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築工程質量通病防治措施

2021-08-14 13:17:58 字數 4783 閱讀 6678

(全面終結版)

由於住宅建築工程質量通病具有多發性、難治性等特點,多年以來一直是質量管理難點問題,直接影響居民生活,是群眾質量投訴的熱點。採取有效措施防治住宅建築工程質量通病已迫在眉睫。為了確保今後住宅建築施工質量,創使用者滿意工程,根據長期從事建設工程質量監管經驗,並結合實際情況,針對住宅工程目前存在「建築基礎、門窗材質及安裝、建築裂縫、建築滲漏、室內標高和幾何尺寸控制、建築安裝」等六大質量通病現象,制定本防治措施。

消除住宅樓工程質量通病,是今後工程質量管理工作重點,是工程質量過程及竣工驗收的前提條件,要求所有參建的建設、施工、監理、設計、檢測等單位認真落實執行,為廣大使用者服好務。

1 總則

1.1 為提高工程質量,控制和減少住宅建築工程質量通病,重點規範住宅建築工程質量,制訂本措施。本措施適用於新建、改建、擴建的住宅建築工程。

1.2 住宅建築工程質量通病防治措施工作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原則。未開展質量通病防治措施工作的住宅工程,不得進行住宅分戶驗收。

1.3 提倡積極運用「四新」技術,開展通病防治措施工作。

1.4 從事住宅工程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除執行國家有關法規與工程建設技術標準外,還應執行本措施的規定。

1.5本措施是針對以往大慶油田住宅住戶投訴情況,根據國家、地方住宅建築工程質量相關標準進行制定的。

1.6 本措施各條款中,如與住宅建築施工驗收規範、設計圖紙有衝突,以現行最新版規範和設計為準;如與施工預決算有衝突,需要追加投資,由施工單位請示建設單位決定是否實施。

2 基本規定

2.1通病防治措施由建設單位組織實施,參建各方質量責任主體按各自職責執行本措施,並在實施過程中採取相應的管理辦法。

2.2 設計單位在設計交底時,將相關的設計措施和技術要求向有關單位進行交底。

2.3 施工單位應編寫《住宅工程質量通病防治措施方案》,經監理、建設單位批准後實施。

2.4 監理單位應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質量通病防治措施方案,並提出具體要求和監控措施,列入《監理實施細則》。

2.5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將住宅工程質量通病防治措施方案的落實作為監督檢查的重點內容。

2.6 防水工程、塑鋼窗安裝、外牆保溫施工等工程必須由具備相應施工資質等級的隊伍進行施工,防水工程主要施工人員應持有相關部門頒發的崗位證書。防水材料、塑鋼窗、外牆保溫材質質量應符合產品質量標準要求和設計要求,並經見證取樣檢測合格後方可使用。

2.7 住宅工程竣工驗收時除執行現有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程所規定外,還應執行《宅建築工程質量通病防治措施》的有關規定要求。

3 各方責任主體的質量通病管理措施

3.1 建設單位

3.1.1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單位承擔工程有關業務,依法簽訂合同,並在合同中明確通病防治的責任及獎罰措施。

為便於消除質量通病和避免質量投訴無施工單位或生產廠家受理現象,建議建設單位對施工單位、材料廠家在簽定合同時,單獨列出質量保證金條款,對投產使用後存在嚴重質量通病或質量投訴無施工單位或生產廠家受理的工程,建議直接扣除質量保證金。建議對出現嚴重質量通病或質量投訴問題的有關人員,實施責任追究。

3.1.2 建設單位要保證合理工期、合理造價,不得要求勘察、設計、施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或者壓縮勘察、設計和施工的合理週期;不得要求監理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進行工程監理;不得擅自變更、修改已審查通過的施工圖設計檔案。

不得出現以往搶工期、輕質量現象。

3.1.3 在開工前督促建設各方制定和實施相關的通病防治專項施工方案和實施細則,審核施工單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質量通病防治措施專項施工方案》。

3.1.4 按合同約定,建設單位負責採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應保證其符合設計檔案、有關技術標準及本措施的要求。

要求開發商根據施工週期及早訂貨,確保生產廠家的產品生產週期和產品質量,加強材料裝置質量把關,採購合格產品,避免再出現材料到貨晚搶進度輕質量現象。對塑鋼窗、外牆保溫板、主體砌塊、防水材料、基礎管樁等重要建築材料的生產質量,要求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實行駐廠監造。

3.1.5 組織建設各方成立通病防治工作管理機構,加強對通病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與技術管理。應將各專業分包納入總承包管理。

3.1.6 在組織竣工驗收時,將通病防治列為驗收內容。建設單位在做好一戶一驗收工作的前提下,應向使用者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明確住宅建設的質量責任及保修制度。

1) 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後,建設單位應向使用者告知,防止使用者因二次裝修損壞衛生間防水和破壞建築物。

2)在保修期內發生住宅工程質量投訴的,由建設單位組織有關責任方解決質量問題。避免出現推諉扯皮,激化矛盾。

3.1.7為了確保工程質量,避免違法轉包分包,在工程施工前期,根據施工單位招投標檔案和上報的資料,要求建設單位認真核查施工單位人員進場情況,核查各專案經理和所有管理人員資質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與投標檔案相符;核查所有各工種施工人員資質是否符合要求,人數是否與投標檔案相符。

