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水井全准管理標準及新井投產要求新

2021-09-23 10:47:52 字數 4798 閱讀 4698

q/cnpc-dq 0067-2007

代替q/dq 0067―87

油水井資料全准標準

2007-12-31 發布2008-01-01 實施

前言本標準是在q/dq 0067-87《油水井資料全准標準》基礎上進行修訂。

本標準與q/dq 0067-87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去除自噴井的相關要求

——加入了提撈井的相關要求

本標準由大慶石油管理局鑽探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並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大慶石油管理局鑽探集團方興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明公升。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q/dq 0067-87。

油水井資料全准標準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抽油機井、電幫浦井、螺桿幫浦井、提撈井、注水井資料全准內容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油水井資料錄取及管理。

2 抽油機井

2.1 抽油機井資料全准內容及要求

2.1.1 抽油機井資料全准係指油壓、套壓、電流、產量、**含水化驗、示功圖、動液面(流壓)、靜液面(靜壓)全准。

2.1.2 抽油機井月度正常開井連續生產達24h必須參加當月全准率檢查。

2.2 抽油機井產量全准

2.2.1 玻璃管量油井,分離器直徑為φ600mm,玻璃管量油高度為40cm。

分離器直徑為φ800mm,玻璃管量油高度為50cm。分離器直徑為φ1000mm、φ1200mm,玻璃管量油高度為30cm。單井日產液量<20t的井,每月量油2次,兩次量油間隔不少於10d,每次量油1遍。

單井產液量≥20t的井,每10d量油1次,每月必須有3次量油為全,每次量油至少3遍,取平均值。採用流量計量油的井,每次量油時間為1h~2h,否則為不全不准。

2.2.2 措施井開井後應加密量油,日產液量<20t一周內量油不少於3次,日產液量≥20t一周內量油不少於5次為全。

2.2.3 日產液量計量的正常波動範圍:

日產液量≥100t的油井為±5%;日產液量50t~99t的油井為±10%;日產液量5t~49t的油井為±20%;日產液量<5t的油井為±30%。超波動範圍井,必須連續復量三次,從中選取接近上次量油值使用,否則為不准。

2.2.4 關井扣產:日產液量在5t以上的油井,關井影響日產液量不夠1t的井不扣產。不管是否扣產關井時間必須從當日生產時間中扣除。

2.2.5 對於不具備玻璃管、流量計計量條件以及冬季低產井,可採用軟體法量油或翻斗量油、計量車等計量方式量油。

日產液量≥10t的井,每月量油2次;日產液量<10t的井,每月量油1次。液面恢復法量油要求:每月量油1次,每次量油不得少於3個點。

兩次量油間隔在20d~40d之間。測試儀器必須達到規範要求,否則資料為不准。

2.2.6 抽油機井停機扣除停機時間和產量為準。

2.2.7 抽油機井熱洗扣產:

單井日產液在5t以下熱洗扣產4d;單井日產液在5t~10t熱洗扣產3d;單井日產液在11t~15t熱洗扣產2d;單井日產液在16t~30t的油井,熱洗扣產1d;單井日產液在30t以上的油井,熱洗扣12h的產液量。熱洗井均不扣生產時間。達到以上要求為準。

2.3 油壓、套壓全准

2.3.1 油壓全准:正常情況下油壓每月錄取一次,特殊情況如:環狀流程首端井、棧橋井等要加密錄取觀察為全。

2.3.2 套壓全准:正常情況下套壓每10d錄取1次,特殊情況要加密錄取觀察,每月有3次以上具有代表性壓力資料為全。

2.3.3 壓力表校對:

正常情況下壓力表每季度校對1次,快速式取壓表每月校對1次,發現問題及時校對。壓力值應在使用壓力表量程的1/3~2/3範圍內,採用其他取壓裝置,必須符合其規範要求方可允許使用,否則資料為不准。

2.4 電流全准

正常生產井每天測1次上下衝程電流,每月有25d以上資料為全。電流波動或異常的井要查明原因,否則資料為不准。

2.5 **含水化驗資料全准

2.5.1 見水油井每10d取樣1次,每月至少與量油同步進行1次,措施後取樣與量油同步進行含水化驗分析為全。

含水≥80% 化驗含水波動不超過±4個百分點;80%>含水>40%,化驗含水波動不超過±5個百分點;含水≤40%,化驗含水波動不超過±3個百分點為準。若化驗含水值超過波動範圍必須重新取樣至少3個,取接近上次化驗含水值計算產量,含水化驗值變化大,只要原因清楚,亦可採用為準。

2.5.2 未見水油井每月取樣一次,發現油井有含水痕跡後,每10d取樣一次進行含水化驗分析為全。

2.5.3 取樣一律在井口取,先放空,見到新鮮**,採用定壓方法,一桶樣分3次取完,每桶樣量必須取夠總桶的1/2~2/3,否則為不准。

2.5.4 雙管摻水流程井,井口停摻5min後取樣井口摻水閥門關不嚴必須關閉計量間摻水閥門30min後方可取樣,否則為不准。

2.6 示功圖、動液面(流壓)全准

2.6.1 正常生產井示功圖、動液面每月測試1次,兩次測試間隔不少於20d。

示功圖與動液面(流壓)測試要同步測得,並同步測得電流、油壓、套壓資料為全。發現異常情況必須及時加密測試,動液面波動範圍±200m,超過範圍必須查明原因或複測驗證,否則為不准。

2.6.2 措施井開井後3d~5d內必須測試示功圖、動液面,並同步錄取產量、電流、油壓、套壓資料,否則為不全不准。

2.6.3 測試儀器每月校對1次為準。

2.7 靜壓全准

動態監測定點井每半年測1次靜壓為全,兩次測試間隔時間不少於4個月。壓力計和時鐘必須達到質量標準。在正常生產情況下,靜壓值與上次對比,測液面恢復壓力波動不超過±1.

