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程式的實證研究 方法 誤區與技術上發展與協調

2021-08-26 10:27:30 字數 4828 閱讀 4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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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程式的實證研究:方法、誤區與技術上

徐昕一、為什麼強調實證研究

儘管實證研究或者說經驗研究屬於常規的社會科學方法,但在當前中國的法學研究中倡導這樣的方法,仍然具有相當的學術價值。不論是否有理論提公升,實證研究至少可以提供一定的經驗材料,因而有所貢獻。

關於司法實證研究的實踐意義,可以舉司法改革為例。中國二十餘年來的司法改革大多遵循一種政治邏輯,這種邏輯滲透並主導著司法改革的決策、實施、評估和糾偏等環節。從決策來看,司法改革往往源於政治上的考慮而非系統、科學和深入的研究。

例如,2023年8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推出的人民監督員制度,就是檢察院為追求在政治體制中更鞏固的地位和話語權,特別是與法院圍繞著司法改革中彼此地位的變動而互動博弈的產物。從實施來看,司法改革往往被當作政治任務來完成。從評估來看,幾乎所有的司法改革都會被政治話語評述為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從糾偏來看,儘管司法改革產生過不少偏差,但由於種種原因尤其是「政治」原因,中國目前尚無專門的司法改革糾偏機制。因此,司法改革常常是推行時紅紅火火,但往往不久便停滯不前,或不了了之,或領導換屆後推倒重來,或明知有誤仍堅持不懈。總體上,二十餘年來的中國司法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和經驗,但積累更多的是教訓。

導致司法改革效果不理想的主要原因:一是司法改革決策-實施-評估-糾偏的機制存在較大缺陷;二是推行司法改革賴以支撐的資訊不足。後者往往源於司法改革的推動者不了解司法實踐及其需求,沒有對司法制度進行紮實研究尤其是實證研究,往往不清楚如何做正確的事和如何正確地做事。

司法改革需要從政治邏輯回到事物本身的邏輯,需要建立科學的決策-實施-評估-糾偏機制,應當從摸著石頭過河到加強理論指導,探索科學的司法改革方法,這些都必須以獲取充分的資訊為基礎。作為司法改革基礎的資訊主要包括兩大方面:一是中國司法運作的現實狀況,諸如目前某項司法制度運作的狀況、問題何在、如何改革;二是法治國家的經驗。

因此,基於了解中國問題、推進司法改革的現實需要,必須加強司法的實證研究。

可喜的是,法律的實證研究近年來在中國日益受到重視,但令人憂慮的是,又出現了盲目追求的趨向,實證研究似乎成為一股「潮流」。許多學人紛紛走向田野,做問卷、閱卷、抽樣、訪談、座談,文章一開篇就講故事,而不考慮實證方法的必要性和科學性,有些人甚至不了解什麼是實證研究,以為在網路上搜尋一些資料或者從司法部門獲取幾項資料就算是實證研究了,他們不了解社會學、人類學、政治學、經濟學、統計學等基礎知識和社會調查方法,因而出現不少誤區。在目前大多數自稱為實證研究的法學文獻中,在絕大部分聲稱運用了實證研究方法的法學博士或碩士學位**中,這些誤區都較為普遍地存在。

為了走出誤區,強調科學的實證研究,提公升實證研究的方法與技術,為了回應並推動中國近年來法學研究的實證潮流,促使法學研究更多地面向實踐,關注中國問題,進而推動司法改革的試點及其制度創新,有必要對法律實證研究的誤區、方法與技術進行系統討論。

本文以司法制度的研究為例,因而可以更狹義地將主題理解為司法實證研究的誤區、方法與技術。相比其他法學領域而言,司法制度更要強調實證研究,因為司法是法律從規範向事實、從靜態向動態、從書本向行動轉化的核心環節,利用實證方法觀察和分析司法的運作過程,是最有可能產生原創性研究的路徑。當然,本文討論的問題也在很大程度上適用於法律的實證研究。

二、實證研究的方向性誤區

方向性誤區是目前司法實證研究中最大的問題,它集中體現為理論與實踐的脫節,包括兩種常見的型別:一種是純敘事,即故事脫離理論;另一種是過度的理論,即理論脫離故事。其共同特點就是理論與實踐「兩張皮」。

