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車卸吊大型裝置安全技術措施

2021-08-16 13:59:47 字數 2139 閱讀 6189

1.駕駛員及吊車人員必須了解吊車各部構造、效能(包括電氣裝置)通曉維修、保養知識,熟悉指揮訊號。

2.每次出車前,認真檢查制動、喇叭、方向、燈光是否良好,檢查各部機件有無損壞,不合乎要求不得使用。

3.嚴禁酒後駕駛車輛,在駕駛和吊拉作業時,不准吸菸或與他人閒談。

4.在吊運物體前應先將支撐腿伸出,支撐腳放平墊牢,必須保證車身平衡,否則嚴禁作業。

5.吊運鋒銳、楞角和精密物體必須墊好,嚴禁吊物從人頭上通過。吊物必須比周圍的障礙物高o.5公尺以上,嚴禁碰觸電氣線路,其安全距離必須符合「輸電線路電壓與允許距離關係表」的要求。

6.吊車除執行說明書制定的技術規程外,並嚴格按照製造廠的技術檔案所規定的要求操作。

7.要經常檢查鋼絲繩有無斷絲、磨損,吊鉤是否良好。

8.在工作時,如發現機器有異常聲音時,必須停車檢查,嚴禁帶故障作業。

9.起重物體,應按吊車不同角度的允許負荷吊運,嚴禁超負荷使用,吊車吊桿達不到的地方不能勉強或加長使用。

10.在窄路、障礙物複雜的路面上行駛時,應有人監護行人及架空障礙物,吊桿離輸電線路距離不得少於規定數值。

11.起落吊桿時,不得忽快忽慢。凡在較危險處所,嚴禁滿負荷吊運。吊車應採取固定措施。

12.在吊運物體時,必須等吊鉤、繩索綁牢固和沒有絞扣的現象後方可起吊。不准在陡坡上吊運物件轉杆。

13.在吊較重的物件時,吊車必須與車座成縱的方向,不得與吊車成橫的方向,必要時應採取安全措施。

14.在沒有夯實的地面作業時,支撐腳下應採取安全措施墊平、墊牢。

15.吊著工件轉杆時,應首先考慮負荷情況,並檢視四周圍有無障礙物,迴轉速度不要過快,應保持工件穩定。

16.吊車工作時,底座平台上禁止站人。

17.吊車在行駛時,禁止上下車輛。

18.行車或停車時,鉤頭必須離地2—3公尺,起落吊桿必須鳴笛。

19.工作中有困難時,必須經過研究,經技術部門配合,採取可靠安全措施,方可吊運。決不能冒險工作。

20.遇到下列情況禁止吊運。

(1)指揮訊號不明和亂指揮不吊。

(2)鋼絲繩不合格不吊。

(3)超負荷和重量不明不吊。

(4)埋下或凝結在地下的物體及帶電裝置不吊。

(5)光線黑暗,視線不清不吊。

(6)斜拉不吊。

(7)吊起工作物不得行駛。

21.車輛行駛前,必須先將支撐腿支腳收復原位固定好,吊鉤、吊桿停放在固定位置。

22.在礦內行駛時車速不得超過5公里,拐彎時速度更要放慢。

23.吊車用完後,必須將車門隨時鎖好。吊車嚴禁停放在交通要道上。

24.起重和掛鉤人員,必須遵守掛鉤安全技術規程。

25.吊拉物件之前,必須進行試吊,離地距離200—500mm,檢查各支撐這部位,鋼絲繩的情況,再下放至地面前停止檢查制動是否正常。

26.配合起重協同作業時,除了嚴格遵守本車的技術規程外,還要聽從起重人員的統一指揮。

27.起重吊車在定期檢修時,吊鉤部分必須同時拆卸檢查有無嚴重磨損及變形,特別吊鉤螺紋部分及圓柱的過渡弧部分,應經磁力探傷檢查有無裂紋。更換新吊鉤時,必須按規範選取和按規範製造,不准採用鑄鋼鉤和焊補使用,鋼絲繩的更換必須按規範選取。

28、工作人員必須首先應了解吊裝物的幾何尺寸、重量,選擇好起吊物的重心及需要的吊具索具,第一次使用的起吊錨桿時必須先試吊。

29、使用的起吊工具的載荷必須大於起吊物重量,起吊索具、鏈具等安全係數必須大於起吊物重量的6.5倍。

30、起吊前必須首先檢查起吊所用工具的完好情況,不合格的工具禁止使用。

31、起吊時必須有副隊長統一指揮,並派專人觀察安全情況,發現異常應立即停止作業進行處理。

32、起吊裝置時,禁止任何人隨同裝置同公升降,禁止任何人在裝置下面後受理索具、鋼絲繩附近及吊裝物下落所能波及的地方通過或逗留,並嚴禁將身體的任何部位伸入吊裝物下面及重物可能滑落的方向,且周圍不得有行人通過;操作者用力要均勻,不得死拉硬拽。

33、起吊重物時,當鉤頭稍微受力後摘掛鉤頭人員必須閃開後,方可繼續起吊。

34、起吊過程中間不得停止作業離開工作現場。

35、起吊作業現場必須清理好雜物,疏通好安全退路,並且10公尺範圍內不得有其他人員。

46、操作者且不可站在起吊物的下頭,拽動拉鉤用力應均勻和緩,不要用力過猛,如發現拉不動,不可猛拉更不能增加人員,應立即停止進行檢查,嚴禁任何人站在起吊物下通過。

47、起吊重物就位後,必須放置穩固,施工人員要站在合適安全的位置在進行工作,以意外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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