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中國法律思想史》複習

2021-08-25 05:16:16 字數 4728 閱讀 3095

1 夏、商、西周的神權法思想:㈠神權法思想:是我國古代奴隸主階級以宗教迷信為特徵,用來束縛、統治人民的一種思想**。

它以「天命」「天罰」觀念為主要內容。神權法思想形成於夏,極盛於商,動搖於西周。㈡⑴夏朝統治者為了維護自己的統治,首創天命、天罰的神權法思想。

力圖神化奴隸主階級的統治權力,並把反映他們意志的法律說成是神意的體現。⑵殷商時代,天命、天罰思想有很大發展,突出表現在:①出現了乙個主宰一切的至上神——帝或上帝,上帝是商王的祖先;②商王豢養了一批神職人員;③占卜的形式固定,涉及的範圍十分廣泛;④商王以上帝在人間的代表的面貌出現,代天行罰。

⑶神權法思想在西周發生了一次重大變化。西周統治者在思想上仍利用神權作為統治人民的精神**。基於殷商滅亡的教訓,周公提出了天命轉移的以德配天說。

他認為天命是有的,但不是固定不變的,只有有德的人才可承受天命。⑷周公以德配天說的提出有重大意義:①它解釋了周滅商的原因和周的統治權的**;②它意味著神權的某種動搖,在一定程度上認識到了勞動人民反抗力量的強大。

2 宗法:以血緣為紐帶調整家族內部關係,維護家長、族長的統治地位和世襲特權的行為規範。周禮:

西周初期,奴隸主貴族為了鞏固和加強他們的統治,相傳在周公的主持下,對以往的宗法傳統習慣進行了補充、整理,制定出一套以維護宗法等級制度為中心的行為規範以及相應的典章制度、禮節儀式。這就是所謂周禮。嫡長繼承制:

就是嫡長子繼承王位的制度。商朝末年開始確立,這種制度為後世封建統治者所繼承,並長期沿用。

3 西周禮治的基本原則和基本特徵:⑴親親尊尊:是西周時期禮治的基本原則。

親親就是必須親愛自己的親屬,特別是以父權為中心的尊親屬;尊尊就是要求奴隸和平民服從奴隸主貴族,不得逾越。⑵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①這是周公時期禮治的基本特徵。

禮和刑都是奴隸主貴族的統治手段,有所側重。②禮不下庶人,就是說,禮主要是用來調整奴隸主階級內部關係的;各級貴族按禮規定所享有的各種特權,奴隸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所謂刑不上大夫,就是說刑罰的鋒芒是指向勞動人民,而不是指向奴隸主貴族。

4 「世卿世祿」制:是西周宗法制的產物。在周代的統治中,宗法制下奴隸主貴族的身份和特權一般來說始終是世襲的。

發展到後來,不但周王、諸侯和大夫,連國王和諸侯手下的重要官職也成為世襲的,形成「世卿世祿」制。

5 周公的「明德慎罰」思想:明德慎罰是以德配天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周公吸取殷商的教訓後得出來的。①周公的明德,就是要加強自我克制,實行德治。

對統治者而言,要嚴於律己,勤於政事;對統治人民而言,要重視人民的力量,寬以待民,使民心歸服。②慎罰是明德在刑事法律原則和政策上的體現,包括:對罪犯進行具體分析,區別對待;反對族株連坐,主張罪止一身;反對亂罰無罪,殺無辜;主張刑罰適中。

6 國之四維:是春秋時期管仲提出的政治法律主張。他把禮義廉恥視為維繫國家的四大繩索,繩索斷了,國家就會傾斜、危險、動亂甚至滅亡。

因此,只有整頓、推行禮義廉恥,君主政令才會通行無阻。四民分居定業論:四民指士、農、工、商。

四民分居定業思想的具體化是「三國五鄙」制度。管仲在沿襲「國鄙」制的基礎上進行了改良,實行「三國」,即把國分成二十多個鄉。五鄙是指將「鄙」即農村分為分為五個行政區域,分別由五個士大夫統管。

