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修訂《安全工作目標考核實施辦法》的

2021-09-14 18:07:54 字數 818 閱讀 5590

省分公司年初制定的《安全工作目標考核實施辦法》,對規範和促進各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根據該辦法執行近一年的實際情況,決定對《安全工作目標考核實施辦法》及《安全工作目標考核評分細則》作如下修改和補充:

1、年度考核總分=季度檢查得分之和/檢查次數×30%+年終檢查得分×70%+獎勵得分—事故扣分。

2、對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有創新、有特點,並且取得明顯成效,經省分公司認可有推廣價值的經驗、做法,在年度安全考核中酌情獎勵1--3分。

3、對認真落實定期工作制度,及時發現和消除重大事故隱患,避免事故發生,成績突出的單位,獎勵3—5分。

4、對安全工作落實不力、工作滯後的單位,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在年度安全考核中酌情扣罰1--3分,並責令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到省分公司說明情況,確定整改措施。

5、對發生1—4級等級責任事故的單位,從其年度考核得分中分別扣除25、20、15、10分,並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6、對企外人員**事故和非責任事故比照同級責任事故的40%扣分。

7、對發生被盜被搶等治安案件的單位,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下的,每起案件扣1分;經濟損失在1萬元(含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每起案件扣2分;經濟損失5萬元(含5萬元)以上的,每起案件扣3分。

8、單位對發生的各類事故有意隱瞞不報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按同類事故加倍扣分。

9、按規定時間上報本單位發生的各類事故,不得遲報。遲報1次該項不得分。

10、對各級存續公司發生的事故,視作上市公司事故予以考核扣分。

11、重複性問題出現1項扣0.5分,出現3項該條不得分。

上述修改內容,列入2023年考核範圍。

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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