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辦法

2021-09-30 04:36:18 字數 3688 閱讀 6447

湘衛監督發〔2011〕27號

各市州衛生局,省衛生監督所,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為加強全省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依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結合我省工作實際,特制定《湖南省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o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第一條為了加強全省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工作,依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管轄範圍內的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工作,具體分級管理辦法由各市州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不承擔具體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發放工作。

民航、鐵路、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等部門負責管轄範圍內的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全省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工作。

第四條下列公共場所需辦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

(一)賓館、旅店、招待所、咖啡館、酒吧、茶座;就餐場所面積大於150平方公尺且安裝有空調設施的飯館;

(二)理髮店、美容美髮店,沐浴場所,包括浴場(含會館、會所、俱樂部所設的浴場)、桑拿中心(含賓館、飯店、酒店、娛樂城對外開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溫泉浴、汗蒸館、足浴、嬰兒泳館等;

(三)影劇院、錄影廳(室)、遊藝廳(含網咖)、歌舞廳、**廳;

(四)體育健身場所、游泳場館;

(五)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六)城市營業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縣、鄉、鎮營業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上的商場(店)、書店;

(七)候診室、候車(機、船)室以及運送旅客的飛機、火車(含地鐵)、輪船等公共交通工具。

第五條公共場所許可條件:

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溫度、風速)、水質、採光、照明、噪音、顧客用具和衛生設施等專案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規範的要求。

(一)旅店業應符合《旅店業衛生標準》(gb9663-1996)第3.3規定的要求;

(二)文化娛樂場所應符合《文化娛樂場所衛生標準》(gb9664-1996)第2.3規定的要求;

(三)公共浴室應符合《公共浴室衛生標準》(gb9665-1996)第3.2規定的要求;

(四)理髮店、美容店應符合《理髮店、美容店衛生標準》(gb9666-1996)第3.3規定的要求;

(五)游泳場所應符合《游泳場所衛生標準》(gb9667-1996)第3條第3. 3規定的要求;

(六)體育館應符合《體育館衛生標準》(gb9668-1996)第3.2及《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規範》(衛法監〔2003〕225號)規定的要求;

(七)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展覽館應符合《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展覽館衛生標準》(gb9669-1996)第2.2及《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規範》規定的要求;

(八)商場(店)、書店應符合《商場(店)、書店衛生標準》(gb9670-1996)第2.2及《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規範》規定的要求;

(九)醫院候診室應符合《醫院候診室衛生標準》(gb9671-1996)第2.2及《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規範》規定的要求;

(十)公共運輸等候室應符合《公共運輸等候室衛生標準》(gb9672-1996)第3.2及《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規範》規定的要求。

第六條公共場所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衛生許可證申請表;

(二)房產證及(或)房屋租賃合同;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

(四)公共場所位址方位示意圖、平面圖和衛生設施平面布局圖;

(五)公共場所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六)從業人員(包括臨時人員)的名單和健康合格證;

(七)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八)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應當提供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九)公共場所新、改、擴建專案預防性衛生審查意見;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或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七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經營者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

對資料不全者,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其需要補正的全部資料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對符合條件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作出受理的書面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

第八條受理申請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指定兩名以上衛生監督員按照相關規定,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對符合要求的申請,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製作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依法送達申請人;對不符合要求的申請,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

申請人提出中止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在中止期滿後依照前款規定依法作出中止行政許可決定。

第九條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應當載明編號、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經營專案、經營場所位址、發證機關、發證時間、有效期限。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編號為(地名簡稱)衛公許證字(年份)第××××號。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限為4年,每2年複核一次。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應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十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組織衛生監督機構及時做好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申請資料的登記、整理和歸檔工作。

第十一條已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的經營者下列許可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原發證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變更申請,並提交工商行政部門或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材料:

(一)單位名稱;

(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三)位址中的路名路牌(非遷址)。

除前款規定的事項以外,其他事項改變的應當重新申請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

公共場所經營者需要延續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衛生許可證延續申請書;

(二)1年內的衛生檢測報告;

(三)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應當提供2年內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四)企業(個體)營業執照影印件。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原發證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以不予延續或複核《衛生許可證》:

(一)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經營場所檢測報告、從業人員(包括臨時工)的名單和健康合格證的;

(二)提交的經營場所檢測報告中衛生指標檢測結果不符合要求的;

(三)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未提交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衛生檢測或者評價不符合衛生要求的。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原發證的衛生行政部門可登出其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

(一)逾期3個月不申請複核的;

(二)複核時不符合衛生要求且經整改後仍達不到衛生要求的;

(三)自行歇業或連續6個月以上不營業的;

(四)企業破產的;

(五)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出或吊銷營業執照的;

(六)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的。

第十四條經營者應當按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規定的專案營業,不得擅自超越核准的經營專案或變更字型大小,並應當將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懸掛在經營場所醒目處。

第十五條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遺失、損壞的,應及時向原發證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補發。

第十六條上級衛生行政部門以及衛生監督機構應加強當地下級衛生行政部門和監督機構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違法行為,責成有處理權的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有關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湖南省衛生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本省過去有關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有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如何辦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

宣傳單 一 公共場範圍 一 賓館 旅店 招待所 含渡假村 等住宿場所 飯館 含酒店 食堂 等餐飲場所 咖啡館 酒吧 茶座 含水吧 等提供飲品的場所 二 公共浴室 含桑拿浴 足浴 溫泉浴 浴場 嬰幼兒洗浴和嬰幼兒戲水場所等公共洗浴場所 理髮店 美容店 含提供美容化妝服務的照相館或影樓 美甲店等美容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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