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

2022-12-31 15:39:05 字數 2653 閱讀 217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落實《***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和《***關於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11】40號)精神,建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強化和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促進安全生產形勢的持續穩定好轉,根據《***安委會辦公室關於建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體系的通知》(安委辦[2012]1號)的統一部署,結合本專案經理部實際,制定本辦法。鼓勵員工及時報告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提高廣大員工對安全生產的參與和監督意識,預防和避免事故的發生。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是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人身**或經濟損失的物的不安全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條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受理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舉報。

第四條安全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事故隱患舉報登記、處理、答覆、統計和報告制度。

第二章事故隱患報告

第五條崗位員工應嚴格執行巡檢制度,及時發現事故隱患,並向隱患所在班組或部門逐級報告發現的事故隱患,重大、緊急事故隱患應同時報告專案經理部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

第六條報告一般採用書面形式,特殊情況可採用口頭報告。

第七條報告內容應包括事故隱患地點﹑內容﹑措施建議、報告人姓名﹑報告時間等。

第八條收到事故隱患報告後,必須立即進行整改或在24小時內做出解釋,如超出時間或解釋理由不充分,報告人可越級上報。

第九條及時受理、核實並消除員工所報告的事故隱患。對無法整改的隱患,應做好安全防範措施,並及時向相關部門或上級報告,確保隱患得到及時、徹底的整改。

第十條事故隱患所在單位拒不受理員工事故隱患報告,或超出合理時間拖延事故隱患整改時,發現事故隱患的員工應向安全管理部門舉報。

第三章舉報受理和核查。

第十一條任何員工均有權對非本崗位負責的安全隱患(包括物的不安全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進行舉報。

第十二條設立事故隱患舉報**、電子信箱,建立健全舉報管理網路,並將受理舉報的方式對外公布。

第十三條舉報人可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面談和舉報箱等方式舉報事故隱患。鼓勵舉報人表明自己身份,並提供真實姓名、工作單位或其他有效通訊方式,以備查詢和回覆意見。對不願公開自己姓名、單位和位址的舉報人,尊重其意願。

對舉報人借舉報為名,故意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將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安全管理部門主要職責

(一)負責查處專案經理部受理的舉報事項,並按規定回覆舉報人;

(二)負責舉報受理獎勵的發放;

(三)按月統計事故隱患舉報情況,並向專案經理匯報。

第十五條應安排專人負責受理舉報工作。受理舉報的工作人員,要講究文明禮貌,做到熱情和藹,耐心細緻,正確疏導,認真負責。

第十六條受理舉報應當及時記錄、編號,按照相關規定填寫《舉報登記表》。

受理面談舉報,應當將舉報情況寫成筆錄,向舉報人宣讀或者交舉報人閱讀,經確認無誤後,由舉報人簽名。

受理**舉報,應當細心接聽,詢問清楚,如實記錄。

受理書面和電子郵件舉報,應及時拆閱或**,並認真做好登記。

第十七條企業安全管理部門接受舉報後,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和行業安全生產規範的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八條舉報事項經核實基本屬實後,由安全管理部門下發《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督促相關單位限期整改,並到期進行複查。隱患整改責任單位整改事故隱患後,應及時將整改情況書面呈報安全管理部門。

第十九條對於實名舉報的事項,經核查確認不屬實或不屬於本辦法規定的舉報事項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通知舉報人。

第二十條受理舉報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舉報材料;不得洩露舉報人相關資訊;嚴禁將舉報材料轉給被舉報單位、被舉報人,違者將受到嚴肅查處。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壓制、打擊和報復舉報人。一經查實有打擊報復行為的,將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第四章獎

第二十二條對舉報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可給予物質獎勵。

第二十三條獲得本辦法規定的獎勵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實名舉報;

(二)有明確、具體的舉報物件;

(三)舉報人提供的線索事先未被安全管理部門掌握;

(四)舉報事項被確認屬實。

第二十四條組織的各類檢查所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在本辦法獎勵範圍之內。

第二十五條設立安全生產舉報獎勵**,獎勵資金籌集與使用辦法由財務部門會同安全質量環保部制定。

第二十六條安全質量環保部負責舉報獎勵**發放工作。

第二十七條安全質量環保部負責重特大事故隱患級別及獎勵標準核准工作並報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對同一舉報事項的舉報人只獎勵一次,多人多次舉報同一事故隱患的,獎勵的物件為首次舉報人。多人聯名舉報同一舉報事項,獎金可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書面委託的其他署名人領取。

第二十九條按照「誰受理、誰負責」原則對舉報人進行獎勵,獎勵標準分為二類:

(一)重大事故隱患舉報獎勵標準為500元-2000元;

(二)特大事故隱患舉報獎勵標準為2000元-4000元。

第三十條舉報人接到獎勵通知後,應當在60日內憑舉報人有效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逾期未領取的,該款項返回獎勵**帳戶,不予保留。

第三十一條舉報人的獎勵不適用安全質量環保部的工作人員。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制度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本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制度自2023年08月0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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