付使用部門驗收。

4.2.2 計量器具送檢的拆、裝由生產部與部門儀表員負責進行,重要計量器具需有專業技術人員參與。

4.3 新監測裝置使用前校準

4.3.1 首次檢定

新購或從未檢定過的監視和測量裝置要進行首次檢定或校準。依法實行強制檢定的監視和測量裝置,由生產部、品質技術部按規定到法定檢驗機構檢定,《檢定證書》原件統一儲存在相應主管部門,使用部門儲存影印件。其它非強檢的監視和測量裝置可由生產部依據《計量儀表內部校準規程》自行校準,自行校準後儲存校準原始記錄。

4.3.2 對檢定或校準合格的監測裝置,由生產部計量員對裝置進行編號,做好檢定校準狀態標識,並填寫「監視和測量裝置臺帳」後通知使用部門領取。

4.3.3 由於監測裝置較小或不便貼標識時,可貼其包裝盒上或保留校準證書。

4.3.4 對於檢定、校準不合格的監測裝置、做退貨處理。

4.4 監測裝置領用和發放

使用部門領用監測裝置時須經生產部審核,裝置領用前,生產部要確保其裝置校準合格且在有效期內;領取易損玻璃類的計量器具,必須經品質技術部校驗後方能使用。

4.5 週期檢定管理

4.5.1 品質技術部、生產部於每年十二月份編制下一年度監視和測量裝置週期檢定、校準計畫,並依此在監視和測量裝置檢定合格截止日期前及時進行檢定或校準。

a.國家強制檢定的監測裝置按國家相關標準規定執行;

b.非強檢的監測裝置可視工作環境狀況、使用頻率等情況自行確定檢定校準週期。

4.5.2 計量器具需周檢時,由生產部提前告知計量器具使用部門;各部門接到通知後要做好周檢準備,同時部門計量員需配合周檢工作。

4.5.3 計量器具周檢後需貼上計量檢定機構的檢定標籤進行標識,並儲存好計量檢定資料,做好外檢記錄。

4.5.4 經校準不合格的監測裝置,經檢修後再次校準,如不能修復的則予以報廢處理。

4.6 監測裝置的使用、維護和保養

4.6.1 使用者在使用監測裝置時,要檢查裝置是否完好,是否在校準有效期內,並確保裝置的監測能力與所要求的能力相一致,確保裝置使用環境符合規定的要求。

4.6.2 使用者對領用的計量器具必須按規程正確操作,不得自行拆裝;如發現有量值不准或其它不正常情況,應及時報告品質技術部。

4.6.3 計量器具的管理人員要做好計量器具的維護保養工作,注意防塵、防震、防霉、防潮、防光照射。

4.6.4 儀表員要經常巡迴檢查計量器具的使用狀況,並進行維護指導。

4.6.5 各部門在使用計量器具時,要注意做好檢定標籤的保護。

4.6.6 在用計量器具漏檢或發現有明顯計量誤差時,應及時通知品質技術部安排檢定,以保證在用計量器具的準確性。

4.6.7 測量裝置在搬運、維護和貯存中,應嚴格遵守使用說明書的要求,防止損壞或失準。

4.6.8 使用人員應妥善保管好領用的監測裝置,使用後要進行適當的維護和保養,發現問題應及時向計量員反應。

4.7 監測裝置修理

4.7.1 經校準不合格的監測裝置,由品質技術部統一組織修理。

4.7.2 使用中的監測裝置發生故障時,由使用部門拆下送計量員,由品質技術部負責安排修理。

4.8 監測裝置偏離校準狀態的處理

4.8.1 當發現監測裝置偏離校準狀態時,應停止監測工作,及時報告計量員和品質技術部,品質技術部組織評定已監測結果的有效性,如評定結果認為對該被檢專案應進行重檢時,則應按評定要求的範圍進行重新監測(可行時)。

同時,品質技術部應對監測裝置故障進行分析、維修並重新檢定。

4.8.2 週期校準時發現裝置偏離校準狀態時,應參照4.8.1條款處理。

4.8.3 如發現使用中的監測裝置處於無標識、超間隔等失效狀態,應參照4.8.2條款處理。

4.9 監測裝置封存、停用與啟用

4.9.1 因某種原因某些監測裝置不投入使用,可在品質技術部辦理封存手續,經批准後方可封存、停用。

4.9.2 監測裝置的啟用

a.使用部門啟用封存停用的監測裝置前,應通知品質技術部並送檢,校準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b.啟用後監測裝置納入正常的週期校準。

4.9.3 監測裝置封存、啟用情況應記錄在「監視和測量裝置臺帳」中。

4.10 監測裝置的報廢

對於不能修復的監測裝置,由計量員填寫「監視和測量裝置報廢記錄」,經總工程師批准後,對實物進行報廢並銷帳。

4.11 當計算機軟體用於規定的監視和測量時,應確認其滿足預期用途的能力,確認應在使用前進行,必要時再確認。

4.12 當監測裝置不能溯源,自行校準時,應編制自校規程作為校準依據。並填寫「監視和測量裝置內部校準記錄」。

監視和測量裝置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了使公司生產設施 生產服務 輔助及環境檢測等用到的所有監視和測量裝置的購買 使用 校準 維修等符合安全標準化的要求,防止使用不合格或校準期外的監測裝置,以及控制由於監測裝置的失效造成不良影響或事故,特制定本制度。2 適用範圍 適用於對本公司所有監視和測量的裝置的管理。3 職責與分工 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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