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炮的安全技術措施

2021-08-14 11:34:23 字數 4827 閱讀 9358

一、入井前的準備工作

1、要對放炮器進行詳細檢查,必須是防爆效能好,不缺零部件,不缺螺絲,外殼完整,接線鈕牢固,絕緣板完好,經試驗電流與電壓合乎標準。

2、必須帶符合要求的放炮器鑰匙、放炮合格證、口哨、爆破物品領取證,及足夠長度的放炮母線等所需用的用具,

3、檢查火藥箱是否完好,揹帶是否牢固可靠,如有損壞必須修好。

二、火藥、雷管的領取和運輸

1、放炮員應憑放炮員合格證和火藥、雷管領取單領取火藥、雷管,領取火藥雷管的數量則應按爆破說明書規定的裝藥量及當班進度計算當班的需要量。

2、領取火藥雷管時,要按規定手續辦理,親自填寫領取單,填清楚數量和種類。對發的火藥雷管要當面點清數量,檢查火藥的質量及品號,一切條款都附合要求時方可簽名蓋章。

3、領取的炸藥和雷管,必須分別放在不同的專用箱內並加蓋、上鎖,嚴禁藥、管混合裝和亂扔亂放。

4、電雷管必須是持有放炮員合格證的人員運送。

5、背運火藥下井時,必須由放炮員本人親自搬運。

6、如果放炮員背運不完當班使用的火藥量,可以讓放炮副手或班長指派熟悉有關放炮及火工品管理的各項規定的人員幫助背運。但是運送雷管必須由持放炮員合格證的人員親自背運,不准轉給他人。

7、領到火藥後,必須直接往工作地點運送,中途不得轉給他人。

8、放炮員攜帶雷管數量不得超過10公斤,火藥每人的重量不得超過20公斤。

9、運送火藥中途休息時,要避開人員集中的地方,選擇安全地點。

10、在運送火藥、雷管中,行走要離開電纜、電機和導電物體,要時刻注意來往車輛。

11、如果二或二人以上運送火藥時,不得併排行走,並至少保持10公尺距離。

12、背運火藥不准乘車,不准衝撞和敲打,要輕拿輕放。

三、裝藥前的準備工作

1、放炮員把火藥雷管送到工作地點,集中存入在專門的火藥、雷管箱子內。火藥、雷管箱應放到支架完好,離開機電裝置及導電物體的安全通風好、乾燥的地方。

2、清點用具是否齊全,放炮器的鑰匙必須隨身攜帶。

3、放炮員必須到工作面檢查安全狀況,炮眼分布和炮眼的個數,然後到無人安全的地方裝配引線(炮頭)。

4、裝配引藥

a、裝配引藥按下列定:

1)裝配引藥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電氣裝置和導電體的安全地點進行,嚴禁坐在火藥箱上裝配引藥。

2)裝配引藥時,必須防止電雷管受振動或衝擊,以防止折斷電雷管腳線和損壞絕緣層。

3)電雷管只許由藥卷的頂部裝入,不得用電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電雷管必須全部插入藥卷內,嚴禁將電雷管斜插在藥捲的中部或捆在藥卷上。

4)電雷管插入藥捲後,應用腳線將藥捲纏住以便把電雷管固定在藥卷內,還必須將電雷管腳線末端扭結短路。

5)裝配引藥的數量,應以當班工作面實際用量為限,不得多於炮眼數目。

b、裝配引藥須按下列要求操作

1)抽雷管:從成束的電雷管中抽取單個雷管時,先將腳線理順好,一手輕輕地拿腳線,另乙隻手捏緊雷管上端腳輕輕用力均勻抽出。不得手拉管體硬拽腳線,也不提手拉腳手硬拽雷管。

2)裝配引藥時,放炮員用大於雷管直徑的竹桿、木類棍在藥卷平頭頂部扎眼,眼深略大於雷管長度,然後將雷管插入藥卷內,在有水的工作面放炮,把引藥裝入防水套內,將防水套口扭結紮緊,然後把雷管腳線纏繞在藥卷上。

3)把做好的引藥按順序擺放,放在藥箱內,清點數量不得丟失。

5、裝藥前放炮員要詳細檢查炮眼及周圍情況,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報告隊(班)長及時處理,在未處理前,放炮員有權拒絕裝藥放炮。