發現弄虛作假者,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要上報建設主管部門進行嚴肅處理,並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3.2 設計單位

3.2.1 設計單位應當依據專案批准檔案、城市規劃、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設計深度要求等進行設計,並對設計的質量負責。

對易發生住宅工程質量通病的部位和環節應優化、細化設計方案,並用節點構造詳圖予以明確。

3.2.2 設計單位在設計檔案中不得選用國家和省禁止使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對設計中採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新裝置,應明確施工要求、構造措施和驗收標準。

3.2.3 設計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開工前認真進行交底,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提出的問題應及時答覆,對容易產生住宅工程質量通病的部位和環節,應細化設計做法。

3.2.4 參與工程質量通病問題的分析,並對影響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質量通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3.3 監理單位

3.3.1監理單位要嚴格履行監理合同約定並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所有監理人員資質、人數必須符合要求並報建設單位備案(包括見證取樣人員、旁站監理)。不得雇用無資質專業監理人員。

3.3.2 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要有質量終身負責制理念,要建立對重大質量事故的責任追究制度。

3.3.3 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標準、經審查合格的設計檔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和監理合同,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

3.3.4 監理單位應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質量通病防治措施專項方案。

3.3.5 編制《監理實施細則》中,對住宅工程質量通病防治措施應提出具體要求和監控措施。

3.3.6 配備必要的檢測儀器,加強對工程質量的平行檢驗和旁站監理,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3.3.7 應加強工序質量監控,強化事前控制,將治理住宅工程質量通病作為工程質量控制的重點。

3.3.8 應督促施工單位建立嚴格的質量自檢和專檢制度,認真做好隱蔽工程和工序質量的驗收,對易產生住宅工程質量通病的部位或工序,加強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工作,確保每一道工序符合要求後,再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做好通病防治部位的隱蔽驗收工作,不合格的不准進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3.3.9 必須嚴格執行見證取樣制度,監理見證取樣人數和人員資質必須符合要求且到監督站備案。在施工過程中,加強對原材料、構配件、裝置及預拌混凝土的進場驗收與檢驗工作。

3.3.10 定期召開由總監理工程師主持的通病防治工作例會。

3.3.11 工程竣工時,應將住宅工程質量通病防治措施的實施情況和評價結果寫入《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3.4 施工單位

3.4.1 施工單位要嚴格履行招投標合同並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施工單位資質必須符合要求,所有施工管理人員資質、人數和進場施工人員資質、人數必須符合要求並報建設單位備案(包括見證取樣人員)。

不得雇用無資質專業分包單位、施工管理人員、施工人員。

3.4.2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技術標準和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進行施工,強化施工質量過程控制。

施工單位不得擅自修改設計檔案,不得偷工減料,嚴禁使用未經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通過的施工圖設計檔案。

3.4.3 施工單位和專案經理要有質量終身負責制理念,接受往年質量回訪教訓,從工程開工、施工人員組織、材料進場把關、樣板起步、施工過程質量把關、竣工驗收等環節高度重視嚴格把關,尤其是對「地下基礎與防水施工、塑鋼窗材質及安裝、外牆保溫施工、室內抹灰及幾何尺寸、屋面及衛生間防水施工、水暖電安裝」等關鍵部位更要精心施工。

3.4.4 圖紙會審時,施工單位應重點審查易產生質量通病部位的節點構造做法,對施工操作困難、節點做法控制質量通病困難等問題,應以書面形式向設計單位提出改進意見。

3.4.5 施工單位應在住宅工程開工前單獨編制《住宅工程質量通病防治專項施工方案》,經施工單位審核合格後報監理(建設)單位審查批准後實施。

總包單位應審核分包單位提出的通病防治方案,並負責檢查其實施情況。施工單位應按經審查批准後的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

3.4.6 根據經審查批准後的《住宅工程質量通病防治專項施工方案》,對作業班組進行技術交底,按標準開展樣板引路。

各建築單體在工程大面積施工前先施工樣板,樣板檢查合格後再大面積施工,大面積施工質量標準不得低於樣板戶(段)質量。建議施工單位在其施工住宅的空心砌體砌築與芯柱灌注、砼梁板柱幾何尺寸和層高、牆面與地面抹灰、塑鋼窗安裝、外牆苯板施工、衛生間及屋面防水、水暖電安裝等部位必須設定施工樣板(段)。

3.4.7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裝置和建築製品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經檢驗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施工單位不得使用。

對建設單位要求使用不合格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施工單位應當拒絕。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的見證取樣檢測,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由建設單位委託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檢測。對所有進入施工現場的材料、裝置必須嚴格把關,特別是對塑鋼窗、防水材料、外牆保溫材料、砌塊等材料更要高度重視。

3.4.8 在採用新材料時、新技術、新工藝、新裝置,除應有產品合格證、效能檢測報告和有效的新材料鑑定證書外,還應進行必要檢測。

住宅建築工程質量通病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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