叉車檢驗管理辦法

2021-09-30 22:58:06 字數 3003 閱讀 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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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拖洛陽叉車廠企業標準

qg/ytcc1205-2002

產品檢驗管理辦法

2002-08-08發布2002-08-12實施

一拖洛陽叉車廠發布

一拖洛陽叉車廠企業標準

產品檢驗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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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叉車產品的過程檢驗、出廠檢驗和委託檢驗的管理,以保證只有合格的產品(或批准讓步使用的)才能使用和出廠。

2 職責

2.1 產品開發部是叉車產品檢驗的管理部門;

a) 負責提供產品檢驗所需的工藝技術檔案和依據性標準;

b) 負責生產現場的規劃和有關標識的設計;

c) 實施產品檢驗、標識、記錄和隔離;

d) 負責不合格品的評審。

2.2 裝置保障部根據《工具一覽表》和測量裝置清單,提供所需的檢驗、試驗和計量裝置。

2.3 人力資源部負責檢查員的培訓考核,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2.4 生產製造部負責督促操作工做好自檢、自分和要求標記的產品的自打標記工作。負責檢驗狀態標識的維持和不合格品的返工、返修。

一拖洛陽叉車廠2002-08-08批准2002-08-12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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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工作內容

3.1 過程檢驗

3.1.1 操作工應對自己加工的產品做到自檢、自分和要求標記的產品自打標記。

3.1.2 檢查員堅持首檢、巡檢和終檢的「三檢制」。

巡檢頻次一般為2~4次/班,每次抽查1~3件。關鍵件或質量不穩定的可適當增加,由檢查員視具體情況決定。成品檢驗的內容、要求和檢驗方法等執行工藝檔案的規定。

3.1.3 檢查員按照工藝檔案的規定對檢驗結果進行判定和記錄。

3.1.4 過程檢驗中,檢查員根據判定結果作如下標識:

a) 合格產品塗紅漆或掛合格證;

b) 產品已檢但尚待判定的,存放於待處理區,並掛待處理品標籤;

c) 經檢驗判定為不合格的,讓步使用產品掛讓步使用品標籤;廢品塗白漆或掛廢品標籤;返工/返修產品塗黃漆或掛返工/返修品標籤。

3.1.5 在所要求的檢驗或試驗完成或必需的報告收到之前,不得將產品投入使用或安裝。

3.2 出廠檢驗

3.2.1 操作工應對出廠產品進行除錯、自檢、自打標記,並按要求對有關內容進行記錄。

3.2.2 檢查員按照產品標準或工藝技術檔案進行檢驗,對結果進行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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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標識和記錄。檢驗內容包括產品的質量特性、包裝、標識和附件等是否滿足了規定的要求。檢驗標識參照3.1.4條相關內容執行。

3.2.3 只有在所有規定的檢驗內容均已完成,檢驗結果滿足規定要求,並且有關記錄齊備的情況下,產品才能出廠。除非得到主管領導或顧客的書面批准,並且不違背法律法規的要求。

3.3 不合格品的管理

3.3.1在過程檢驗中發現的不合格品,檢查員應首先予以標識、隔離,簽發《不合格通知單》,並對情況予以記錄。

3.3.2 生產製造部接到《不合格通知單》後,對通知單中認定的不合格品,分別採取以下措施:

a) 認為應該報廢的,作報廢處理,並告知檢查員作標識並記錄。

b) 認為可以返工的,自行返工,自檢合格後,重新交檢查員檢驗。

c) 認為可以經返修或不經返修作讓步使用的,執行3.3.3條規定。

3.3.3 按以下規定辦理讓步使用手續:

a) 由生產製造部填寫《產品超差讓步處理意見書》,並由檢查員確認不合格事實;

b) 產品開發部對該批不合格品進行評審,並做出「同意使用」、「同意返修後使用」、「應予報廢」等意見報主管領導批准後生效。

c) 檢查員應執行不合格品的處理決定,對原做的不合格品標識視

不同決定作相應改變,並將有關情況予以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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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經過返修而獲准讓步使用的產品,應當重新進行檢驗。

3.3.4 在檢查員簽發《不合格通知單》後一周內,生產製造部未採取有效措施或讓步使用申請未被批准的,所涉及產品按廢品處理。

3.3.5 已認定的廢品,由生產製造部負責清理。

3.3.6 生產製造部對已發生的不合格,應認真分析原因,採取有效的糾正措施,防止不合格的再發生。

3.4 檢驗管理

3.4.1 檢查員應經過必要的培訓考核,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並在授權的範圍內開展工作。

3.4.2 檢查員在工作中應堅持原則,嚴格遵守工藝紀律。

3.4.3 檢驗標識、印章和檢驗記錄應嚴格管理,除授權檢查員外的任何人不得使用。標識和印章的使用應予以記錄。

3.4.4 檢驗標識應做到塗抹清楚、明顯,字跡符號明了,易於辨認。檢驗記錄應做到書寫規範、完整、準確。檢驗記錄由產品開發部歸檔儲存。

3.4.5 所有員工均有義務保護檢驗狀態標識,不得擅自更換、塗改和去

除標識。發現檢驗標識不清或無檢驗標識的,由檢查員重新進行檢驗和標識,並予以記錄。

3.4.6 檢驗、試驗和計量裝置的使用、維護、檢定應符合《檢驗、試驗

和計量裝置管理辦法》的規定。嚴禁使用未經檢定或超過檢定週期的

計量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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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委託檢驗

3.5.1 本廠產品必須進行的檢驗專案,若我廠不能檢驗,應優先委託一拖公司有關部門檢驗,由產品開發部負責。

3.5.2 如需在一拖公司外委託檢驗,由產品開發部負責選擇檢驗機構,所選擇的檢驗機構必須是依法設立且具有相應資質條件。

3.5.3 委託檢驗必須與對方簽訂正式的委託檢驗合同,合同應對檢驗報告提出詳細要求,檢驗報告的形式和內容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或標準的要求,具有證明效力。

4 相關記錄

產品檢查記錄表

檢查員產品檢驗臺帳

合格單不合格通知單

退修單廢品單產品超差讓步處理意見書

委託檢驗合同

檢驗報告

以上記錄儲存期限三年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綜合事務部提出並負責解釋。

本標準起草人:毛**

本標準審核人:楊耀彩

本標準批准人:張朝暉

本標準2023年8月8日發布,2023年8月12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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