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安全隱患和事故舉報獎勵制度

2021-10-04 09:28:35 字數 1765 閱讀 5116

馬場九年一貫制學校

安全隱患和事故舉報

獎勵制度

為加強學校安全監督管理,動員廣大師生及時發現和診治安全隱患,預防和減少安全事故,保障師生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以及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隱患和事故的舉報

1、對學校安全隱患、安全事故和安全管理違法行為,任何人均有權向學校舉報。

2、學校指定安全保衛處,設立專門的舉報**和舉報信箱。

舉報處置組長:劉福謙副組長:王俊生

工作人員:趙振南王獻軍孫海龍

舉報**:7671022(校長室)

7672685(副校長室)

7671284(安保處)

3、學校接到有關安全隱患、安全事故和安全管理違法行為的舉報後,登記編號,屬於本單位職責範圍內的,及時核查處理;應由其它部門受理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應由上級部門處理的及時移交上級部門;移送、移交的舉報材料要嚴格辦理交接手續。

4、學校對重大、緊急、線索清楚的舉報要急事急辦,可直接查辦或指令科室限期辦結。涉及多個科室的舉報案件,有關部門聯合辦理。對上級部門交辦的舉報案件要及時將辦理結果報告上級部門備案。

5、學校對查證屬實的舉報案件要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重大案件的查處結果要及時向社會公布。

6、在辦理群眾舉報案件的過程中,嚴格為舉報人保密,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公開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等。對違反有關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從嚴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

7、任何科室和個人不得限制、刁難、壓制舉報。對舉報案件推諉、拖延不辦或有意隱瞞案件真相的,要追究當事人和有關負責人的責任。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要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8、舉報人應當如實舉報。對於借舉報故意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舉報為名製造事端、干擾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的,一經查實,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由於對事實了解不全面而發生誤告、錯告等檢舉失實的,不適合前款規定。

9、學校建立舉報獎勵制度,舉報案件經查基本屬實的,在案件結案後,對舉報人應予適當獎勵,獎勵額度由校委會研究決定。

二、安全隱患事故舉報獎勵制度

學校建立舉報獎勵制度,舉報案件經查屬實的,在案件結束後,對舉報人給予一定的獎勵。

(一) 班主任及學生獎勵

1、舉報學生所在班級當周班級管理加1-3分。

2、每學期期末評比「安全衛士」,發給獎狀,並記入檔案。

3、在各級各類評比中,同等條件下,獲得過「安全衛士」的同學先考慮。

4、作為學年末班主任考評的乙個專案,加分的具體分值視班內學生舉報的人次和價值決定。

5、在優秀班級的評比中,同等條件下,獲得「安全衛士」同學人次多的班級優先考慮。

(二)教職工獎勵

1、安全事故及事故隱患舉報事項一經查實,將給予舉報人一定的精神獎勵或物質獎勵。

2、對一般事故或一般事故隱患的舉報人,給予精神獎勵。

3、對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隱患的舉報人,通過及時舉報為學校挽回巨大損失的,學期績效安全考核加5分。年度考核稱職、優秀,同等條件下優先。

4、對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隱患的舉報人,並能在第一時間妥善解決或消除隱患的,在學期績效考核加5-10分,年度考核優秀,同等條件下優先。

5、同一內容多人舉報的,則獎勵第一舉報人。

說明:已列入學校整改的重大事故隱患舉報專案,不再予以獎勵。

(三)校外人士獎勵

對於校外關心學校安全的家長、來客,發現校園隱患的及時舉報給學校,給予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

三、附則

本獎勵制度自2023年4月1日生效。

安全隱患舉報獎勵制度

第四章舉報核查 第十條安監科接到舉報後要認真填寫舉報登記表,由本單位安全負責人牽頭組織調查。第十一條調查核實人員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不准擴大或縮小舉報內容,被調查單位應積極配合,不得拒絕 阻撓。第十二條調查結束後由被調查單位負責人對調查內容認可核實後,在調查筆錄上簽字認可 被調查單位拒絕簽字的,調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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