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陰周莊金屬交易所會員管理辦法

2021-09-30 15:29:50 字數 5247 閱讀 308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會員的自律管理,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規範會員在江陰周莊金屬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的業務活動,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江陰周莊金屬交易所交易管理規則,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會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交易所的有關規定,經交易所審核批准,在交易所進行商品交易活動的企業法人領取合法營業執照的其他經濟組織。與第六條重複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交易所交易會員及其相關人員。

第二章會員型別

第四條交易所實行交易商、會員分類管理辦法。

第五條交易商是指沒有辦理入會手續,僅限於參加交易所舉辦的現貨銷售(採購)競價交易活動模式的生產、加工及商貿企業或機構。對於交易商的管理,可以參照交易會員的管理辦法進行。

第六條會員是指具備入會條件、承認交易所各項業務管理規則,經交易所核准參與交易所相關商業活動,享有特定權利並承擔相應責任的法人或機構。

第七條交易所會員分為交易會員、資訊會員和物流會員。交易會員是指具備一定條件並經交易所批准,有權通過交易所交易台位暨現貨電子交易系統進行交易和交收等活動的企業法人或機構。

交易臺位包括場內交易台位和遠端交易臺位。

資訊會員是指經過交易所批准,不參與交易所的交易活動,只享受交易所提供的實時交易資訊和其他相關資訊服務的會員法人或機構。

物流會員是指經過交易所批准,按照國家行業規範及交易所要求,為交易會員提供倉儲、運輸等有償服務的指定交收倉庫和物流運輸企業或機構。

交易商、資訊會員和物流會員的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八條交易會員可分為單模式交易會員和全模式交易會員。

單模式交易會員是指提出申請並經過批准,有權通過交易所交易臺位進行單一業務模式上市品種的交易和交收等活動,並享受資訊服務的會員。交易所為每個單模式會員配用開通乙個遠端交易臺位。

全模式交易會員是指提出申請並經過批准,有權通過交易所交易臺位進行全部業務模式上市品種的交易和交收等活動,並享受資訊服務的會員。交易所可以為全模式會員配用乙個場內交易臺位,同時開通配用乙個遠端交易臺位。

第三章交易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交易會員的權利:

(一) 參加會員大會,行使相應權利;

(二) 參與交易專業委員會工作;

(三) 在交易所進行交易、結算和交收活動;

(四) 使用交易所提供的相關設施,獲得交易所提供的相關服務和保障;

(五) 獲取交易所資訊平台的相關資訊;

(六) 在發生商業糾紛時,有權要求交易所提供有關交易資料作為仲裁和訴訟依據;

(七) 有權對其他會員故意發布虛假資訊、不守信譽、不守合同的行為向交易所進行投訴;

(八) 對交易所工作人員的失職行為進行投訴;

(九) 有權對交易所及其所轄機構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一十) 其他應享有的權利。

第十條交易會員的義務:

(一) 遵守交易所各項管理規定和業務規則,接受交易所的監督和業務管理;

(二) 保管好自己的交易賬號和密碼,並對因其賬號和密碼在交易所使用所產生的後果承擔全部責任;

(三) 按規定繳納各項費用;

(四) 及時按規定向交易所報告其所發生的重大變更事項;

(五) 接受交易所的資格年檢;

(六) 愛護交易所設施,維護交易所聲譽;

(七) 其他應履行的義務。

第四章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是交易所為貫徹「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充分保障會員行使權利,促進交易所業務健康發展,加強行為自律和會員工作交流的活動形式。會員大會應定期召開。

第十二條根據需要,交易所有權臨時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由交易所負責籌備召集和主持,全體會員均有權參加。

第五章交易會員的申請和審批

第十四條申請成為交易所交易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或者能夠自主開展經營活動的相關企業和機構;

(二) 具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設施;

(三) 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和完善的規章管理制度;

(四) 承認並遵守交易所的業務規則及其他規章制度;

(五) 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經營狀況,無違法記錄;

(六) 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交易所要求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申請方須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檔案和資料,並對所提交檔案和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負責:

(一) 經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的入會申請表;

(二)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並已年檢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加蓋公章);

(三) 國家稅務部門核發並已年檢的《企業法人稅務登記證》影印件(加蓋公章);

(四) 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核發並已年檢的《組織機構**證》影印件加蓋公章;

(五) 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身份證影印件;

(六) 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和資信證明;

(七) 最近期的資產負債表和經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年度會計報告;

(八) 申請單位派駐交易員和結算員的授權書;

(九) 交易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檔案。

國外企業或機構申請成為交易所會員的,在不與中國法律規定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參照以上要求進行。

第十六條交易所收到申請方符合要求的入會申請材料後,應於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並予以答覆。

第十七條申請方應於收到交易所發出的《許可入會通知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理如下事項:

(一) 繳納會員費及相關費用;

(二) 在交易所指定的結算銀行開設專用資金賬戶;

(三) 簽署《交易資金第三方監管協議書》;

(四) 複核和備存相關人員的授權手續和預留印鑑;

