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 50011—2001)中對「抗震措施」與「抗震構造措施」有不同的定義。
抗震措施(規範2.1.9條):除**作用計算和抗力計算以外的抗震設計內容,包括抗震構造措施。
抗震構造措施(規範2.1.10條):根據抗震概念設計原則,一般不需計算而對結構和非結構各部分必須採取的各種細部要求。
1.規範中相關的規定(不包括丁類建築)
1.1.抗震措施(規範3.1.3條)
甲類建築,抗震措施,當抗震設防烈度為6~8度時,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當為9度時,應符合比9度抗震設防更高的要求。
乙類建築,抗震措施,一般情況下,當抗震設防烈度為6~8度時,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當為9度時,應符合比9度抗震設防更高的要求。
較小的乙類建築,當其結構改用抗震效能較好的結構型別時,應允許仍按本地區**烈度的要求採取抗震措施。
丙類建築,抗震措施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
1.2.抗震構造措施(規範3.3.2條及3.3.3條)
建築場地為ⅰ類時,甲、乙類建築應允許仍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採取抗震構造措施;丙類建築應允許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採取抗震構造措施,6度不降低。
建築場地為ⅲ、ⅳ類時,對設計基本**加速度為0.15g和0.30g的地區,宜分別按抗震設防烈度8度(0.20g)和9度(0.40g)時各類建築的要求採取抗震構造措施。
2.以規範規定為依據,列出符合抗震設防烈度要求的比較資料
2.1.丙類建築
ⅰ類場地6度7度8度9度
設計基本**加速度(g) 0.05 0.10 0.15 0.20 0.30 0.40
抗震措施(烈度67 7 8 8 9
抗震構造措施(烈度) 66 6 7 7 8
ⅱ類場地6度7度8度9度
設計基本**加速度(g) 0.05 0.10 0.15 0.20 0.30 0.40
抗震措施(烈度6 7 7 8 8 9
抗震構造措施(烈度) 6 7 7 8 8 9
ⅲ、ⅳ類場地6度7度8度9度
設計基本**加速度(g) 0.05 0.10 0.15 0.20 0.30 0.40
抗震措施(烈度6 7 7 8 8 9
抗震構造措施(烈度) 6 7 8 8 9 9
2.2.甲、乙類建築
ⅰ類場地6度7度8度9度
設計基本**加速度(g) 0.05 0.10 0.15 0.20 0.30 0.40
抗震措施(烈度7 8 89 9 9+
抗震構造措施(烈度) 6 7 78 8 9
ⅱ類場地6度7度8度9度
設計基本**加速度(g) 0.05 0.10 0.15 0.20 0.30 0.40
抗震措施(烈度7 8 89 9 9+
抗震構造措施(烈度) 7 8 89 9 9+
ⅲ、ⅳ類場地6度7度8度9度
設計基本**加速度(g) 0.05 0.10 0.15 0.20 0.30 0.40
抗震措施(烈度7 8 89 9 9+
抗震構造措施(烈度) 7 8 89 9+ 9+
2.3.較小的乙類建築
當其結構改用抗震效能較好的結構型別時,應允許仍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採取抗震措施。
另,根據《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 50223—2004) 第6.0.8條,人數較多的幼兒園、小學的低層教學樓,抗震設防類別應劃為乙類。
這類房屋採用抗震效能較好的結構型別時,可仍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採取抗震措施。
3.分析與討論
3.1.對定義的理解
「抗震措施」與「抗震構造措施」是有聯絡又有區別的概念。從規範中對「抗震措施」與「抗震構造措施」的定義來看,「抗震措施」定義中的「包括抗震構造措施」 ,表面上似乎可以直接理解為,它們均應對應相同的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但實際情況並非如此。「抗震措施」中的「抗震構造措施」所對應的設防烈度與「抗震措施」中的其他部分所對應的設防烈度可以不同。
我理解,丙類建築ⅱ類場地,是規範規定的基本狀態。此時,「抗震措施」與「抗震構造措施」均對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
需要說明的是,規範的條文中,對於丙類建築ⅱ類場地,並沒有明確指出「抗震構造措施」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但從條文的前後關聯及條文說明的一些解釋來看,作出上面的理解是合理的,否則會導致更多的謬誤。
3.2.丙類建築的抗震構造措施
在上述理解的基礎上,丙類建築的抗震構造措施就比較容易得到本文2.1中的結果。其概念是,抗震構造措施,可以用丙類建築抗震措施所對應的抗震設防烈度為基準:
ⅱ類場地不變;ⅰ類場地降一度(6度不降);ⅲ、ⅳ類場地中的7.5度和8.5度公升至8度和9度,其餘不變。
3.3.甲、乙類建築的抗震構造措施
3.3.1.抗震措施的設防烈度基準
規範規定的甲、乙類建築(較小的乙類建築除外),其抗震措施按提高一度採取措施,9度時,應符合比9度抗震設防更高的要求(在2.2中用9+表示)。
3.3.2.不同場地類別的抗震構造措施所對應的設防烈度
ⅱ類場地時的抗震構造措施,與抗震措施所對應的抗震設防烈度相同。
ⅰ類場地時的抗震構造措施,以ⅱ類場地時的抗震構造措施為基準降低一度。
ⅲ、ⅳ類場地時的抗震構造措施,以ⅱ類場地時的抗震構造措施為基準,在7.5度和8.5度時,理應加強。
但規範的規定是,「宜分別按抗震設防烈度8度(0.20g)和9度(0.40g)時各類建築的要求採取抗震構造措施」 。
因為ⅱ類場地時的抗震構造措施已經滿足了此要求,似乎可以不再加強。但從概念設計上看,ⅲ、ⅳ類場地與ⅱ類場地取用的標準比較,在7.5度和8.
5度處似乎也應略高一點。為此,在2.2中用8+和9+來表示,以示有點區別。
3.3.3. 8+和9+等的處理
8+及9+表示其「抗震措施」或「抗震構造措施」應符合比8度及9度抗震設防更高的要求。但規範並沒有給出更高要求的規定,處理起來會有很多爭議。從實際情況出發,遇到乙類建築的機會較少,當為7.
5度ⅲ類場地時,如採用8+不好處理時,可用9度來代替。至於9+,代表的是8.5度以上ⅲ、ⅳ類場地上的甲、乙類建築,更難遇到,這裡可以不必認真考慮,遇到之後再做專門討論。
注意區別抗震措施與抗震構造措施
2008 8 20 15 45 在 建築抗震設計規範 gb 50011 2001 中對 抗震措施 與 抗震構造措施 有不同的定義。抗震措施 規範2.1.9條 除 作用計算和抗力計算以外的抗震設計內容,包括抗震構造措施。抗震構造措施 規範2.1.10條 根據抗震概念設計原則,一般不需計算而對結構和非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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