1)採煤工作面裝藥地點附近20m範圍內的瓦斯濃度達到1%時。

2)裝藥地點支護不完整,頂板有隱患等。

3)檢查裝藥地點20m範圍內有煤塵情況,有飛揚煤塵堆積未經處理時。

4)工作面風量不穩,質量不足,有迴圈風。

5)在放炮地點20m以內,有未經清除的煤矸,礦車或其他雜物阻塞巷道斷面三分之一以上時。

6)發現炮眼內有異狀,溫度驟高驟低,有顯著瓦斯湧出,煤巖鬆散透老空情況時。

7)發現炮眼深度、角度、位置和方向,有不符合規定的。

8)發現炮眼縮小、 垮塌、 裂縫時。

9)炮眼打在裂縫上,節理上或炮眼打在斷層上,且有出水異狀。

10)炮眼內煤矸沒有排乾淨。

11)在幾個自由面的地方裝藥,最小抵抗線小於0.5公尺時。

12)炮泥質量、數量不符合規定及炮眼深度小於0.65公尺時。

四、裝藥的操作

1、本工作面採用正向裝藥形式。裝藥時,首先必須用掏勺或壓縮空氣清除炮眼內的媒(巖)粉,用炮棍探明炮眼深度和角度後,將藥捲乙個挨乙個地送進炮眼。把藥輕輕推入眼底,不得用力衝撞,但炮眼內的藥捲必須彼此相接。

2、對仰角大的炮眼裝藥時,將藥捲乙個挨乙個的送進炮眼,最後裝一節炮泥隨藥捲一起推進眼底,以防止去掉炮棍,火藥掉下來,用炮棍輕搗使炮泥卡住藥捲。

3、裝藥時必須注意藥捲的聚能穴和雷管方向要一致,正向爆破的聚能穴朝眼底。

4、對潮濕或有水的炮眼,應將藥捲套上防水套。

5、裝藥前必須把雷管腳線末端扭結成短路,裝藥後必須把電雷管腳線懸空,嚴禁電雷管腳線、放炮母線同運輸裝置,電氣裝置等導電體相接觸。

五、封炮泥的操作

1、裝炮泥時,開始先送入

一、二節炮泥要用棍輕搗,再送入炮泥,依次用力搗實。

2、裝藥時要一手拉腳線,另乙隻手持炮棍送炮泥。

3、炮眼封泥,應採用不燃性的,可塑性鬆散材料,如砂子和粘土的混合物製成的炮泥。

4、每封好乙個炮泥後,隨即將腳線端扭結,盤放在眼口。

5、對無封炮泥,封泥不嚴實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泥的都嚴禁放炮。

6、炮眼封泥應符合下列要求:

1)放炮眼的深度小於0.6公尺,不得裝藥放炮。

2)炮眼深度為0.6公尺至1公尺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放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

3)放炮眼長度超過1公尺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0.5公尺。

4)深孔爆破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1公尺。

5)採用光面爆破時,周邊光面爆破眼的封泥應用炮泥封嚴,封泥長度不得小於0.3公尺。

6)工作面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由面時,在煤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於0.5公尺,在岩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於0.3公尺,鑽孔裝藥爆破大岩塊時,最小抵抗線和封泥長度不得小於0.3公尺。

7)嚴禁採用糊炮、明火、普通導爆索或非電導雷管放炮。

六、聯炮線

1、採用串聯法:電雷管腳線端部去掉膠質,根據炮線長度和眼數,從某乙個炮眼一端開始向另一端進行,即手拉手聯接,聯接必須扭緊,最後剩下的兩端扭接 ,以備放炮時與母線聯接,如果遇腳線與腳線接不上,可以接長;腳線長度小於眼深時,也可以接長腳線,但兩接頭必須錯開並用膠布包紮完好。