0 mpa,實測靜壓波動不超過±0.5 mpa,超過必須查明原因,無變化原因必須複測,否則為不准。

3 電幫浦井

3.1 電幫浦井資料全准內容及要求

3.1.1 電幫浦井資料全准係指油壓、套壓、電流、產量、**含水化驗、流壓、靜壓、動液面全准。

3.1.2 電幫浦井月度正常開井連續生產達24h必須參加當月全准率檢查。

3.2 電幫浦井產量全准

電幫浦井產量全准要求同2.2條。

3.3 油壓、套壓全准

3.3.1 正常情況下油、套壓每5d錄取1次,特殊情況要加密觀察,每月有6次以上具有代表性壓力資料為全。

3.3.2 壓力表校對:

正常情況下壓力表每季度校對1次,快速式取壓表每月校對1次,發現問題及時校對。壓力值應在使用壓力表量程的1/3~2/3範圍內為準,採用其他取壓裝置,必須符合其規範要求方可允許使用,否則資料為不准。

3.4 電流全准

每天錄取1次,正常井每週一張卡片,異常井每天一張卡片,措施井開井後每天一張卡片,連續7d。每月要有28d以上資料為全。測量記錄及採用新型計量儀表應達到其技術規範要求,記錄讀數準確為準。

3.5 **含水化驗資料全准

**含水化驗資料全准同2.5條。

3.6 動液面(流壓)全准

3.6.1 動液面每月測1次,兩次測試間隔應不少於20d,生產不正常井必須及時測試,質量達到標準要求,動液面波動範圍±200m,超過波動範圍必須查明原因或複測驗證為準。

3.6.2 措施井開井後3d~5d必須測試動液面,並同步錄取產量、電流、油壓、套壓資料,否則為不全不准。

3.6.3 測試儀器每月校對一次為準。

3.7 靜壓全准

動態監測定點井每半年測1次靜壓為全,兩次測試間隔時間不少於4個月。壓力計和時鐘必須達到質量標準要求。在正常生產情況下,同一生產制度,靜壓值與上次對比,波動不超過±0.

5 mpa,超過必須查明原因,無變化原因必須複測,否則為不准。

4 螺桿幫浦井

4.1 螺桿幫浦井資料全准內容及要求

4.1.1 螺桿幫浦井資料全准係指油壓、套壓、電流、產量、**含水化驗、扭矩及軸向力、動液面全准。

4.1.2 螺桿幫浦井月度正常開井連續生產達24h必須參加當月全准率檢查。

4.2 螺桿幫浦井資料全准要求

4.2.1 油壓、套壓、產量、**化驗含水、動液面全准應符合2.2、2.3、2.5、2.6要求。

4.2.2 電流全准:

每天錄取1次電流,正常生產井每月有28d資料為全。<500型螺桿幫浦電流波動±2a,≥500型螺桿幫浦電流波動±3a,超過範圍應查明原因,否則資料為不准。

4.2.3 扭矩及軸向力全準:

正常生產井每月測試扭矩和軸向力一次,兩次測試間隔應在20d以上,並同步測得電流、油壓、套壓資料。生產不正常井必須及時測試,措施井開井後連續複測1次~2次,要求與動液面同步測試。測試儀器儀表必須經檢校合格方可使用。

波動誤差超過±10%應複測驗證,否則為不全不准。

5 注水井

5.1 注水井資料全准內容及要求

5.1.1 注水井資料全准係指日註水量、油壓、套壓、幫浦壓、靜壓、測試、洗井、水質化驗八項資料全准。

5.1.2 注水井開井當日要求錄取注水量、油壓資料。正常開井注水達24h必須參加當月全准率檢查。

5.2 注水井注水量全准

5.2.1 正常注水井開井每天錄取注水量為全。

水表發生故障必須記錄水表底數,估注水量時間不得超過48h,但油壓和水量不能同時估取。全井日註水量不得超過波動範圍:日注量≥20m3,波動範圍為±15%,日注量<20m3,波動範圍為±20%,超過波動範圍要落實原因,進行整改,否則為不准。

在相同壓力下,分層注水井日註水量與測試資料對比,籠統井與測試指示曲線對比。

5.2.2 分層注水井封隔器不密封和分層測試期間不得計算分層水量,待新測試資料報出後,從測試成功之日起計算分層水量。

分層測試資料連續使用時間不得超過7個月,否則分層水量為不准。

5.2.3 注水井放溢流,必須採用可攜式水表或容積法計量,其溢流量必須從該井日注水量或月度累計注水量中扣除為準。

5.2.4 注水井計量水表選型必須符合注水實際計量要求,經油田公司組織鑑定後方允許使用。乾式計量水表每半年校對一次,使用其他新式儀表,也必須按技術要求定期標定,否則為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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