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處理及防範技巧與案例分析 講稿

2021-08-31 04:59:45 字數 5165 閱讀 7529

(講稿)

一、 中國醫患關係現狀

1、 醫患關係日趨緊張,暴力事件不斷發生;

2、 醫生形象被醜化,變成了「白狼」「魔鬼」;

3、 醫患之間互不信任,相互防備。

我們如何面對患者呢?

——理解患者體現人性關懷

二、 醫患關係和諧關鍵

1、 理解患者!

2、 因為某一天,我們自己也可能成為患者。

3、 調查表明:大部分投訴與醫療技術無關。

三、 醫患溝通的藝術

1、患者就醫時的心理狀態

否認(諱疾忌醫):患病後原有角色、權利喪失,出現惆悵感,不願意承認已發生的事實,總認為「生病」是不光彩的事。醫師要理解患者,不要指責和批評,甚至說出「早幹什麼去了?

」而要耐心幫助他們分析**、**方法、積極**後的預期等,使他們對待疾病有「既來之,則安之」的態度,積極配合醫師**。

恐懼、焦慮:這種心理的產生,除了與疾病帶來的生理上的不適和痛苦有關外,還可能源於常被醫師忽視的、而被患者認為很重的社會壓力——不能上班、不能履行社會及家庭義務所產生的負疚感。對此醫者應表示同情、關懷與安慰。

出於恐懼和焦慮,患者可能會對醫療結果抱有不現實的期望。當醫療結果未達到其期望值時,不滿與投訴隨之產生。

易產生憤怒情緒: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如排長隊**、長時間候診、交通不便 、氣候影響、經濟壓力、無助、社會歧視等。而難於確診、**的疾病或已有明確診斷卻難以**的疾病,常使患者因產生無望的情緒而生怒。

如果醫師對上述諸因素沒有足夠的重視,沒有在接診過程中有針對性地解釋、說明或鼓勵,以化解病人暫時的憤怒,應可能形成醫患矛盾。

2、 醫患溝通存在的問題

據北京大學醫學部研究生對三家綜合醫院醫療投訴分析表明: 80%醫療糾紛與醫患溝通不到位有關,只有不到20%的案例與醫療技術有關。

打斷患者說話:72%的醫生平均23秒後就打斷患者說話,患者不間斷陳述的時間只有6秒鐘;

忽視患者心理:醫生只注意身體疾病,而不重視患者的心理感受;

研究表明:缺乏與患者溝通的醫生更容易成被告。

3、 醫患溝通的技巧---傾聽

傾聽,最重要也最基本的技巧。醫生必須盡可能耐心、充滿同情地傾聽病人的訴述,並有所反應。飽受各種痛苦折磨的病人,往往擔心醫生並沒專心聽他們的訴說。

疑慮和抱怨多、說話傾向於重複的病人,尤其需要醫生有耐心。醫生不要干擾病人對身體症狀和內心痛苦的訴說,尤其不可唐突地打斷病人的談話。可以說,傾聽是發展醫患間良好關係最重要的一步。

診斷的錯誤,病人對醫囑的不依從等,常常是醫生傾聽不夠所致。

四、知情同意及其糾紛防範

1、 知情同意

開始於患者就醫,貫穿整個醫療過程

患者知情不是目的,而是其行使選擇權和自決權的前提,在充分知情的基礎上作出自我選擇和決策,以保護其人身權和財產權是其知情的最終目的;

是醫患雙方共同決策的過程;

是主動交流的過程;

是建立相互信任和尊重的過程。

2、 特別注意:簽字問題

3、知情同意書的簽署

一般情況下,應當由患者本人簽署;

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應當由其法定**人簽字;

患者因病無法簽字時,應當由其近親屬簽字,沒有近親屬的,由其關係人簽字;

為搶救患者,在法定**人或者近親屬、關係人無法及時簽字的情況下,可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的負責人簽字。

例:丈夫拒簽字致孕妻死亡案討論:

基本經過:

16:00:孕婦因難產生命垂危被其丈夫送進醫院。

她的呼吸、心臟處於衰竭狀態,胎心正常。16:20:

孕婦心衰加劇,需要手術。院方立即準備好手術室,並叫來了麻醉師。16:

30:家屬拒絕,並在病歷上簽字「拒絕剖腹產手術生孩子,後果自負」。醫院當即上報其上級朝陽醫院、區衛生局、市衛生局。

16:40:再次說服家屬,遭拒絕。

16:45:患者出現呼吸困難,心率145次,血氧下降,意識模糊。

17:00:血氧繼續下降。

胎心未聞及。再與家屬交代病情。17:

05:家屬拒簽。17:

15:患者煩躁,意識不清,瞳孔對光反應遲鈍。醫生立即聯絡手術室,準備就地剖宮,家屬拒絕並阻檔。

17:30:患者心率為0,血壓測不出,立即心肺復甦。

17:47:上呼吸機。

家屬仍然拒絕在手術同意書上簽字。18:00:

醫生強烈要求給患者實施剖宮手術,但家屬拒絕。18:24:

胎兒彩超未見胎心搏動,考慮胎死宮內。18:55:

心跳再次停止,搶救後不能恢復自主呼吸。19:25:

孕婦心電圖呈直線。

牽扯到的相關法條: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33條: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時,必須徵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係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准後實施。

《病歷書寫基本規範》第10條:對按照有關規定需取得患者書面同意方可進行的醫療活動(如特殊檢查、特殊**、手術、實驗性臨床醫療等),應當由患者本人簽署同意書。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應當由其法定**人簽字;患者因病無法簽字時,應當由其近親屬簽字,沒有近親屬的,由其關係人簽字;為搶救患者,在法定**人或近親屬、關係人無法及時簽字的情況下, 可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的負責人簽字。

《執業醫師法》第24條:對急危患者,醫師應當採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

此案例引發的思考

病人簽字的必要性:尊重患者自我決定權;

家屬簽字的合理性:中國傳統觀念的影響;

醫生是否有核實家屬身份的義務和能力?