2、敷設放炮母線 ,應符合下列要求

(1)放炮母線必須使用雙芯軟電纜,或多股銅芯膠質線,並採有雙線單迴路,母線和腳線總電阻不得大於20ω。嚴禁用單線和把軌道,金屬管或大地當作迴路。

(2)放炮母線和聯接線的聯接或直接連到電雷管腳線上,必須相互扭緊並懸掛,不得同軌道,金屬等導電體相接觸 。

(3)放炮母線同電纜、電線、訊號線應分別掛在同一巷道的兩側。如果必須掛在同一側時,放炮母線掛在電纜下方,並應保持0.3公尺以上的懸掛距離。

(4)放炮母線必須誰用誰掛,嚴禁使用固定放炮線,以免發生意外。

(5)放炮前,放炮母線必須扭結。

(6)放炮母線連腳線,檢查和通電工作,只准放炮員一人操作。

七、 警戒

1、放炮前當班的班長必須指派責任心強的人員負責警戒。

2、放炮的警戒距離分別以下:

掘進工作面:直巷撤離100公尺,有拐彎撤離75公尺。

3、警戒人員要躲在頂板和支架完整有掩護的安全地方。

4、警戒人員設好後,警戒線以內的人員必須全部撤到警戒線以外。

5、貫通巷道相距巖巷15公尺,煤巷20公尺時,停工的一頭也必須按規定設警戒。

6、警戒距離為放炮母線敷設長度的最短的地方,放炮員也必須到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方放炮。

7、班(組)長和警戒員,負責把警戒線以內的人員撤到警戒以外後, 班 (組)長必須清點人數,確保無誤後方準達下放炮命令。

8、放炮員、班(組)長、安全瓦檢員三人,必須一起對工作面在放炮前進行最後檢查、檢查工具、機電裝置、電纜、沼氣濃度、煤巖、風量、安全出口、支架、煤壁、頂板、放炮母線等均符合安全規定後,放炮員方可最後離開工作面。

八、放炮的安全操作

1、放炮是根據當班班長安排進行的

經過詳細檢查,確認安全可靠,才能將雷管腳線與放炮母線接好,然後最後乙個離開放炮地點,順路檢視放炮線,來到母線的另一端將母線分開,分別連線到放炮器的接線柱上擰緊,先順一聲長哨,並高喊:「放炮啦、放炮啦」,再次兩聲長哨,並高喊後,再等5分鐘,然後按如下順序操作,觀察氖氣燈發亮並閃光穩定時,即將毫秒開關的鑰匙順時針轉到放炮位置,雷管起爆,即完成了放炮操作。

2、放炮後,將放炮器鑰匙取下,隨身攜帶妥善保管,並將放炮母線摘下扭成短路。等候的具體時間,使用瞬發雷管放炮時等候五分鐘,使用延期雷管放炮時,要等候15分鐘。

3、放炮後,待工作面通風15分鐘以上,炮灰吹散後,才准進入工作面,檢查氣體、頂板、支架、殘炮、瞎炮等情況。確保安全,方可吹解除警戒(連吹短聲)口哨,讓作業人員進入工作面。

4、當班裝藥的炮眼,必須當班放炮完畢。在特殊情況下如果當班留下來未放完的炮眼,當班放炮員必須同下一班放炮員在現場交待清楚。

5、通電以後裝藥炮眼不響時,放炮員必須先取下放炮鑰匙,並將放炮母線從電源上摘下,扭成短路,再等本節(2)規定的時間後,放炮員方可沿線查詢原因。

九、處理瞎炮

處理瞎炮必須在班(組)長直接指揮下進行,並在當班處理完畢 ,如果當班未能處理完畢,放炮員必須同下一班放炮員在現場交待清楚。處理瞎炮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由於聯線不良造成的瞎炮,可以重新連線放炮。

2、不屬於上述情況,在距瞎炮至少0.3公尺處平行於瞎炮眼重新打眼裝藥放炮。

3、在未處理完畢瞎炮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與處理瞎炮無關的工作。

4、嚴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藥,嚴禁在炮眼殘底(無底有無殘餘炸藥)繼續打眼。

5、嚴禁有鎬、創或在炮眼中直接取出原放置引藥或提雷管腳線把電管拉出。

6、處理瞎炮的眼工作完成後,放炮員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雷管、火藥。

附錄一電煤鑽打眼安全技術措施

放炮安全技術措施

為了實現安全生產管理目標,杜絕違章放炮,強化井下放炮管理,防止放炮事故的發生,依據 煤礦安全規程 及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措施。一 入井前的準備工作 1 入井前要對放炮器進行詳細檢查,必須是防爆效能良好,不缺零部件,不缺螺絲,外殼完整,接線鈕牢固,絕緣良好,經試驗電流與電壓符合標準,不符合要求的放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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