(一)純敘事

故事不會自動成為理論,純粹的故事只是一種文學。中國目前聲稱為實證研究的法學文獻,絕大部分只能算是調查報告,就事論事,幾乎沒有理論貢獻。其大概的模式是:

先介紹調查目的、方法和過程,然後陳列各種令人眼花繚亂的資料和材料,偶而講些奇聞逸事來緩和枯燥感,至多為表明理論上的努力而稍有牽強地引用些抽象概念或學術文獻。

倘若沒有理論提公升,田野調查即便再艱辛,也只能算是「挖野菜」,田野調查者因此只能稱作調查者而非研究者。例如,《大河移民上訪的故事》的理論部分置於文末或注釋中,而如果沒有這些理論,該書就不可能是一部成功的社會學作品。實證研究中的故事絕對不是**或報告文學,而必須從「**式的故事」邁向理論。

實證研究者不僅僅是一位「事實」的描述者,而且應當通過調查研究實現理論的建構和貢獻。提煉核心概念,丟擲理論假說,提出重要命題,運用多元方法,建立理論框架,描述理論模型,運用理論解釋,檢驗理論真偽,展開理論對話,拓寬理論張力……用這些來統馭廣泛的材料和無窮的細節,把「微妙」的故事和細節整合到巨集觀結構上去,通過微觀與巨集觀的結合來解釋制度變遷與社會現實,進行**,並為進一步調查研究提供理論支撐和觀察視角,最終實現對「實踐」的超越。

因此,在實證材料的基礎上,構建乙個通盤性的理論對於研究價值的提公升十分重要,因為理論能夠以最簡單的概念和框架對社會生活中廣泛、複雜、多變的現象做出更一般性的解釋和**。正如蘇力所言,「理論追求的是解說力和**力,以及在此基礎上的人的能力的擴大」。

(二)過度的理論

儘管可以從多角度進行描述、分析和理論建構,但實證研究應恰當地把握經驗材料與理論的關係,過度的理論不僅會使研究喪失「實證」的名份,更會削弱理論本身的份量。這一誤區大致包括兩種情況:

1.來自司法實踐的理論愛好者

當前法學研究尤其司法制度研究領域中來自司法實踐的成果越來越多。這些成果有乙個突出的特點,即司法人員非常喜歡**一些理論問題,甚至玄學級問題。一些愛好理論的司法機構的領導,一些設法獲得博士學位或博士後經歷的司法幹部,在此方面尤其突出,並對所在司法機構的其他人員形成了示範效應。

不少司法機構也倡導司法人員進行理論研究,甚至利用行政方式作出要求或進行表彰。

許多法官、檢察官、律師不去挖掘自己熟悉的經驗材料,反而追求理論,言必稱希臘、羅馬、尼采、福柯、布迪厄、哈貝馬斯、波斯納、德沃金……他們大概認為對自己掌握的經驗材料的研究出不了「理論成果」。事實上,對於法官怎樣審案判案,檢察官如何反貪和起訴,律師維權的艱辛與技術,諸如此類的司法實踐,民眾及法律學者都擁有極大的興趣。這樣就形成了一種「圍城效應」。

你站在橋上看風景,看風景的人在樓上看你,倒不知是誰看誰。從司法人員的內部視角所觀察得來的這些經驗材料,其實具有相當大的研究價值。這些司法實踐中的理論愛好者只要調整方向,以親身獲取的經驗材料為基礎,適度地運用一定的理論和方法,就完全可能作出既有實踐價值也有理論意義的學術貢獻。

2.學者的「理論情結」

當前中國法學研究的路徑大概包括理論法學、對策法學和社科法學三類。理論法學的特點從理論到理論,規範法學、法解釋學、比較法學、法哲學基本屬於此類;對策法學的特點是從實踐到實踐,或者運用一定的理論和比較法材料提出政策建議;社科法學的特點是運用社會科學方法來研究法學問題。理論法學的許多學者,社科法學的部分學者,都存在迷戀理論的傾向。