管仲對周禮進行改革的思想內容和特點:①打著「尊王」即維護周天子的旗號,挾天子以令諸侯;②突破了「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傳統,強調以禮教化和引導民眾;③打破了親親的宗法原則,任用賢能;④批判「刑不可知」和輕視法度的舊傳統,主張以法令作為人民言行的準則,以公開的法律作為標準。

管仲的法律思想:管仲作為春秋時期開明革新人士的代表,在法律思想方面主張天道與法律相結合,改革舊禮與創立新法並舉依法統政、禮法並用,以法律手段推行軍事、行政以及商業政策,促進富國強兵。①「修舊法,擇其善而業用之」。

對過去的法治不能簡單地廢棄或否定,而要選擇其好的方面加以創造性地運用,這是管仲的法治改良思想。②「作內政而寄軍令」。管仲主張以法理政、以法統軍、以法治民,並在制度上將這三者結合起來。

這是管仲法律思想的主要表現。③「令順民心」,「與民分貨」。法令的制定必須適應民眾好財爭利的習性,以建立和保障新的封建經濟制度,這是管仲在立法方面,尤其是在經濟立法方面的主張。

7 子產的立法救世主張:子產是從奴隸主貴族轉化而來的封建貴族,他的思想具有折衷於禮、法之間的特徵,即一方面強調禮治的重要,要求貴族必須遵守禮義;另一方面又削弱了禮治思想的天命神權色彩及其習俗性,使禮治趨於自然化、社會化和規則化。他的刑法思想則帶有後來法家思想的色彩。

⑴對「禮治」的繼承和改造。子產論禮,一方面把禮與儀區別開來,一方面又把禮視為自然的總秩序和總規律,主要表現為人們的行為規範,強調禮應適應民心。這就使禮自然化、社會化,為溝通禮與法創造了條件。

⑵改革內政,創立新制。具體措施為:①改革行政編制和土地制度;②加強對官吏的控制,獎賞忠於職守和奉公節儉的貴族與官吏,打擊驕奢淫逸的不法之徒;③作丘賦,確認土地私有制;④鑄刑書。

⑶鑄刑書,公布成文法。西元前536年,子產鑄刑書,開創了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晉國叔向寫信批評,引起一場爭論。

這實質上反映了奴隸主貴族與封建貴族之間兩種禮刑觀的矛盾。子產鑄刑書及其爭論的意義在於:①衝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縛,第一次肯定了公布成文刑法的「合禮合法」;②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傳統,肯定了法律對於限制貴族特權的重要作用。

⑷寬猛並用的刑法思想。在統治方法上,子產主張「德政」,要求統治者執法寬容,但在缺少「有德者」的情況下,不如執法嚴厲,即寬猛結合,以猛為主。在運用刑罰方面,子產強調罪刑相當,以情斷獄。

子產鑄刑書的有關爭論及其意義:西元前536年子產鑄刑書,即將刑法鑄於鼎上,予以公布,從而開創了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子產鑄刑書受到了保守派貴族的指責和非難。

晉國叔向寫信批評,認為刑法的公布違背了傳統,既不合時宜,又破壞了周代的統一法度,斷言此舉必然造成家破國亡的後果。針對叔向的責難,子產回信作答,表明了自己的堅定立場:其一,鑄刑書是為了救世,鞏固各方面改革的成果,為鄭國的生存和富強提供保障。

其二,新刑法的公布並沒有違背禮的原則,而是對傳統禮治的改良。意義:①衝破了…②打破了…

8 不法先王,不是禮義:是春秋時期鄧析提出的主張。法即效法,是肯定的意思。

不是即不承認、反對的意思。這句話的意思是,「先王」的所作所為,並不可能被萬世所效法。禮義,也不見得正確,沒有必要非遵循不可。

「不法先王,不是禮義」是鄧析主張改革,發對周禮的理論基礎和思想主旨。

9 先秦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內容:①仁學與仁政說。孔子建立了以「仁」為核心,以「復禮」為目的的思想體系,作為整個儒家的理論基礎。