醫生的特別干預權:需要和諧的醫患關係。

4、變更醫療行為時知情同意書的簽署:在手術過程中可能出現臨時變更手術內容或方的情況。如剖腹探查術,預定的手術名稱與醫生在開腹後的情況不相符,需要追加或臨時變更手術內容和方式。

在這種情況下,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仍應徵得患者本人的同意,在患者無法行使該項權利時,應及時徵得患者家屬的同意,可採用預先授權方式。 應特別注意醫療風險的告知,應特別注意醫療風險的告知。

4、 手術同意書相關問題

關於「霸王條款」的爭論:手術同意書是協議書、合同嗎?

手術同意書的法律性質:

患者授權行為的體現;

書面證據:醫生履行告知義務;

不具有免除醫生過失責任的法律效力。

關於手術同意書的公證問題。

關於「兜底性條款」

兜底性條款的法律意義:

不可能窮盡列舉所有可能出現的情況。

參考格式:「其他可能出現的意外情況」。

5、 臨床併發症的免責條件

風險預見義務:是否已經預見到患者可能出現的併發症。

風險告知義務:是否已將可能發生併發症的情形告之患者。

風險迴避義務:是否採取了相應的診療措施以盡可能避免併發症的發生。

醫療救治義務:是否採取積極的**措施以防止損害後果的擴大。

所以醫生應捫心自問的幾個問題

臨床中是否盡到風險預見義務:

是否已經預見到患者可能出現的併發症。

從臨床實踐來看,絕大部分併發症是可以預見的。缺乏預見的常見錯誤是「認識不足」、「缺乏足夠預見和認識」

是否盡到風險告知義務:

是否已將可能發生併發症的情形告之患者。

侵害患者知情權的行為,實質上是侵害了患者的選擇權和自決權,從而直接或間接地侵害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權。

如果醫生告知了患者有關資訊,則患者可能會拒絕接受醫生建議的醫療措施,重新作出選擇和決定,以避免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

是否盡到風險迴避義務:

是否採取了相應的診療措施以盡可能避免併發症的發生。

併發症的相對可避免性決定了在一定的條件下,只要醫務人員加以充分的注意並採取積極有效的防範措施,併發症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避免的。

是否盡到醫療救治義務:

是否採取積極的**措施以防止損害後果的擴大。

四、 **、護理及相關概念

(一)**及其執業准入制度

1、**的概念:是指經執業註冊取得**執業證書,依照本條例規定從事護理活動,履行保護生命、減輕痛苦、增進健康職責的衛生技術人員。我國**實行嚴格的執業准入制度。

只有符合法定條件,且依照法定程式取得相應資格的人方能成為**。

2、註冊條件:通過資格考試

3、 註冊時限:3年內

4、註冊程式及有效期限:省級衛生行政部門,5年

(二) 護理概念的內涵及其發展演變

1、護理:原有撫育、扶助、保護、照顧殘疾、照顧幼小等涵義。

2、 對護理的定義,由於歷史背景、社會發展、環境和

3、護理的物件:不再僅限於病人,而是擴充套件到處於疾病邊緣的人以及健康的人;

4、護理工作的著眼點:是人而不僅僅是疾病,其任務除完成**疾病的各項任務外,還擔負著心理、社會保健任務;

5、護理的目標:是在尊重人的需要和權利的基礎上,提高人的生命質量。它是通過「促進健康,預防疾病,恢復健康,減輕痛苦」來體現的。

(摘自(三)醫學護理與生活護理的異同

1、醫學護理:由具有醫學專業知識和技能者(主要是**)提供的護理服務。它以保證健康、生命安全和有利於**為目標,以專業化的知識和技能為基礎,包括但不限於健康諮詢、營養指導、預防保健、**指導、心理輸導等服務。

它具有專業性和服務性,實施執業准入制度。

2、生活護理:由非專業人士提供的基本生活方面的照顧和幫助,不需要或僅需要極少的醫學知識即可完成。它只具有服務性,但不具有專業性。對提供者的資質要求較低,不實行嚴格的執業准入。

(四) 護工的概念及其職責

1、護工出現的背景:衛生部2023年《關於進一步加強護理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出:當前,多數醫院在崗**嚴重不足,**承擔著大量非護理技術性工作,致使護理工作簡化,嚴重影響了護理質量,醫患雙方反響強烈,這種狀況亟待改變。

為此,根據一些醫院的經驗,要建立和完善護工隊伍。

2、 護工的概念及其職責:

護工的概念:係指為患者提供生活護理、協助**從事非護理技術操作工作者,系患者生活照護者。護工屬臨時工作人員,不屬於**編制,不屬於衛生技術人員。

護工的職責:外送病人(途中無危險者)進行各種檢查,送取各類檢查化驗標本、報告單及病房用物,規定物品的清洗、消毒,在**指導下對病人進行簡單生活護理和床單位的清潔消毒等工作。(衛生部規定)

護工工作範圍的限制:護工不能從事護理技術性操作及對危重病人的生活護理。醫療機構不得允許護工在本機構從事診療技術規範規定的護理活動(《條例》第21條)

護工培訓持證上崗制度:護工必須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培訓,完成規定的課程,並取得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合格證書,方可從事護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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