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2021-10-01 09:39:12 字數 5091 閱讀 9972

民樂煙花爆竹有限責任公司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安全第一,預防為主。

第二條:實行安全操作責任制,維護工作與環境安全衛生是每一位員工的責任和義務。

第三條:成立安全衛生管理委員會,指揮公司安全與衛生管理。

第二章安全衛生管理權責

第四條:公司主要負責人權責

1、決定安全衛生政策方針。

2、提供安全衛生活動經費並支援安全衛生有關活動。

3、確立各級人員安全衛生責任並督導其確實施行。

第五條:部門經理/主管權責

1、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是本單位防火、防盜、防自然災害、防安全事故第一責任人。在本單位貫徹落實安全衛生法規、標準、規章和安全衛生管理委員會決議。

2、規劃符合安全衛生標準工作環境,提供符合安全衛生標準機器裝置及防護措施。

3、督導轄內人員實施工作環境整理整頓。

4、督導屬員執行機器裝置及重點部位安全檢查。

5、訂立安全作業標準並督導所屬員工確實施行。

6、負責調查安全、災害事故及研討改善事宜。工作安全分析,防範意外事故發生。

7、定期進行安全衛生教育,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第六條:班組長權責

1、負責教導安全作業方法及安全措施,防護裝置使用。

2、負責落實安全檢查並糾正不安全動作及不安全工作習慣。

3、督導所屬員工執行機器裝置每日檢點,及時消除事故隱患。4、教導所屬員工養成安全衛生習慣,做好機器裝置保養、維護

和環境衛生清潔。

5、及時如實報告意外事故。

第七條:員工權責

1、嚴格遵守安全衛生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服從管理,不得違章作業,確保本人及他人安全與健康。

2、應當接受安全衛生教育,掌握本職工作所需安全操作知識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

3、有權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舉報,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4、發現事故隱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應當向現場管理人員或專業技術人員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八條:安全衛生管理委員會權責

1、建立、建全本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

2、組織制定安全操作規程。

3、審議有關安全衛生年度工作計畫。

4、審議有關安全衛生災害防止計畫。

5、審議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計畫。

6、促進、推動安全衛生管理及督查事項。

7、統籌其它有關安全衛生事宜

第九條:行政部門權責

1、督促、檢查各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2、公司義務消防隊訓練等指導事項。

3、受理和查處有關安全衛生投訴。

4、統籌全廠安全衛生教育事宜。

5、安全衛生教育宣傳、張貼公告、手冊製作等事宜。

第三章日常安全衛生標準

第十條:日常作業安全衛生管理規定

1、工作中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及注意事項,服從管理,確保工作安全。

2、工作場所嚴禁打鬧、追逐、嬉戲。

3、現場作業時嚴禁穿高跟鞋或露出後跟及腳趾的鞋類,嚴禁赤腳;電工作業必須穿電工鞋。

4、除專業專責人員外,嚴禁其它人擅自觸動或修理、拆解各項裝置或其它易發生危險一切設施。

5、工具應保持清潔,上崗前應檢查是否有損壞,使用後應及時歸位並整理和清潔。

6、嚴格按照車輛、裝置上《安全操作規範》及安全責任標示進

行作業。

7、初次用裝置或新裝置使用裝置,必須徵得所屬主管允許和詳細閱讀使用說明書,並在專業技術人員的指導下方可使用與操作。

8、使用車輛、機械裝置前必須先檢查有無異狀,無異狀時方可進行操作。

9、當日作業完畢,所使用的車輛、裝置要關閉,器具要收拾,環境要整理,並按指定位置放置。

10、下班或外出執行公務,應注意交通安全並遵守交通規則。

第十一條:工作環境安全衛生規定

1、工作場所噪音應在八十五分貝以下,員工在超過八十五分貝以上工作場所應配戴防護具,如:耳塞、耳罩。

2、工作場所地面,門窗,天花板及工作台等應經常清掃,並維護整齊,清潔;如有油汙、積水應立即擦試乾淨。

3、工作場所通道,出口應保持暢通,不可被其他物品堵塞。

4、工作場所物品堆放不可超過1.8m,以免取料因難和造成倒塌隱患。

5、化工物品、危險物品在工作場所存量嚴禁過量,以1-3天用量為限。

6、安裝、維修保養機器時,在電源開關上應懸掛「嚴禁合閘、有人工作」警告牌,以免發生意外。

7、工作場所通道、地板階梯應保持乾燥、整潔;嚴防出現員工跌倒、滑倒、踩傷等安全狀態或採取必要防範措施。

8、廁所與浴室設施應愛護使用,經常清掃,保持清潔與通風。

9、廢棄物應專門存放,集中處理。廢水應經去汙處理才可排放。第十二條:衛生與健康管理規定

1、不定期舉辦衛生與健康講座,以維護所屬員工身體健康。

2、對從事揮發氣體、高雜訊及空氣質素較差作業人員,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並建檔案,及於作業中作適當防護。

3、廚房操作人員須持有市級衛生防疫站健康證上崗,並每半年做一次體檢。

4、飲水裝置及飲用水池應定期檢查水質、定期消毒清洗並予以記錄。

5、食堂必須並且只能採購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食品。嚴禁購買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食品。

