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目標管理制度

2021-10-06 22:29:51 字數 4952 閱讀 3226

盛勤管理諮詢

2023年12月

第一章總則 1

第二章目標的設定 1

第三章目標的執行 2

第四章公司的目標管理 3

第五章部門的目標管理 4

第六章崗位的目標管理 5

第七章考核結果的運用 7

第一條為提高山西金暉煤焦化工****(以下簡稱公司)的經營管理水平,實施公司的發展戰略和規劃,客觀、準確地評價部門和員工的工作績效,使企業對員工的使用、獎懲、異動、教育培訓及員工職業生涯規劃有所依據,並為企業及相關政策提供資訊,促進公司各項工作的開展,確保公司總體目標的實現,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目標管理是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及所屬各部門、各崗位的工作都要圍繞目標進行。

第三條公司目標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有監督的授權原則;

(二)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

(三)結果為主,注重過程;

(四)公開、公平、公正。

第四條公司人力資源部為目標管理及考核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公司目標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釋、實施和培訓。

第五條公司設立考核委員會,由總經理任考核委員會主席,負責對全公司考核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協調。

第六條各部門設立考核小組,由各部門負責人任考核小組長,負責各自部門的考核工作。

第七條本制度的適用範圍是公司及所屬各部門和崗位。

第八條公司的目標管理分為三個層次:

(一)公司目標;

(二)部門目標;

(三)崗位目標。

第九條目標管理的程式是:

(一)設定公司目標;

(二)設定部門目標;

(三)設定崗位目標;

(四)執行目標;

(五)評估、考核目標執**況;

(六)反饋。

第一十條設定目標應注意,公司目標、部門目標及崗位目標應保持一致性,下級目標要以完成上級目標為基準,其目標值不應低於上級目標,不得與上級目標相違背。

第一十一條各部門、各崗位完成目標所需上級及其他部門及崗位配合的事項應事先考慮周詳,協商確定。

第一十二條所有的目標都應該包括下列內容:

(一) 目標的名稱和具體內容;

(二) 目標的下達者;

(三) 目標的執行者(包括組織和崗位);

(四) 目標的完成標準;

(五) 目標的時效。

第一十三條制定目標應與本部門或本崗位職責相稱,應避免以下兩種情況的出現:

(一)目標重複,即上下級崗位所定目標完全相同,或同級部門所定目標完全相同;

(二)目標斷層,即下級所定目標脫離上級所定目標,形成上級目標無人執行的情況。

第一十四條所有目標的制定均應由上下級人員共同商定。上級人員應及時向下級人員介紹自己制定的各項目標及工作計畫,與下級人員分別商定次級目標。上級人員應充分聽取下級人員選定目標的想法和意見,給予必要的授權、指導和幫助,為下級人員完成目標提供條件。

第一十五條公司應對目標的執行過程進行有效地監控,以確保目標的實現。

第一十六條在目標的執行過程中,應體現下列原則:

(一)目標下達者應保證目標執行者有充分的授權,以保障目標的順利完成且充分調動其主動性;

(二)目標下達者應保證目標執行者獲得有關目標完成所必需的資訊;

(三)目標執行者應主動向目標下達者匯報其目標執行進展;

(四)目標下達者應及時跟進,指導目標執行;

(五)例外情況由目標執行者、下達者共同處理;

(六)目標下達者應協調部門內外關係,為目標執行者完成目標提供支援。

第一十七條目標執行進度落後或執行發生困難時,應視該項問題的嚴重程度與影響大小,按下列情況酌情處理:

(一)該問題僅屬個別問題,不致影響公司目標或部門目標的完成時,由目標執行者與直接上級商定解決;

(二)該問題將影響公司目標或部門目標的完成時,由直接上級協調有關單位商定解決或上報公司辦公會議或部門辦公會議協商解決辦法;

(三)由於客觀環境因素影響而使目標執行發生困難,無法解決時,可由目標執行者提出修訂目標申請,經上級領導核准後,對目標計畫進行修改,該項目標同時免於考核。

第一十八條公司的目標考核每年進行一次,公司的年度目標包括:

(一)銷售收入;

(二)利潤總額;

(三)累計貨款**率。

第一十九條公司的目標通過公司經營層與董事會的協商,由公司董事會決定和考核,考核應在次年的3月10前完成。

第二十條公司年度目標的考核公式如下:

(一)公司目標得分=(銷售收入考核得分+利潤總額考核得分+淨資產增長率考核得分)×累計貨款**率

(二)銷售收入考核得分=實際銷售收入÷計畫銷售收入×40

(三)利潤總額考核得分=(實際利潤總額-計畫利潤總額)÷計畫計畫利潤總額×60+60

第二十一條公司經營目標的實際完成額以公司財務部或社會審計機構審定的資料為準,審計須按國家有關法規及公司相關規定進行。

第五章部門的目標管理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中所稱部門包括各職能部門和車間。

第二十三條部門目標是在公司目標確定後,根據公司目標中各部門所應承擔的職責,對公司的目標加以分解和細化,部門目標以公司目標為前提和指導,是公司目標得以實現的支撐和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條各部門在每個考核期前都應制定出各自的工作目標和實施計畫,報分管領導批准後,即成為各部門的考核依據。