(五) 其他必須辦理的事項。

第十八條申請方上列事項辦理完畢後,即正式取得交易會員資格,並有權領取會員證書和依照程式開通交易臺位。

第十九條單模式交易會員應該開通配備乙個遠端交易臺位,對於確因業務需要而申請增加交易台位的,須報請交易所審核批准。

第二十條會員費可以一次性繳納也可以按年度分期繳納。已經支付的會員費不得申請退回。

第二十一條一次性繳納會員費的交易會員即成為交易所永久性會員。永久性會員可終身擁有其交易臺位進行交易和交收等活動,並享受交易所對會員所提供的全部服務和優惠待遇。會員費的收取標準另行規定。

第六章交易會員的變更

第二十二條交易會員的交易臺位可以轉讓或登出,但必須經過交易所批准並辦理相應手續。

第二十三條交易會員轉讓交易台位的,轉讓雙方應向交易所提交《交易臺位轉讓申請表》、《交易臺位轉讓協議書》,以及非交易會員受讓方《會員入市申請表》。交易所應於受理交易臺位轉讓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並以書面形式答覆。

第二十四條交易會員接到交易所准予轉讓交易台位的書面通知後,必須在30個交易日內辦理完轉讓手續。

轉讓方應辦理如下事項:

(一) 結清該交易臺位已經訂立的所有交易合同和商品交收合同;

(二) 結清在交易所產生的全部債權與債務;

(三) 退還交易所頒發的各種證書、證章;

(四) 辦理會員專用交易賬戶的銷戶手續;

(五) 退還交易所的各種設施和裝置;

(六) 辦理會員資格的登出手續;

(七) 按規定應當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交易臺位轉讓手續辦理完畢之前,交易會員仍應對其名下交易台位上的所有行為及其後果承擔責任。

交易臺位轉讓手續辦理完畢後,交易會員的資格即行終止。

第二十六條會員費的繳納期限屆滿後,交易會員沒有以書面形式向交易所申請登出交易臺位或者尚有未結清交易、交收合同的,交易所有權按照規定的會員費收取標準自該會員賬戶收取下一年度的會員費。

第二十七條交易會員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交易臺位不得轉讓:

(一) 由於發生經濟糾紛、違法或犯罪行為而被國家有關部門立案調查,尚在處理期間;

(二) 涉嫌違規違約,被尚在交易所調查處理期間;

(三) 因違規違約被交易所施以暫停交易等處罰,且處罰期尚未屆滿;

(四) 取得交易所會員資格未滿一年;

(五) 會員資格已被終止;

(六) 與交易所的債務尚未結清;

(七) 發生其他不得轉讓交易台位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交易會員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 交易所有權終止其會員資格:

(一)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 故意違反交易所的管理規定和業務規則並造成惡劣影響或嚴重後果的;

(三) 擅自轉讓、轉租交易臺位,或者私下將交易臺位交由他人管理或經營,情節嚴重的;

(四) 因自身內部管理混亂,嚴重影響交易所的正常秩序,經整頓無效的;

(五) 不按照規定繳納交易台位費等相關費用,情節嚴重的;

(六) 發生其它應該被終止會員資格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交易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交易所進行書面報告:

(一) 法定代表人變更;

(二) 註冊資本總額或股權結構變更;

(三) 企業名稱、營業場所、經營範圍及****變更;

(四) 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

(五) 涉及重大訴訟案件、經濟糾紛或仲裁;

(六) 企業自行清算或進入破產程式;

(七) 因違法、違規受到行政管理部門、司法機關處罰。

第三十條交易會員被兼併或者與其他機構合併,其在交易所所產生的權利與義務關係均應由該新設立的法人或機構繼承。

新設立的法人若要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交易,必須向交易所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辦理更名手續。期間,新設法人享有優先獲得會員資格及交易席位的權利。

第七章交易會員的自律和管理

第三十一條交易會員及其從業人員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交易所的各項管理規定和業務規則,接受國家行政行業管理部門和交易所的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二條交易會員應遵守社會公共道德,相互尊重,嚴格自律,自覺維護正常的交易、交收秩序,認真履行應盡職責。

第三十三條交易會員應充分行使所享有的合法權利,積極參加會員管理工作和活動,自覺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和交易所的商業聲譽。

第三十四條交易會員應積極協助交易所處理各種突發或異常事件。對於在交易活動中與其他會員發生的爭議,可以自行協商解決;也可在交易所主持下調解處理。自行協商或調解無效時,交易會員有權可向交易所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五條交易會員的相關人員在交易所進行交易、交收、結算業務活動的,應持有其會員單位的有效授權書。交易會員應對其授權人員在交易所進行業務活動所產生的後果承擔全部責任。

第三十六條交易會員因交易臺位轉讓、轉租、會員資格被終止,該會員其對所屬相關人員在交易所開展業務的授權效力即行終止。

第三十七條對於違反交易所管理規定和業務規則的交易會員,交易所將有權視其行為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罰款、限期整改、暫停交易、限制交易許可權、終止會員資格等處罰;其行為構成犯罪的,將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交易會員若對交易所的處理決定不服,有權自收到處理決定後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交易所提請復議。對於交易會員的復議申請,交易所必須受理並做出決定。復議期間,不影響處理決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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