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鋼網交易商管理辦法 暫行

2021-09-30 06:42:37 字數 2951 閱讀 4108

第三章交易商的權利及義務

第五條本市場交易商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與本市場組織的交易活動;

(二)使用本市場的有關設施,享用本市場提供的市場**資訊和有關服務;

(三)對本市場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或建議;

(四)向國家有關管理部門投訴;

(五)本市場規定可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本市場交易商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本市場的業務規則等規章制度以及與本市場簽訂的法律檔案,接受本市場的監督與管理,配合本市場的工作;

(二)保護好自己的席位**和交易密碼,並對因其交易席位使用所產生的後果負責;

(三)主動了解本市場發布的業務資訊、公告和各項制度,並承擔未盡合理關注造成的自身損失

(四)嚴格履行合同,並對其在本市場成交的合同承擔風險責任;

(五)對與本市場指定交收倉庫之間發生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六)按規定繳納各項費用;

(七)愛護本市場設施,維護本市場聲譽;

(八)按本市場規定的標準配備有關電腦軟硬體及網路設施;

(九)保證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十)每年向本市場提供工商、稅務年檢合格的證明材料。

(十一)本市場規定應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交易席位及其變更

第七條為保證商品交易的辯解和安全,本市場對交易商實行席位**管理。交易商向本市場租用席位,交易席位實行交易密碼管理。

第八條本市場收取交易席位費,

租期半年 3000元

租期一年 5000元

租期三年 1萬元

其標準可適時調整,並及時公布在本市場**上。

第九條本市場提供的席位可以退租,退租租金不退。

第十條交易商可根據需要向本市場申請登出交易席位,但在本市場未批准其申請前,交易商仍應對其名下的交易席位上的所有行為及其後果承擔責任。交易商登出席位後,仍須對其使用席位期間的行為和延續後果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交易商在其席位使用期滿後沒有提出延續申請並且該席位下無訂立的電子交易合同和商品交收合同的,視為席位自動登出;交易商提出延續使用申請的,本市場按當時的席位費標準向該交易商賬戶收取下一年度的席位費。如果某席位使用期滿後仍有已經訂立未了結的電子交易合同和商品交收合同,該席位交易商也未在席位使用期滿前提出登出交易席位的,則視為其自願延續使用該席位,本市場按當時的席位費標準向該交易商賬戶收取下一年度的席位費。

第十二條交易商不再繼續參與本市場交易,應申請****登出手續。交易商須向本市場提出書面申請,填報《交易商資格登出申請表》並辦理以下事項:

1、了結所有已訂立的電子交易合同和交收合同

2、結清在本市場的全部債權、債務;

3、辦理席位、交易員資格、交易商**的登出手續;

4、其他應辦理的事項。

未辦理登出手續的交易商應對其席位帳號發生的所有行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三條交易商在本市場進行交易須按照以下標準繳納費用 :

1、交易手續費:1元/噸。本市場根據交易商在本市場的實際成交量實行手續費優惠。

2、以上收費標準如有變更,以本市場最新公告為準。

第五章交易商委員會

第十四條交易商委員會

1、交易商委員會作為交易商的自律機構及常設諮詢機構,代表全體交易商行使對本市場發展的建議權、對本市場公平交易的監督權;

2、交易商委員會有權對本市場交易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

3、交易商委員會有義務在本市場交易出現重大風險時協助本市場化解風險。必要時,與本市場共同作出化解風險的決定;

4、交易商委員會協助本市場進行日常管理。

第六章交易商信用等級評價制度

第十五條本市場對交易商實行信用等級評價制度,交易商信用等級評價結果定期公布。

第十六條信用等級評價的指標包括但不限於:

1、交易商註冊資金及交易帳戶資金狀況;

2、交易量;

3、交收量及交收履約率;

4、資金催繳次數及金額;

5、其他指標。

本市場可根據情況變更指標構成。

第十七條本市場將視本市場發展的實際情況和交易商信用評價結果調整交易商的資質標準。

第七章交易商監管

第十八條交易商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須於該事件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本市場:

(一)企業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

(二)企業註冊資本金額發生變動;

(三)企業名稱和營業場所及****發生變更;

(四)企業經營範圍及其他事項發生變更;

(五)企業發生股權購、並、轉、分等重大事項;

(六)涉及糾紛、重大訴訟或仲裁;

(七)企業自行清算或進入破產程式;

(八)本市場規定需報告的其它事項。

第十九條交易商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其交易商資格:

1、被工商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

2、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嚴重違反本市場有關業務規則的;

第二十條交易商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本市場交易規則、辦法等業務規定,接受本市場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交易商在本市場日常交易中有違規行為的,本市場有權要求其限期整改,未能在限期內整改的,本市場有權暫停其新的交易訂貨業務或取消其交易商資格

第二十二條交易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暫停新的業務1至6個月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取消交易商資格:

(一) 交易商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註冊地等變更後未履行報告義務的;

(二) 未按規定的期限要求向本市場報送有關材料的;

(三) 未向本市場履行申報義務,或作虛假報告、隱瞞不報的;

(四) 偽造、塗改、買賣各種憑證或審批檔案的;

(五) 假借參與本市場交易之名從事非法活動的。

第二十三條交易商從事涉嫌違反國家法律等可疑交易的,本市場報國家相關部門立案偵查,並可視情況暫停其新的訂貨業務、暫停辦理出金業務查完畢後,根據結果決定是否恢復其正常交易和出入金。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解釋權屬於本市場。本市場有權根據交易商的需求和業務發展情況,對本辦法進行修訂。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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