第二十五條對未在上月25日前完成本月考核目標制定的部門,每延遲一天扣部門考核分2分,對未在本月1日前完成本月考核目標制定的部門,本月部門考核分為0。

第二十六條部門考核的分類如下:

(一)關鍵指標考核,即考核乙個部門時,最有代表性、最具說服力、最能體現該部門工作績效的指標,它可能在乙個部門的所涉及的指標中所佔的比重並不大,但是足以反映該部門工作績效的基本狀況;

(二)其他重點工作,即在每個考核期中除關鍵指標外的其他考核內容。

各部門的考核內容見附表。

第二十七條各部門的主管領導,在考核期結束後,根據相關部門提供的考核依據,對所分管的部門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應在次月的20日之前以電子版或紙質版的形式提交至人力資源部。

第二十八條公司人力資源部在收到各部門的考核表後,對各部門的被考核情況進行彙總,計算出各部門的考核得分,並在22日之前以電子版和紙質版的形式將考核結果通知給各部門。

第二十九條對表現突出,為公司做出重要貢獻的部門,總經理可以給予特別獎勵。

第三十條本制度所指的崗位是在公司有正式職位等級的員工。

第三十一條對員工的月度考核內容是:

(一)工作計畫完成情況;

(二)職責履**況。

第三十二條崗位考核的基本程式包括:

(一) 確定崗位目標。

(二) 評價目標完成情況。

(三) 初評。

(四) 複審。

(五) 反饋。

(六) 彙總、總結。

第三十三條員工定期根據部門的工作目標和工作計畫,制定出崗位的年度工作目標、月度工作目標和工作計畫,工作計畫中應包含明確的工作任務、工作完成情況的衡量標準和時效要求以及相應的分值。

第三十四條部門中所有的目標、實施計畫和職責,都必須落實到崗位,嚴禁出現部門工作無崗位承擔的現象。

第三十五條部門因未完成目標或履行職責不到位而被扣分,該項目標或職責的承擔者應被相應扣分,且被扣分值不得少於部門的被扣分值。

第三十六條員工的直接上級對員工的工作計畫進行審批時,應確定每一項工作完成情況的衡量標準和時效要求。

第三十七條員工的工作計畫經直接上級批准後,即成為員工的考核目標,作為考核的依據。

第三十八條員工在工作過程中,可以根據公司的目標、部門的工作目標和工作計畫的變化和工作的實際需要,對工作計畫進行變更,計畫變更經直接上級批准後生效。

第三十九條員工的直接上級可以根據工作的實際需要,直接對員工下達工作任務,工作任務下達後即列入員工的工作計畫。

第四十條對跨越月度的工作目標,應盡可能分解成階段性目標和分目標,對於難以劃分階段性目標和分目標的工作專案,工作需要跨越月度的,應將所跨越的各個月度的工作列入月度工作計畫,做為月度考核的依據。

第四十一條對難以預計具體工作情況且屬於員工崗位職責的工作,應根據職位說明書中的所列出的崗位職責進行考核,員工的直接上級應對所屬部門的員工的崗位職責履行的情況進行記錄和考核,對員工不履行崗位職責或者崗位職責履行不到位的情況進行扣分。

第四十二條在每個考核期結束後,被考核員工的直接上級要對員工的工作績效進行評價,填寫《員工考核表》,並計算出員工的最終考核得分,考核結果按部門彙總後,在考核期次月的25日之前以電子版的形式交至人力資源部。

第四十三條考核結果由員工的直接上級以面談交流的方式通知員工本人,上下級之間應利用這一機會充分交換意見,交流思想,加強溝通,員工應據此提交績效改進計畫。

第四十四條員工如對自己或他人的考核結果有異議,可以向公司人力資源部進行投訴,人力資源部在接到投訴後,應及時將相關意見反饋給各有關人員,並會同被考核員工的間接上級對員工的考核結果作出最終裁定。

第四十五條人力資源部在每個考核期後,應及時將考核的結果進行彙總,並根據考核的結果對員工在獎金、工資、異動、培訓、職業生涯規劃和其他相關問題提出建議,上報人力資源部的分管領導,同時抄送被考核員工的直接上級、間接上級和員工本人。

第四十六條在月度考核中,部門的考核得分即為部長、主任的考核得分,部長、主任月度考核最終得分的計算公式如下:

部長(主任)月度最終考核得分=部門考核得分%×部門考核得分%

第四十七條其他員工的月度考核最終得分的計算公式如下:

員工月度最終考核得分=員工的個人考核得分%×部門考核得分%

第四十八條員工一年中各個月度最終考核分的平均值即為員工的年度考核得分。

第四十九條公司的考核結果用於確定公司年終獎金的發放以及調整下一年度的企業工資總額預算。

第五十條崗位的月度最終考核結果用於計算員工的浮動崗位工資和調整次月的固定崗位工資,年度考核結果用於確定員工的年終獎金和調整員工的下一年度工資。

第五十一條職能部門員工浮動崗位工資的計算公式如下:

浮動崗位工資=員工浮動崗位工資基數×員工月度最終考核得分%

第五十二條車間員工的浮動崗位工資的計算參照職能部門員工的計算公式,由各車間根據各工段和崗位的工作特點自行決定。

第五十三條下列員工次月工資下調一檔:

(一) 月度考核結果在60分以下的;

(二) 月度考核結果連續3個月在80分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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