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陰周莊金屬交易所存貨憑證管理辦法

2021-10-01 01:34:16 字數 3392 閱讀 2179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 《存貨憑證》的註冊

第三章 《存貨憑證》的用途

第四章 《存貨憑證》的流通

第五章 《存貨憑證》的登出

第六章爭議和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江陰周莊金屬交易所《存貨憑證》管理,保證商品交收和單證質押等業務的順利進行,特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江陰周莊金屬交易所指定交收倉庫管理辦法》及相關業務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交易所《存貨憑證》的註冊、流通和登出等業務應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交易所、交易商、交易會員、指定結算銀行、指定交收倉庫及指定質檢機構辦理與註冊單證有關業務時應該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存貨憑證》的註冊

第四條 《存貨憑證》是指定交收倉庫根據倉儲合同要求,在完成倉儲物的驗收入庫後,給存貨人開具的證明接受儲存和貨證一致的有效憑證。

第五條 《存貨憑證》的主要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 存貨人名稱;

(二) 倉儲物品種、生產單位或品牌、數量、計量單位、規格型號、質量狀況或質量檢驗單位及檢驗證書號、生產日期、包裝、單證編號;

(三) 存放的指定交收倉庫名稱、儲存位置、垜位編號;

(四) 凍結、抵押、質押數量;

(五) 簽發日期;

(六) 經辦人、及****;

(七) 應當載明的其他內容。

《存貨憑證》一式三聯:由存貨人、指定交收倉庫和交易所各執一聯。

第六條交易所通過倉儲管理系統辦理《存貨憑證》的註冊和登出等業務。

第七條 《存貨憑證》註冊後,其持有人有權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在交易所辦理交易、交收、轉讓、抵押、質押、登出等業務。

註冊單證所載事項因交易、交收、轉讓、抵押、質押、登出等業務發生變化時,單證所

有人應及時向交易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八條 《存貨憑證》實行記名管理,合法持有人應妥善保管。

第九條 《存貨憑證》被盜、遺失或者毀損,其合法持有人應通過交易所向原開證倉庫進行掛失和申請補發。掛失人必須在交易所指定的專業**上發布公告,宣告作廢。自公告之日起7日內若無他人提出異議,原開證倉庫應按本辦法重新核實相關資料後予以補發,並做好登記備案。

新簽發的《存貨憑證》上應註明原《存貨憑證》編號。

第三章 《存貨憑證》的用途

第十條 《存貨憑證》有以下幾種用途:

(一)質押

根據交易商、交易會員的申請,《存貨憑證》可用於抵頂一部分賣出合約頭寸或履約保證金。

辦理《存貨憑證》質押業務時,交易商、交易會員須向交易所提出申請,經核實後辦理相關手續。質押手續完成後,《存貨憑證》不能再行轉讓。確因業務需要,交易商、交易會員欲轉讓已質押的《存貨憑證》,須向交易所提出申請解除《存貨憑證》質押,交易所根據相關規定解除質押,恢復收取履約保證金。

(二)抵押

交易商、交易會員向交易所提出書面申請,憑《存貨憑證》向交易所指定結算銀行進行抵押貸款。由交易所根據《存貨憑證》所載明的貨物的數量、等級,根據前一日結算價計算每一張《存貨憑證》可抵押貸款的金額,並按照規定程式協助交易商、交易會員與銀行辦理相關手續。

用於抵押貸款的《存貨憑證》應交由指定結算銀行儲存。抵押貸款方在向銀行還清《存貨憑證》抵押額貨款並辦妥解除抵押手續後,原《存貨憑證》應由銀行通過交易所發還給交易商、交易會員。

