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完善人大及其常委會表決制度

2021-08-22 13:48:09 字數 4614 閱讀 1099

人大及其常委會表決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法律所規定的人大代表在人代會上和常委會組**員在人大常委會會議上表決的免責權,表決的方式、程式、原則、公布和表決方式的確定程式等。

一、全國人代會的表決制度

憲法、全國人大組織法、全國人大議事規則規定了全國人大代表表決的免責權,即規定,全國人大代表在全國人代會各種會議上的表決,不受法律追究。代表法則規定各級人大代表在人代會各種會議上的表決,不受法律追究。對全國人大代表來說,這是他們的一項憲法權利。

全國人代會表決制度的其他內容還有:

代表參加本級人代會表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也可以棄權;代表對確定的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他人,也可以棄權(代表法的規定)。

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或者1/5以上的全國人大代表提議,並由全國人大以全體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數通過(憲法、全國人大議事規則的規定)。

如果遇到不能進行選舉的非常情況,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以全體組**員的2/3以上的多數通過,可以推遲選舉,延長本屆全國人大的任期;法律和其他議案由全國人大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憲法的規定)。

全國人代會進行選舉和通過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或者舉手表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全國人大組織法、全國人大議事規則的規定)。

全國人代會主席團將修改後的法律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大會全體會議表決議案,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憲法的修改,採用投票方式表決;以代表團名義提出的議案、質詢案、罷免案,由代表團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全國人大決定成立的特定的法律起草委員會擬訂並提出的法律案的表決辦法,另行規定;全國人代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得票數超過全體代表的半數的,始得當選或者通過;大會全體會議選舉或者表決任**的時候,設秘密寫票處;選舉或者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候選人的得票數,應當場公布;全國人代會選舉和決定任命的具體辦法,由大會全體會議通過(全國人大議事規則的規定)。

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代表法、全國人大議事規則的規定)。

法律草案表決稿,由全國人代會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應當說明理由,經主席團同意,並向大會報告,對該法律案的審議即行終止;交付全國人代會全體會議表決未獲得通過的法律案,如果提案人認為必須制定該法律,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重新提出(立法法的規定)。

提出質詢案的代表半數以上對答覆不滿意的,可以要求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覆(代表法的規定)。

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表決制度

全國人大組織法、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規定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員表決的免責權,即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組**員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各種會議上的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制度的其他內容還有:

常委會審議的法律案和其他議案,由常委會以全體組**員的過半數通過(全國人大組織法、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的規定)。

議案的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交付表決的議案,有修正案的,先表決修正案;任免案逐人表決,根據情況也可以合併表決;表決議案採用無記名方式、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的規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組**員必須參加對議案的表決,並服從依法表決的結果;宣布表決結果後,不得再對該議案發表意見,但與表決有關的程式問題,不在此限(全國人大常委會組**員守則的規定)。

列入議程的法律案,一般經3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再交付表決;各方面意見比較一致的,可以經兩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交付表決;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見比較一致的,也可以經一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即交付表決;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應當說明理由,經委員長會議同意,並向常委會報告,對該法律案的審議即行終止;法律草案表決稿,由委員長會議提請常委會全體會議表決,由常委會全體組**員的過半數通過;法律解釋草案表決稿由常委會全體組**員的過半數通過;交付全國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表決未獲得通過的法律案,如果提案人認為必須制定該法律,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重新提出(立法法的規定)。

提質詢案的常委會組**員的過半數對受質詢機關的答覆不滿意的,可以要求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覆(監督法的規定)。

三、地方各級人大和人大常委會的表決制度

地方組織法規定了地方各級人大代表和各級人大常委會組**員表決的免責權,即規定,地方各級人大代表、人大常委會組**員在人代會和人大常委會會議上的表決,不受法律追究。代表法也規定各級人大代表在人代會各種會議上的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地方各級人大和人大常委會的表決制度的其他內容還有:

代表參加本級人代會表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也可以棄權;代表對確定的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他人,也可以棄權(代表法的規定)。

地方各級人代會進行選舉和通過決議,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代表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選民,也可以棄權;代表的罷免必須由原選舉單位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或者由原選區以選民的過半數通過;常委會的決議,由常委會以全體組**員的過半數通過(地方組織法的規定)。

