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衛生院建設標準

2021-09-11 13:48:41 字數 4452 閱讀 2087

(報批搞)

編制說明

鄉(鎮)衛生院建設標準是根據國家計委計標〔1987〕2323號《關於制定工程專案建設標準的幾點意見》和建設部、國家計委〔90〕建標字第519號《關於工程專案建設標準編制工作暫行辦法》的要求,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主編,由寧夏回族自治區衛生廳具體負責牽頭,河南、山東、吉林、河北、江蘇、四川六省衛生廳參加編制的。

在編制過程中,編制組進行了較為廣泛深入的調查研究,總結了建國以來,特別是

六、七十年代鄉(鎮)衛生院建設的經驗教訓,分析了大量調查資料,遵循艱苦奮鬥、勤儉建國的方針,注重提高投資效益,節約土地,貫徹國家有關衛生工作、工程建設的法規和政策,經多次徵求全國各省、市、區有關部門、單位及專家的意見,最後召開了全國審查會議,會同各有關部門審查定稿。

本建設標準共分七章:總則、建設規模和建設專案、選址用地總平面布局、建築標準、主要業務用房要求、裝備標準、主要技術經濟指標。

本建設標準系初次編制,在試行過程中,請各單位注意總結經驗,積累資料,如發現需要修改和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和有關資料寄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計財司基建處(北京後海北沿44號,郵政編碼100725),以便今後修訂時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2023年1月2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鄉(鎮)衛生院工程建設的科學管理,合理確定和正確掌握建設標準,有效利用衛生資源,提高投資效益,滿足鄉(鎮)衛生院的基本功能,制定本建設標準。

第二條本建設標準是編制、評估、審批鄉(鎮)衛生院工程建設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依據,也是有關部門審查工程初步設計和監督檢查工程建設標準的尺度。

第三條本建設標準適用於住院床位數小於100張的鄉(鎮)衛生院新建、翻建、改擴建工程。

第四條鄉(鎮)衛生院工程建設必須貫徹艱苦奮鬥、勤儉建國的方針和國家有關衛生工作、工程建設的法規和政策,正確處理需要與可能、現狀與發展的關係,做到規模適宜、功能適用、裝備適度、經濟合理、安全衛生。

第五條鄉(鎮)衛生院工程建設除執行本建設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範和規定。

第二章建設規模和建設專案

第六條鄉(鎮)衛生院規模,應根據服務的人口數量及密度、經濟、地理、交通和服務半徑等影響居民衛生服務需求的主要因素及鄉(鎮)衛生院的功能、基本任務確定。

第七條鄉(鎮)衛生院住院床位數宜按表1計算確定。

第八條鄉(鎮)衛生院人員數,20床以上衛生院按每床1.3~1.5人定員,19床以下及無床衛生院按表1計算定員,其中,預防保健人員數必須以保證預防保健任務的完成為原則確定。

每院定員最少不應少於5人。

千人口床位、人員指標

表1注:1.農民人均年純收入以當地統計部門提供的資料為依據。

2.指標的上下限取值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定。

3.床位計算不含門診急救觀察**床。

第九條鄉(鎮)衛生院服務人口,一般衛生院按本鄉(鎮)常住人口計算。中心衛生院除計算所在鄉(鎮)常住人口外,另加上級衛生主管部門劃定的輻射鄉(鎮)的半數人口。

第十條鄉(鎮)衛生院建設規模宜根據鄉鎮發展規劃,按今後5~10年人口、經濟收入預計達到的水平確定。遠期發展規模可通過總體規劃,分期建設實現。

第十一條本建設標準按預防保健、醫療任務,折成住院床位數量,將鄉(鎮)衛生院劃分為無床、1~19床、20~49床、50~99床四種規模型別。

第十二條各類鄉(鎮)衛生院的功能及基本業務技術專案應符合附錄一的要求。

第十三條各類鄉(鎮)衛生院的建設專案構成應滿足附錄二的要求。

第三章選址用地總平面布局

第一節選址

第十四條鄉(鎮)衛生院的選址必須因地制宜,符合農村**醫療預防保健網和當地鄉(鎮)建設統一規劃的要求。

第十五條衛生院院址宜符合下列規定:

一、方便群眾,靠近鄉(鎮)的政治、經濟、文化中心區,位置醒目、交通方便。

二、節約土地,能利用荒地、劣地的,不得占用耕地。

三、選擇地勢較高、基地穩固、地形規則的地段,並有必要的防洪排澇設施。

四、充分利用當地的水、電、路等基礎設施。

五、環境安靜優雅、遠離汙染源,並處於靠近居住集中區的下風位置,與少年兒童活動密集場所應有一定距離。

六、遠離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和貯存區,遠離高壓線路及其設施。

第二節用地

第十六條鄉(鎮)衛生院建設必須注重節約用地,合理地控制用地規模,並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築布局應適當集中,合理控制房屋間距。

二、用地緊張的地區宜建多層建築。

三、應根據衛生院建設用地總體規劃,分期徵用土地。

第十七條鄉(鎮)衛生院業務區用地以核准的業務用房總建築面積核定,用地面積指標應符合表2的規定。

業務區用地指標

表2 第十八條生活區用地,可根據當地規定在建設中統一安排。如當地無規定時,一般可按衛生院生活用房總建築面積的2~2.5倍計算。

第三節總平面布局

第十九條鄉(鎮)衛生院建設的總平面布局應根據不同規模的建設要求,對建築平面、豎向、道路、管線、綠化和環境等進行綜合設計。

第二十條總平面布局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割槽合理,潔汙路線清楚,避免或減少交叉感染;