(三)交收

《存貨憑證》是儲存在指定交收倉庫的商品參與特定交收活動的必要憑證。

在合約規定的最後交收日的中午十一點三十分之前,賣方交易商、交易會員應將與交收商品對應的《存貨憑證》交至交易所,用於辦理商品的實物交收手續。

(四)轉讓

經過交易所審核批准,《存貨憑證》可在交易會員及交易商之間進行轉讓。

第四章 《存貨憑證》的流通

第十一條 《存貨憑證》流通是指《存貨憑證》用於在交易所履行到期電子合約的實物交收、單證交易及在交易所內進行轉讓的過程。

處於凍結狀態和辦理抵押或質押業務的《存貨憑證》不能流通。

第十二條 《存貨憑證》在交易所進行實物交收的,其流轉程式如下:

(一)根據交易所交收匹配結果和交收結算規定,賣方將《存貨憑證》背書轉讓至買方名下,並提交給交易所;

(二)交易所根據匹配結果將賣方背書轉讓的《存貨憑證》轉交給買方;同時,交易所交收物流部給買方開具《提貨通知單》,結算部給買方開具《貨款收訖單》;

(三)買方持《提貨通知單》、《貨款收訖單》、《存貨憑證》及相關原始單據至指定交收倉庫辦理提貨手續;

(四)指定交收倉庫受理並審核無誤後,仍應通過交易所倉儲管理系統再次驗證提貨資訊。核實無誤後方可簽發《准予出庫單》,准予買方提貨。

第十三條 《存貨憑證》在交易所內轉讓的,其流轉程式如下:

(一)達成轉讓意向的買賣雙方交易會員或交易商應填寫《存貨憑證轉讓申請表》,並加蓋單位公章;

(二)交易所對《存貨憑證轉讓申請表》審核批准後,為買賣雙方交易會員或交易商辦理《存貨憑證》背書轉讓和貨款結算劃轉等手續;

(三)《存貨憑證》轉讓時,買賣雙方各應向交易所繳付2元/噸的手續費;

(四)《存貨憑證》轉讓後貨款的劃轉和增值稅發票的開具、傳遞,應參照交易所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存貨憑證》的登出

第十四條 《存貨憑證》的登出是指交易所在倉儲管理系統中解除《存貨憑證》的登記備案手續,並終止其在交易交收活動中的質押、抵押、轉讓、交收等功能的行為。

第十五條存貨人有權向交易所提交《存貨憑證》的登出申請。特殊情況下,交易所

有權主動辦理《存貨憑證》的登出手續。

第十六條 《存貨憑證》登出申請的內容包括:存貨人名稱、《存貨憑證》的編號、品

種、數量、指定交收倉庫、申請登出的理由、時間等。

第十七條 《存貨憑證》的登出程式:

(一) 存貨人向交易所結算部提交《存貨憑證登出申請 》,並交還原《存貨憑證》;

(二) 結算部受理後,應在交易所倉儲管理系統中登出相應的登記備案事項,並向存貨人開具《存貨憑證登出單》;

(三) 存貨人持《存貨憑證登出單》向交易所交收物流部領取《提貨通知單》;

(四) 存貨人持《存貨憑證登出單》、《提貨通知單》到指定交收倉庫換取新的普通商品儲存憑證或者提貨出庫。

第十八條 《存貨憑證》登出後,其因註冊而產生的功能自動終止。

第十九條貨權人應自交易所開具《存貨憑證登出單》、《提貨通知單》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派員到指定交收倉庫辦理普通商品儲存憑證的換取手續,並繳納各項費用。

第六章爭議和處理

第二十條交易商、交易會員與指定交收倉庫之間產生交收糾紛,經當事方自行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可在糾紛發生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交易所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或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二十一條如交易商、交易會員、交收倉庫與交易所就本管理辦法的執行發生糾紛,有權要求交易所復議。若對交易所復議的結果仍有異議的,有權向交易所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管理辦法由交易所負責解釋、修改。

第二十三條本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江陰周莊金屬交易所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江陰周莊金屬交易所會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會員的自律管理,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規範會員在江陰周莊金屬交易所 以下簡稱交易所 的業務活動,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江陰周莊金屬交易所交易管理規則,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會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 法規及交易所的有關規定,經交易所審核批准,在交易所進行商品交易活動的企業法人領取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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