提出質詢案的代表半數以上對答覆不滿意的,可以要求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覆(代表法的規定)。

提質詢案的常委會組**員的過半數對受質詢機關的答覆不滿意的,可以要求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覆(監督法的規定)。

撤職案的表決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委會全體組**員的過半數通過(監督法的規定)。

在選民直接選舉人大代表時,選區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代會在選舉上一級人大代表時,代表候選人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代表的人數少於應選代表的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根據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選舉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差額比例,確定候選人名單;如果只選一人,候選人應為2人;另行選舉縣級和鄉級的人大代表時,代表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得票數不得少於選票的1/3;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代會在另行選舉上一級人大代表時,代表候選人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選舉結果由選舉委員會或者人代會主席團根據本法確定是否有效,並予以宣布(選舉法的規定)。

罷免代表採用無記名投票的表決方式;罷免縣級和鄉級的人大代表,須經原選區過半數的選民通過;罷免由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代會選出的代表,須經各該級人代會過半數的代表通過;在人代會閉會期間,須經常委會組**員的過半數通過(選舉法的規定)。

目前,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表決制度,除了前述法律規定的以外,還有一些是由地方人大或其常委會比照全國人大議事規則、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的有關規定,在自己的地方性法規或規範性檔案中規定的,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規定基本一樣。

四、完善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表決制度需要研討的幾個問題

在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表決制度方面,有一些問題值得關注,值得認真研究和思考:

1. 表決的免責權

所謂人大代表和常委會組**員的表決免責權,就是各級人大代表在本級人代會表決時、常委會組**員在本級人大常委會會議上表決時,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棄權票,也可以投反對票,投任何一種票,都不受法律的追究。

免責權就是免除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本系列文章曾經說過,在法律上承擔責任的種類有3種: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各級人大代表在本級人代會上的表決、常委會組**員在本級人大常委會會議上的表決,不受法律追究,就是對各級人大代表在本級人代會上表決時、常委會組**員在本級人大常委會會議上表決時,無論是投贊成票、棄權票,還是投反對票,都不會追究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中的任何一種責任。

換句話說就是,人大代表和常委會組**員表決時投贊成票免責,投棄權票也免責,投反對票也免責,即便是不參加投票(不按表決器)也免責。

規定人大代表和常委會組**員表決的免責權,是保護人大代表和常委會組**員投票自由、自主表達其意願的具體體現,是為了鼓勵人大代表和常委會組**員自由表達意志,以更好地科學決策、民主決策。

過去,發生過這樣的事情:人大代表在本級人代會上投票以後、常委會組**員在本級人大常委會會議上投票以後,有的機構、單位、組織追查投票結果,對投票結果進行批評。這是不對的。

如果人大代表在本級人代會表決時的行為、常委會組**員在本級人大常委會會議上表決時的行為,不夠人大代表、常委會組**員的資格,可以用罷免其人大代表、人大常委會組**員的辦法解決;如果用非法手段拉票,故意操縱投票,情節嚴重,觸犯了刑律,還是要追究法律責任的。但這不是因為他投了哪一種票,而是因為他有違法行動。

在這個問題上,也有人從另乙個角度提出問題。他們問,黨員人大代表是不是必須按照黨委的意見投票?

任何國家的議會中任何政黨的黨員,都必須遵守黨的紀律、執行黨的決議,否則,就不能作這個黨的議員。在表決時,如果黨員人大代表、常委會組**員中的黨員不執行黨委的決定,黨組織完全可以要求他遵守黨的紀律;多次不執行黨委的決定,就可以不提名其為人大代表、人大常委會組**員候選人。這是執行黨的紀律,不是追究其法律責任,是不違反表決免責權的法律規定的。

2. 表決的絕對多數原則和相對多數原則的並用

絕對多數表決原則就是表決時由該機構的全體人員、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在規定表決時,我國絕大部分法律採用了絕對多數原則,例如:

憲法規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大以全體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數通過;如果遇到不能進行選舉的非常情況,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以全體組**員的2/3以上的多數通過,可以推遲選舉,延長本屆全國人大的任期;法律和其他議案由全國人大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全國人大組織法規定,大會全體會議表決議案,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全國人代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得票數超過全體代表的半數的,始得當選或者通過;常委會審議的法律案和其他議案,由常委會以全體組**員的過半數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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