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鐵道部
文號:鐵勞[1994]142號
發布日期:1994-11-7
執行日期:1995-1-1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因公乘車
第三章乘務便乘和排程命令乘車
第四章通勤乘車
第五章就醫、購糧、通學乘車
第六章醫療轉院、療養、陪護乘車
第七章探親乘車
第八章離、退休人員乘車
第九章農民合同制工人、農民輪換工、集體所有制職工及臨時工乘車
第十章路外有關人員乘車
第十一章乘車證的填發和使用
第十二章乘車證的管理
第十三章違章審批、填發、使用和丟失乘車證的處理
第十四章乘車證管理工作的檢查與評比制度
第十五章鐵路乘車證的監察制度
第十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鐵路點多線長、流動分散的生產特點,便利鐵路職工在鐵路沿線進行生產、工作和生活的必要乘車,本著強化管理,嚴格控制,方便工作,杜絕流弊的精神,特制定鐵路乘車證管理辦法。
第二條使用乘車證人員範圍為:鐵路職工和符合本辦定可以使用鐵路乘車證的其他人員。
第三條乘車證種類:
一、硬席全年定期乘車證;
二、軟席全年定期乘車證;
三、硬席臨時定期乘車證;
四、軟席乘車證;
五、硬席乘車證;
六、通勤(學)乘車證;
七、就醫乘車證;
八、便乘證;
九、定期通勤乘車證;
十、探親乘車證;
購糧乘車證用就醫乘車證代用。
第四條乘車證的印製
各種乘車證均屬有價**,統一由鐵道部印製。
第五條乘車席別的規定
一、準乘軟席的人員範圍
1.鐵道部正、副部長和相當職級的人員;
2.正副司、局長和相當職級的人員;
3.教授和相當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
4.經國家和部批准的「有突出貢獻的專家」;
5.年滿五十周歲的正、副處長和相當職級人員;
6.年滿五十周歲的副教授和相當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本辦法實施前,已按部規定享受軟席的專業技術人員,可繼續享受);
7.2023年7月6日參加革命工作的幹部;
8.鐵道部副部長和相當職級以上人員,因工作需要准許隨行人員一人填發軟席乘車證。
9.受處分降低職務、工資級別的人員,應按降低後的職務、工資級別確定其能否享受乘坐軟席。
二、準乘硬席的人員範圍
除一款規定以外的其他鐵路職工和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其他人員準乘硬席。
第二章因公乘車
第六條鐵路職工因公出差、駐勤、開會、組織選派出入鐵路院校、調轉、搬家、在本管轄區段內流動性生產(工作)、鐵路院校組織學生生產實習等乘車,均屬因公乘車。
第七條乘車證使用範圍
一、全年定期乘車證
凡因工作需要,必須經常在所管轄區段內鐵路沿線往返乘車的鐵路職工,可使用所管轄區段內的全年定期乘車證。
1.鐵道部機關、部屬公司和機械保溫列車乘務員准予填發「全國各站」全年定期乘車證。
2.鐵路局(集團公司,下同)、鐵路分局(集團公司所屬總公司,下同)機關准予填發本鐵路局、分局管內全年定期乘車證。
鐵路局機務、車輛、客運、列車段的運轉主任、乘務主任、車隊長、業務指導、指導員,公安押運隊隊長、押運人員、指導員、可使用其擔當乘務區段內的全年定期乘車證。
3.工程局、設計院機關准予填發施工區段內的全年定期乘車證。
4.工廠、院校等單位,一般不使用全年定期乘車證,但單位黨政正職可填發本單位所在地至上級機關所在地的全年定期乘車證;有固定區域的材料採購或檢修人員,根據工作需要,經嚴格審查批准可使用固定區域內的全年定期乘車證。
5.持用全年定期乘車證的各鐵路單位的領導及運輸業務人員,確實經常赴直屬上級機關或隨車工作的,其乘車區間可填發管轄區段至直屬上級機關所在地或乘務區段的終到站。
6.全年定期乘車證的乘車區間,如管轄區段的最末一站不是快車停車站,可填到管轄區段的前方乙個「直快」停車站。
二、臨時定期乘車證
因工作需要短期內須在一定區段內連續往返乘車或一次出差到幾個地點又不順路的,可使用一定區段內的臨時定期乘車證。
1.臨時定期乘車證的到站,除鐵道部機關外,不能填「××局、××分局管內各站」,更不能填「全國各站」,應根據本次出差的實際需要填寫。
2.一次出差到一條線的幾個站,可填到最遠站;一次出差到幾條線又不順路者,可按線填最遠到站,但不能超過3個到站。
3.鐵路大、中專、技工學校的學生到鐵路基層單位生產實習隨工**動作業的,可由接受實習單位填發流動作業區間的集體或個人臨時定期乘車證和實習證明。
4.鐵路在職職工經組織批准考入鐵路院校的研究生,在做**的調研期間,可由學校填發學校所在地至調研地的臨時定期乘車證。
三、軟席、硬席乘車證
因工作需要一次性的外出乘車,可使用軟席、硬席乘車證,乘車區段及期間按實際需要填發,單程或往返一次有效,除轉乘外,中途下車無效。
1.鐵路院校組織學生在學校所在地鐵路局管轄範圍內(含在職入學職工)實習時,可使用由學校到實習地點的往返硬席乘車證。根據部、局實習計畫,如必須到鐵路局管轄範圍以外進行實習時,應經所在局、院校、廠領導批准後,由局、院校、廠填發學校至實習往返硬席乘車證,但必須從嚴掌握。