6、食堂炊事作業必須嚴格遵循國家關於飲食業的衛生標準,必須維持及確保食品衛生、食堂衛生及個人衛生。

7、食堂烹調完畢食物,在尚未**用餐前,應採取加蓋等防護措施,以避免蠅蟲沾染。

第四章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三條:通則

1、從事特種作業的,必須經過專門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上崗證。

2、非經主管指定或許可,禁止開關或操作車輛、機器裝置。

3、調整修理或拆換、維修、保養機械裝置前,須先停止運轉並關閉電源,以防誤動而發生意外

4、作業中機器裝置若有異狀發生,速將電源關閉,應及時上報主管和專業人員處理。

第十四條:操作規程

1、各部門應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及有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擬訂本單位安全操作規程及安全責任制,報安全衛生委員會批准後實施,相關作業人員應嚴格遵守。

2、嚴禁違章作業,嚴格實行責任倒查制。

第五章火災的預防與搶救

第十五條:日常管理規定

1、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均應符合消防法規及防火技術規範的要求,並取得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及消防合格證。所有合格證均由承包經辦單位或施工單位負責辦理,管理中心存檔。

2、工作區域和操作間門戶應向外開,工作時間嚴禁上鎖。

3、滅火器材應照規定,放在明顯容易取用處,嚴禁隨意移動其固定位置,嚴禁物料遮擋滅火器材。

4、消防設施應定期檢查與紀錄,保持隨時可用狀態,同時熟悉使用方法。

5、電線不得使用過大保險線,電力使用後,應確保關閉電源。

6、使用電焊機或帶有火源操作時,應注意附近有無易燃物品,

並由專業人員持證操作和做好應急防護措施。

7、電器裝置應經常檢查,颱風、**等天然災害後,應立即檢查有無損害。

8、爐灶、煤氣、鍋爐等易引起燃燒裝置應經常檢查,工作完畢後應立即檢查處理,確保安全後才可離開。

9、使用電氣裝置發生故障時或增接電氣裝置均應請示上級主管,通知專業人員處理。

第十六條:動火管理規定

1、如需在廠區或宿舍動火,施工單位必須在配備監護人員及滅

火器等安全防範措施並經消防專員或單位主管確認無誤後,才能施工。施工過程中,監護人員不得擅離監護崗位。

2、施工人員沒有上崗證或違章操作,監護人員應立即制止。出

現火情,所有在場人員均應立即撲救並報警。

3、施工完畢,施工人員及監護人員要詳細檢查,不得留有餘火,並聯絡單位主管和行政人員確認。

第十七條:消防檢查

1、行政部門制定自主檢查計畫,指定專人(保安隊長為主)對各項消防設施及防範措施定期檢查並作記錄,一經查覺情況不良應立即申請整修或增設,並嚴格執行日夜及節假日巡邏制度。

2、行政部門制定自主檢查計畫,保安隊、電工執行,加強對電氣線路、電氣裝置、鍋爐等機械裝置的安全檢查,發現異常立即處理。

3、行政部門應對各項消防設施及防範措施作定期(周檢)或不定期檢查,如發現隱患應立即整改,要求該防區單位主管限期整改。未及時整改者予以通報批評並列入績效考核,情節嚴重者,記小過以上處罰。

第十八條:火災搶救

1、首先發現**人,應立即呼救和滅火,並迅速關閉電源或其它火源。在場員工,應立刻協同滅火。**總機應優先接通火警**。

2、發現火災,現場最高端別行政人員、管理人員應立即組織現場人員迅速將著火物附近可燃物移開。

3、聽到火災警報後,本公司各消防編組人員應即前往火災區集合,並依指揮進行搶救或配合專業消防隊搶救。

4、發生火災時,現場最高行政級別人員和相關單位主管應一面沉著指揮救火,一面指揮疏散,並速通知當地消防隊協同搶救。其它單位應加強戒備。

5、遇火災疏散時,應遵照指揮,由指定緊急路線及出口順序速至指定的安全處集合點名,不可驚慌失措,爭先恐後。

6、非火災發生區員工應冷靜沉著,待命,聽指示行動。

7、救火時,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1)油類或電線失火,應用沙子或地毯等物撲滅或使用滅火器,切勿用水。

(2)衣服著火,立即在地上打滾,較易撲滅。

(3)先救人,後救物,搶救物品時,應先救賬冊憑證及重要檔案或貴重物品。

(4)火煙中搶救,應用溼物、手巾掩著口鼻。

(5)如情況不許,應放棄財物迅速逃生,更不可逃生後再返回火場搶救財物。

第六章事故調查與通報

第十九條:事故調查與報告

1、發生意外災害事故,應即報告上級主管處理,並及時向公司投保的保險公司報案。

2、發生意外傷害事故,致人員受傷時,該部門主管必須提出工傷報告;對事故調查、分析及提出具體改善對策。如發生火災,該部門主管還必須提出火災報告,對事故調查、分析及提出具體改善對策。

3、發生重大災害,致人員死亡時,須保持現場,報請勞動機構及消防機構派員調查處理,並及時向公司投保的保險公司報案。

第二十條:隱患報告與整改

1、發現可能危險或不安全狀況,應即報告直屬主管,主管採取必要處理或改善措施。

2、對於公司內安全衛生事項或設施,如有不滿意及改善意見時,可通過各級主管提出,重大、緊急情況可向行政部門反應或直接向總經理報告。

3、主管人員、行政人員接獲報告,應立即妥善處理,直至消除隱患不再發生為止。

第七章:教育訓練

第二十一條:新進人員安全衛生教育

1、員工入職時和上崗前,依《勞動法》規定,應施予必要的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員工依法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的義務。

2、新進人員的一般安全衛生學識與觀念教育,由行政部講授,新進人員的崗位安全操作教育訓練,由所屬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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