二、布局緊湊,交通便捷,管理方便;

三、保證預防保健用房的面積和住院、手術、功能檢查等用房的環境安靜;

四、病室、診療室等主要醫療用房應獲得當地的最佳朝向;

五、有利於夏季獲得良好的自然通風,多風沙地區應有防風害侵襲措施;

六、滿足改、擴建和分期建設的要求;

七、對廢棄物的處理,應作出妥善的安排。

第二十一條衛生院的出入口,一般不少於二處,規模較小的也可設一處。

第二十二條太平間、焚毀爐應設於隱蔽處,與主要建築物要有適宜的隔離,並單獨設通向院外的出口。

第二十三條在門診部、住院部出入口附近應設車輛停放場地(所)。

第二十四條暫時不能供水、供電地區,在總平面布置時對簡易設施應作出安排。

第二十五條充分利用地形、防護間距和其他空間,布置庭院、綠化,並有供病人**活動的綠地。

第二十六條職工住宅不應建在衛生院業務區內,如用地毗連時,應有分隔措施,另設出入口。

第四章建築標準

第一節建築標準控制原則

第二十七條鄉(鎮)衛生院的建築標準應遵循適用、經濟、在可能條件下注意美觀的原則。

第二十八條建築材料和結構型式的選擇,應符合建築耐久年限、防火、抗震、防洪、建築節能、保溫隔熱及施工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九條建築設計提倡標準化與多樣化相結合。

第三十條衛生院主要業務用房建築結構的安全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第二節建築面積指標

第三十一條鄉(鎮)衛生院業務用房建築面積應符合表3的規定。

業務用房建築面積指標

表3注:1. 鄉(鎮)人口少於一萬人的衛生院,基本面積應相應減少,但最少不得少於200。

2. 計算l~19床衛生院面積,應在無床的基本面積基礎上加每床增加面積。

3. 20~49床、50~99床規模型別直接用床位指標計算,不再加無床的基本面積。

4. 上下限取值:規模偏小者取偏上限,反之取偏下限,中間值可內差獲得。

5. 外牆厚度超過240mm時,可相應增加建築面積。

第三十二條衛生院業務用房面積分配應滿足功能、業務技術及裝置裝備的需要。四種典型規模使用面積分配見附錄三,建築引數見附錄四。

第三十三條鄉(鎮)衛生院建設應以翻建、改擴建為主,能使用的盡量使用,能翻建、改建的就不要新建,必須新建的應嚴格執行建設標準。

第三十四條職工生活福利設施建築面積,應按國家的有關標準執行。

第三節建築標準

第三十五條主體建築一般採用磚混結構,以1~3層為主。

第三十六條室內淨高在自然通風條件下,宜按下列標準確定:

一、 診查室2.8~3.0m,病房3.0~3.2m。

二、 醫技科室根據需要確定。

第三十七條業務用房的底層室內外地面高差,不應小於300mm。

第三十八條建築裝修和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室內裝修應符合表面簡潔光滑、色調舒適明快的要求。

二、醫療用房的牆面、頂棚應便於清掃、不起塵、易維修;手術間、產房可採用瓷磚牆面。

主要醫療用房、公用廳廊、樓地面宜採用水磨石或其它相宜的地面材料。

三、化驗臺、操作台等檯面均應採用潔淨耐腐蝕、易沖洗、耐燃燒的面層,相關的洗滌池和排水管亦應採用耐腐蝕的材料。

四、放射科、功能檢查等用房應有相應的防潮、防輻射、絕緣等措施。

五、**、藥房(庫)、太平間等應有防蟲、蠅、鳥、鼠及其他動物侵入的設施。

第三十九條預防保健、門診、病房、行政辦公等用房,應充分利用天然採光和自然通風,不宜陽光直接照射的用房應有遮陽措施。主要用房的採光窗洞口面積與該用房地面面積之比,不宜小於表4的規定。

主要用房採光表

表4第四十條鄉(鎮)衛生院給水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汙水排放達到無害化要求。

第四十一條宜採用集中採暖,室內採暖的溫度應滿足醫療和病人的需要。

第四十二條供電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宜採用兩路電源供電,不能保證持續供電的地區,可設自備電源。

二、電源裝配容量應滿足現有裝置及近期的增容需求。

三、x線機電源,宜有單獨的進線。

四、各病室、診療室、醫技、預防保健用房等應設定必需的電源插座。

第四十三條鄉(鎮)衛生院應設定通訊裝置。

廣東省鄉鎮衛生院基本建設標準

第九條鄉鎮衛生院業務用房面積分配應滿足服務功能 業務技術及裝置裝備的需要,四種典型規模使用面積分配應符合表2規定。建築引數應符合表3規定。三 裝置配置標準 第十條鄉鎮衛生院醫療裝置裝備,應符合以下原則 一 根據其不同功能定位及業務技術專案,合理配置。二 醫療裝置裝備水平應與其醫技人員的技術水平 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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