主張仁者愛人,抨擊**,反對人殉。孟子、荀子適應時代的變化,將孔子的仁學發展為更為完整的王道仁政說。孟子認為,人的本性是善的,主張用仁政統一天下。

荀子繼承了儒家王道仁政主張,即主張採用以仁義為主、以兵威為輔的方法統一天下。②「為國以禮」的禮治論。孔子主張「為國以禮」,實行禮治,使「君子」和「小人」各自遵守一定的行為規範。

孟子主張君臣父子、兄弟、夫婦各守其禮。荀子認為人們都須嚴格按照禮所規定的等級名分分享權利和物質利益。③德主刑輔論。

儒家主張「為政以德」「以德服人」,反對「以力服人」;提倡教化,注重道德的感化作用,輕視法律及其強制作用,但不反對刑罰。④論法與刑。孔子要求統治者應關心法度。

認為只有遵循禮的原則,使用刑罰才能適當。孟子則要求統治者「省刑罰」,主張「罪人不孥」,即只懲罰罪犯本人,而不株連妻室兒女。荀子是先秦儒家中最重視法律的人,要求統治者做到「進退有律」,主張慎刑慎殺。

⑤為民製產,輕瑤薄賦。孔子反對準求財利,主張富民、足食。要求統治者減輕剝削,使勞動者得以安心生產。

孟子和荀子都主張給農民以私有土地,以保證農民有起碼的生存條件。⑥「為政在人」的人治論。儒家主張「為政在人」,認為政治的好壞取決於統治者的好壞。

荀子更提出了「有治人,無治法」的主張,認為法對於治理國家雖然重要,但法畢竟是制定的,並靠人去掌握和執行,即仍然取決於「人」。先秦儒家思想對後世有極大的影響,特別是經過西漢董仲舒的改造,使其成為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核心。

10 孔子法律思想的主要內容:⑴仁者,愛人。「仁」是孔子思想體系的核心,也是他的政治法律思想的核心和出發點。

他的「愛人」思想是我國古代較早出現的人道主義的萌芽。⑵「為國以禮」的禮治論。從法律思想的角度看,孔子禮治論的內容主要有:

①剝削階級享受特權是「天下之通義」;②「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說;③禮樂興,刑罰中;④禮之用,和為貴。⑶德治論與重義輕利的價值觀。孔子強調道德教化,刑罰只是作為教化的輔助手段。

還強調道德理想高於物質利益,反對追求個人私利。⑷寬刑慎殺,反對冤獄。主要內容:

①寬刑慎殺;②赦小過;③反對冤獄;④無訟思想。⑸「為政在人」的人治論。孔子認為統治者個人的道德品行至關重要,他把國家政事的興廢,完全寄託在統治者個人身上。

孔子法律思想的影響:①在兩千多年的漫長歲月裡,包括法律思想在內的孔子思想,給中華民族以深遠的影響,對東亞乃至整個世界也產生了相當大的影響。孔子的思想及儒學閃爍著中華民族世代相傳、不斷豐富和發展的智慧型和美德,它是中華民族偉大精神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重要內容。

②孔子的思想,經過孟子和荀子的發揚,有很大的發展,特別是經過西漢董仲舒的改造後,而成為封建時代的官方統治思想,其對法制的影響也至為深刻。今天,我們在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學和法制的過程中,也要深入研究其法律思想以及它的演變發展的歷史,從中吸取有益的東西。

11 孟子的「仁政」在法律思想上的體現:①王道仁政,道德教化。孟子的仁政,也就是他反覆強調的「以德服人」的王道,統治者應該依靠禮義道德教化進行統治。

②減省刑罰,罪人不孥。孟子認為,對待死刑,要持慎重態度,反對繁法苛刑,主張罪人不孥。③為民製產,輕瑤薄賦。

孟子主張分給農民土地,使他們有必要的生產資料;對人民實行「薄稅斂」的政策。④民貴君輕,暴君放伐。孟子認為,對於那些危害社稷的國君可以變置,對於暴君、昏君可以放逐,甚至誅殺。

在孟子的思想中,人民被置於重要的地位。⑤「惟仁者宜在高位」的人治論。孟子特別重視尊賢、用賢,還特別強調仁者個人的作用,把實行「仁政」的希望寄託在身居高位的仁者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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