2.鐵路在職職工經組織批准入大、中專、技工學校實習時,職工所在單位填發一張工作地(或居住地,下同)至學校所在地的單程乘車證;寒暑假需回原工作地或出校時,可由學校填發(入地方學校的,由職工所在單位填發)由學校至原工作地的往返乘車證或單程乘車證(出校),填發期間應嚴格按入校、出校和放假的實際時間掌握,使用時填「學習」。
各鐵路院校要加強對入校職工填發、使用、**乘車證的管理,學生管理部門要向填發部門提供名冊,由院校領導審核批准後,憑本人工作證填發。
3.鐵路在職職工經組織批准考入鐵路院校的函授生,脫產參加教學計畫規定的集中面授、考試等教學活動時,所在單位憑學校的通知書,填發工作地至參加教學活動地點的往返乘車證。
4.職工調轉、搬家只能使用單程乘車證,職工調轉後接家屬到工作地的,職工本人填發一次往返乘車證,其家屬填發單程搬家乘車證(必須持有轉移戶口的證明)。家屬持用往返搬家乘車證,視為無效。
5.退休人員搬家可比照在職職工使用乘車證。離職、辭職職工及其調出路外的職工赴任或搬家,不予填發乘車證。
6.鐵路職工調動工作,其配偶屬非使用乘車證範圍的,隨同調動時,不能使用乘車證。
7.職工調轉搬家,家屬與職工同行時,可與職工同等席別。
8.部組織的專家休假,符合使用乘車證條件的家屬(限一人)與職工同行時,可與專家同等席別。
第三章乘務便乘和排程命令乘車
第八條乘務便乘
機車乘務員、運轉車長在規定擔當乘務的區段內便乘時(不包括調車機車、小運轉及出入廠取送機車),可由段、折返段乘務室、駐在所(站)值班員填發便乘證,按指定日期、車次一次乘車有效,便乘到達目的地後,應由值班員收回便乘證,予以登出,月末集中交回填發單位。
機車車輛在中途發生故障,機務段、車輛段檢修工人去修理,應填發一次硬席乘車證,不能使用便乘證。
第九條排程命令乘車
事故救援與搶險救災,由於時間緊迫來不及填發乘車證時,可憑排程命令乘車,一次乘車有效。
裝卸工(包括外委裝卸)到外站裝卸車,可按貨運有關部門規定使用鐵路分局排程命令乘車。
第四章通勤乘車
第十條定期通勤乘車
符合享受1年1次探親待遇條件職工,其工作地至家屬居住地在400km以內(鐵路局工程、大修部門流動施工的職工,在局管轄範圍內不受400km限制),能利用節假日或休班時間回家的,在不享受國家規定的探親假的前提下,可填發定期通勤乘車證,有效期間為乙個歷年。
第十一條通勤乘車
一、職工工作地至家屬居住地在200km以內,上下班有適當列車可乘,不影響出勤、工作和休息的,需通勤時,可使用通勤乘車證,有效期間為乙個歷年。
二、鐵路局工程、大修部門流動施工的職工,符合使用通勤乘車證條件的可不受200km的限制(限400km以內),其通勤乘車證可填寫施工區段至家屬居住地,但不能超出局管轄範圍。
三、鐵路職工到其他單位駐勤,符合通勤條件的,可按規定使用通勤乘車證。
第十二條鐵路職工入路內、外舉辦的大、中專、技校學習,不能使用通勤、定期通勤或通學乘車證;職工家屬居住地在工作地(夫妻同居一地),其父、母、子、女在外地,不能填發到父、母、子、女所在地的通勤、定期通勤乘車證。
第十三條鐵路職工入1年以內短訓班、進修班,符合通勤條件的,可按規定使用通勤乘車證。
第五章就醫、購糧、通學乘車
第十四條就醫乘車
一、在沿線居住的職工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如當地無鐵路醫療單位,須赴負責本醫療區段的鐵路衛生所、醫院就醫時,可使用定期就醫乘車證。具體填發方法是:
將就醫乘車證粘在就醫乘車證卡片上(由各單位自印,下同),按要求填寫後,在騎縫處加蓋單位公章
定期就醫乘車證1年填發1次,有效期間為1個歷年。
定期就醫乘車證的到發站、有效期間一律用戳記加蓋。
二、鐵路職工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患病在本醫療區段的鐵路衛生所不能醫治,需轉往本醫療區段的醫院醫治時,由衛生所填發一次往返就醫乘車證。需連續醫療時,憑醫院證明,可填發臨時定期就醫乘車證,有效期間均不得超過3個月。
三、患者病重或幼兒需要護送者,由衛生所為護送人(符合使用乘車證條件人員)與患者填發同一張就醫乘車證,註明護送人。此乘車證在醫療完畢後,必須由醫療單位蓋章證明,交回原填發單位。
四、就醫乘車證不能跨醫院管轄的醫療區段,更不能跨局。
五、除鐵路沿線衛生所外,其他單位不得再為職工、家屬填發就醫乘車證。
第十五條購糧乘車
一、沿線居住地無購糧點,需乘車到就近購糧點購糧時,鐵路職工及其同居的供養直系親屬可使用定期購糧乘車證。隨身攜帶的糧食重量以不超過客運規定重量為限。定期購糧乘車證用定期就醫乘車證代用。
「使用別」欄註明「購糧」字樣。具體填發方法是:
1.將定期購糧乘車證粘在購糧乘車證卡上,按要求填寫後,再將購銷乘車證卡片粘在糧食**證上,並在騎縫處加蓋單位公章。
2.定期購糧乘車證1年填發1次,有效期間為乙個歷年。
鐵路乘車證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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