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交易商會員業務管理辦法 暫行

2021-09-30 06:42:37 字數 4732 閱讀 389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中國文化藝術品產權交易所(以下簡稱"中國文交所")藝術品份額交易商發售**業務活動,貫徹合法、穩健經營原則,保護會員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國文化藝術品產權交易所交易規則》(暫行)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交易商應當依照本辦法從事藝術品份額發售**業務及其相關業務活動。

第三條中國文化藝術品產權交易所對交易商採用會員制管理,並負責本辦法的監督執行。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交易商,是指符合中國文交所合格交易商標準的,依法設立的可經營藝術品份額發售**業務的法人組織。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藝術品份額發售**業務,是指交易商依照《中國文化藝術品產權交易所藝術品份額發售**協定》辦理相關份額發行上市手續、宣傳推介、承銷擬上市藝術品份額,在本所規定範圍內對未售出份額進行包銷,並承擔保薦責任等相關工作。

第二章發售**資格

第六條交易商從事藝術品份額發售**業務,應當取得中國文交所頒發的《中國文化藝術品產權交易所藝術品份額合格交易商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

第七條交易商申請從事藝術品份額發售**業務,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 交易商應當為從事藝術品或**等相關行業,具有法人資格的機構組織;

(二) 交易商應當有至少2名或以上從事藝術品或相關行業的從業人員;

(三) 交易商應具有穩定的經營現狀和完善的內部風險與財務管理制度;

(四) 交易商應具有能夠保障正常營業的場所和裝置;

(五) 交易商應具有能夠保障份額發售成功的銷售團隊和能力;

(六) 交易商在近一年內無嚴重的違法違規行為或在近二年內未受到本辦法規定的取消藝術品份額發售**資格的處罰;

(七) 中國文交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符合前述條件的交易商申請取得資格證書,須向中國文交所報送下列檔案:

(一) 填寫完整的《中國文化藝術品產權交易所交易商資格申請書》;

(二) 企業《註冊證書》或《營業執照》影印件;

(三)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董事及主要業務負責人員的身份證明影印件、簡歷、專業證書等;

(四) 中國文交所要求的其他檔。

第九條中國文交所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後的二十個工作日內,根據本辦法對申請檔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由中國文交所頒發資格證書;對審查不符合條件的,不予頒發資格證書,且半年內不受理其重新申請。

第十條資格證書自中國文交所簽發之日起至當年年底有效,當年12月31日後自動失效。已取得資格證書的交易商如需要保持其合格交易商資格,應在資格證書失效前的乙個月內,向中國文交所提出申請並報送第八條有關材料,交納相關費用,經中國文交所審核通過後換發資格證書。

第十一條未取得資格證書或資格證書失效的機構,不得從事中國文交所的藝術品份額發售**業務。

第十三條合格交易商應當按相關規定向中國文交所繳納風險備付金500萬元港幣,同時繳納會員管理費50萬元港幣/年;風險備付金在交易商按照規定程式退會以後,視具體情形給予全額或部分退回(不包括因風險備付金產生的利息),逾期未能繳納的視為自動放棄會籍資格。

第三章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權利

一、在本所相關規定的範圍內進行藝術品份額發行上市的相關活動;

二、使用本所提供的相關設施,獲得本所提供的相關服務;

三、經本所批准可轉讓交易商會員資格;

四、對本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對本所工作人員的失職行為進行投訴;

六、經本所認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義務:

一、遵守本所各項管理規定和業務規則,接受本所對相關發行上市活動進行的監督;

二、按規定繳納各項費用;

三、及時向本所報告其發生的重大變更;

四、每年將年檢合格的註冊證書、工商營業執照等企業合法經營證明檔交由本所備案;

五、提供的擬上市藝術品應是法律、法規沒有明確禁止流通的文化藝術品;

六、與藝術品持有人進行溝通,保證其提供的藝術品**合法,權屬清晰無瑕疵,不屬於法律法規禁止買賣的藝術品;

七、負責編制與藝術品份額發行上市有關的檔和資料,辦理藝術品發行的申請手續,負責處理、協調藝術品發行過程**現的有關問題;

八、在本所規定範圍內對未售出份額進行包銷,並承擔保薦責任;

九、對藝術品持有人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十、在發行過程中對藝術品持有人及擬發行上市的藝術品的相關資訊負有保密義務;

十一、愛護本所設施,維護本所聲譽;

十二、其他應履行的義務。

第四章藝術品份額發售**業務的實施

第十六條藝術品持有人在中國文交所發售藝術品份額的,必須委託本所合格交易商**藝術品份額發售事宜。

第十七條交易商**發售藝術品份額,可以代銷或餘額包銷方式進行;並與藝術品持有人簽定《藝術品份額發售**協定》。

第十八條交易商以代銷方式發售藝術品份額,若發售期結束後申購數量少於發售數量(發行失敗),應將藝術品退還給藝術品持有人,申購款退還給會員投資者。

第十九條交易商以餘額包銷方式發售藝術品份額,若發售期結束後申購數量少於發售數量,須按發售價認購所有未售出的份額。

第二十條交易商從事藝術品份額發售**業務,應當向中國文交所報送藝術品份額發售**業務備案材料,應向中國文交所報送備案的材料包括《藝術品份額發售上市說明書》、《合格交易商資格證書》影印件、《藝術品份額發售**協定》、《鑑定評估報告》、《保險合同》、《保管合同》、衍生品開發計畫及下一年度預期收益等。