我將這一傾向概括為學者的「理論情結」。

具有「理論情結」的學者往往追求理論——更多的理論和更大的理論。這些學者在從事實證研究時,時常會出現理論過度的問題。他們名為實證研究,其實只關心理論建構,從而實際上忽視了對實證材料本身的描述和分析。

他們所看重的其實並非實證,而是所謂的理論框架。理論建構才被他們視為真正的貢獻,因而也是他們追求的主要目標。在「理論情結」的暗示或支配下,理論建構有時難免會蛻變為追求一種使簡單問題複雜化、常識問題精緻化的技術。

正因為此,現在人們已經很難讀到費孝通先生那樣以平實語言分析深刻道理的文章,林達是近來少有的例外。在他們那裡,所建構的理論與實證材料不太容易彼此融合,理論往往過於有「張力」而可容納廣泛的事實,調查資料其實是可有可無的,或者可以是a也可以是b,甚至先有「理論」再到實踐中找「材料」,資料、材料、故事有可能會變成理論的附庸,一種點綴,乙個裝飾,其本身無關緊要。

實證研究不可無理論支撐,但過分追求理論,陷於理論情結,有可能導致理論與實踐的隔閡,實質上蘊含著反實踐的危險傾向。特別是對於傳統上屬於「技術人員」的司法領域的學者來說,「理論情結」無疑是一粒危險的種子。儘管我們不應過於侷限於技術性的規則設計,但或許,也不應當走向另乙個極端。

在實證調查的基礎上,如果可能進行理論建構,當應順其自然,努力為之,但不必勉強,更不必為理論而理論,既要超越「實踐」,更要回到「實踐」。因此,對於從事實證研究的司法領域的學者來說,最優選擇也許是追求一種緊緊圍繞實踐的理論,扎根於司法實踐之中,然後在實證調查的基礎上順其自然地提煉理論,而不必刻意地追求理論化。實證研究從經驗開始,以經驗為基礎,經驗的重要性至少不低於理論。

概言之,從事實證研究,應當避免「理論情結」。

三、實證研究的技術性誤區

在具體的技術性操作層面,司法的實證研究也存在較多誤區。本部分試圖以三項實證調研為例,對實證研究在技術方面的誤區作些歸納,並提出改進的建議。這幾項實證調研涉及不同級別的法院,具有不同的調查主題,使用了查閱案卷、問卷調查等多種調查方法,由此大致可以揭示當前司法的實證研究在技術方面存在的主要誤區。

需要指出,由於調查面對的情況複雜多樣、調研遭遇的問題很可能超出預期等原因,某些技術性誤區在調研中往往較難避免,但事前周密的調查設計、調研策略和方法的及時調整等一般可以化解或迴避此類問題。因而,以嚴謹的態度揭示出實證研究的技術性誤區是非常重要的。

(一)《信仰中的危機:人民法院公信力現狀實證調查報告》

這是某法院一項有關法院公信力的實證調查,主要採用了問卷調查的方法。報告很有價值,但也存在不少技術性問題。這些問題在問卷式實證調查中具有共通性,故稍作歸納,指明應盡量避免的誤區。

1.某些問題不適合採用問卷調查

例如,針對法官的素質現狀,採用問卷方式就法官的學歷、業績、知識結構、學術成果等進行調查就是不必要且不合理的:首先,這類客觀資料完全可以通過查閱檔案獲得;其次,公眾認識、了解法官的機會與渠道很少,其評價往往區域性、片面,而且還受被調查者的職業、身份、地位甚至某一次訴訟輸贏的影響,故這種映像式的調查結果也因違背客觀中立的初衷而不可取。又如「法官及書記員對所在法院法官型別看法」的調查,[2]6~8其選項「經驗型的、學術型的、以上兩者皆有、說不清楚」也存在同樣問題:

首先,法官這一職業是當然具有經驗的;其次,是否「學術型」法官,通過查閱法官發表的學術文章能夠得到確切答案,兩者皆無需調查。再如報告第二篇中就法院管理對公眾進行的一系列調查,由於絕大多數社會公眾沒有或較少親歷訴訟,對訴訟程序了解不多,對法院的內部管理更是知之甚少,故相關調查,如「立案審查手續給你的印象」,也顯得沒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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