第二十一條 《藝術品份額發售上市說明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 藝術品名稱和介紹;

(二) 發售方式;

(三) 發售份額的數量及單價;

(四) 公開展示的地點和起止日期;

(五) 鑑定評估及保險、保管的費用及支付方式;

(六) 中國文交所所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中國文交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或本辦法,可對交易商擔任某只藝術品份額的發售**商提出否決意見。

第二十三條交易商在發售**過程中,公告的資訊不得與經中國文交所所審定的內容有任何不同。

第二十四條份額發售**由交易商與持有人共同商定,藝術品交易商不得迎合或鼓動或誘導持有人以不合理的**發售。

第二十五條交易商以餘額包銷方式發售份額,不得為取得份額而採取下列方式故意使份額在發售期結束時有剩餘:

故意囤積或截留;

(一) 縮短公開展示期;

(二) 中國文交所認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交易商從事份額發售業務不得透露未依法披露的《藝術品份額發售上市說明書》、公告前的發售方案以及發售過程中有關認購數量、預計中籤率等非公開資訊。

第二十七條交易商不得以下列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發售**業務:

(一) 不當許諾;

(二) 詆毀同行;

(三) 中國文交所認定的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

第五章會員的變更

第二十八條交易商提出退會、資格轉讓,必須經中國文交所批准並辦理相應手續。

第二十九條交易商進行退會、資格轉讓時,應按照退會、資格轉讓的相關程式和要求辦理。

第三十條交易商申請退會應向中國文交所提交《中國文化藝術品產權交易所交易商會員退會申請表》,中國文交所應於受理退會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並答覆。

第三十一條交易商進行資格轉讓的,轉讓雙方應向本所提交《中國文化藝術品產權交易所交易商會員資格轉讓申請表》、轉讓方提交《中國文化藝術品產權交易所交易商會員退會申請表》、受讓方提交《中國文化藝術品產權交易所交易商會員資格申請書》及本所要求的其他資質證明。中國文交所應於受理轉讓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並答覆。

第三十二條會員接到本所准予退會、資格轉讓的書面通知後,須在20個交易日內辦理完成退會、資格轉讓手續。會員退會、資格轉讓方應辦理如下事項:

(一)結清在中國文交所產生的全部債務;

(二)辦理完畢所有在中國文交所**發售的藝術品資產包的全部相關手續;

(三)辦理專用交易賬戶的銷戶手續;

(四)退還中國文交所頒發的各種證書和證章;

(五)退還中國文交所的各種設施和裝置;

(六)辦理交易商資格的登出手續;

(七)按規定應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交易商會員退會、資格轉讓手續辦理完畢之前,仍應對其名下的所有行為及其後果承擔責任。

第三十四條交易商會員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會員資格不得轉讓:

(一)由於經濟糾紛、違法或犯罪而被國家有關部門立案調查處理期間;

(二)涉嫌違規違約,被中國文交所調查期間;

(三)因違規違約被中國文交所施以暫停交易等處罰且處罰期尚未屆滿;

(四)取得中國文交所會員資格未滿一年;

(五)會員資格已被終止;

(六)與中國文交所的債務尚未結清;

(七)發生其他本所認為不得轉讓會員資格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會員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本所有權終止其會員資格:

(一)違反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違反本所的管理規定和業務規則並造成惡劣影響或嚴重後果的;

(三)擅自轉讓交易商資格,或者私下將交易商資格權益交由他人管理或經營,情節嚴重的;

(四)因自身內部管理混亂嚴重影響中國文交所的正常秩序,經整頓無效的;

(五)不按照規定繳納會員管理費或相關費用,情節嚴重的;

(六)發生其他本所認定應該被終止會員資格的行為;

被終止會員資格的,已繳納的會員管理費不予清退。

第三十六條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本所提供書面報告:

(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變更;

(二)註冊資本總額或股權結構變更;

(三)企業名稱、營業場所、經營範圍、公司形式及****變更;

(四)企業發生分立、合併、解散等情形

(五)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

(六)涉及重大訴訟案件或仲裁;

(七)企業自行清算或進入破產程式;

(八)因違反相關法律受到刑事或重大行政處罰。

第六章交易商會員的自律和管理

有鋼網交易商管理辦法 暫行

第三章交易商的權利及義務 第五條本市場交易商享有下列權利 一 參與本市場組織的交易活動 二 使用本市場的有關設施,享用本市場提供的市場 資訊和有關服務 三 對本市場工作進行監督 提出批評或建議 四 向國家有關管理部門投訴 五 本市場規定可享有的其他權利。第六條本市場交易商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國家...

湖南久豐交易商管理辦法

湖南久豐金屬現貨交易所交易商 服務商 管理辦法 第一條交易商是指經交易所審核批准,獲得交易所交易商資格,並租用交易所交易商位的企業法人 其他經濟組織或合格的自然人。此管理辦法中交易商包含服務商,服務商同樣適用本管理辦法。第二條交易商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

業務招待暫行管理辦法

為節約開支,降低消耗,加強公司業務招待費的管理,對業務招待管理作如下管理 一 業務招待的原則 業務招待主要包括業務用餐,業務用菸以及業務饋贈三個主要方面。業務招待一般歸口公司辦公室管理,根據招待物件而確定具體的招待標準。需提高規定標準的須報請公司領導批准。二 業務招待標準 一 業務用餐 1 工作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