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學校管理辦法

2021-08-03 22:49:05 字數 2543 閱讀 2270

鶴壁市淇濱區民辦教育辦學機構管理辦法

(試行 )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民辦教育辦學機構辦學行為,促進民辦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區行政區域內,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以下簡稱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設定民辦教育機構(以下簡稱民辦教育機構)應有明確的辦學方向、辦學宗旨和培養目標,應遵循教育規律,滿足社會的多種教育需求,努力辦出特色。

第二章設立

第四條舉辦民辦教育機構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舉辦民辦教育機構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條民辦教育機構的負責人(校長、園長)應當具備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質和較高的職業道德素質,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具有與所任職務相適應的任職條件;有與辦學內容相對應的專業優勢;年齡在70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六條民辦教育機構要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專職和兼職教師隊伍。所聘教師必須有較高政治素質、業務能力強,與所設專業相適應,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任教資格,其中專職教師人數不少於三分之一。

第七條民辦教育機構必須有穩定的辦學資金**,有與辦學規模相匹配的開辦資金。

第八條民辦教育機構要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穩定、集中、符合安全標準的校舍。培訓學校建築面積不少於200平方公尺,幼兒園建築面積不少於500平方公尺,其他各級各類學校根據辦學規模按國家規定標準執行。租賃校舍的,租期不少於3年。

教學用房必須具有安全性。

第三章審批

第九條申請籌設民辦教育機構的,舉辦者應當向區文教體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辦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學校名稱、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二)舉辦者的資格證明檔案。社會組織舉辦民辦教育機構,要提交法人資格證書原件和影印件。個人舉辦民辦教育機構,要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和影印件,以及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證明。

非本地戶籍人員申請辦學的還須辦理暫住戶口。

(三)社會組織或個人聯合辦學的,還應當提交聯合辦學協議書。協議書應明確辦學宗旨、培養目標以及各方出資數額、方式和權利、義務。

(四)資產**、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檔案,並載明產權。其中辦學開辦資金和校舍面積不得低於本辦法規定的標準。

(五)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檔案。

第十條區文教體局自受理籌設民辦教育機構的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同意籌設的,發給籌設批准書。不同意籌設的,應當說明理由。

籌設期不得超過三年,超過三年的,舉辦者應當重新申報。

籌設期間可依法開展籌設活動,可以招生試辦。

第十一條籌設工作完成,申請正式設立民辦教育機構的,舉辦者應當向區文教體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 籌設批准書。

(二) 籌設情況報告。

(三) 民辦教育機構章程。章程應當規定下列主要事項:

1、學校的名稱、位址;

2、辦學宗旨、規模、層次、形式等;

3、學校資產的數額、**、性質等;

4、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產生方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

5、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資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7、學校自行終止的事由;

8、章程修改程式。

(四)首屆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組**員名單,身份證原件和影印件,個人簡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的成員,還應提交有關單位的證明。

(五)擬任校長、園長的身份證、戶籍證明、學歷證書、職稱證書的原件和影印件,個人簡歷。

(六)擬聘教師的學歷證書、職稱證書的原件和影印件,有教師資格證的還應提交教師資格證的原件和影印件。

(七)擬聘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原件和影印件。

(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九)辦學場所證明。舉辦者自有校舍的應提交產權證明原件和影印件。作為辦學投入的應辦理好產權變更手續,不作為辦學投入的,舉辦者應出具無償使用的證明,包括使用面積,期限。

租賃校舍的,應提交租賃協議原件和影印件。

(十)辦學所需的教學儀器、裝置清單。舉辦者自有裝置,作為辦學投入的,應辦理好所有權變更手續;不作為辦學投入的,出具無償使用證明。

第十二條具備辦學條件,達到設立標準的,可以直接申請正式設立民辦教育機構,並應當提交本辦法第十一條(三)至(十)項規定的材料。

第十三條申請正式設立民辦教育機構的,區文教體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並送達申請人。

對批准正式設立的培訓機構發給辦學許可證。

對不批准正式設立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民辦教育機構取得辦學許可證,並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時辦理有關登記,取得法人資格後方可向社會招生。

第四章管理

第十五條民辦教育機構只能使用乙個名稱。

民辦教育機構的名稱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民辦教育機構須冠名「鶴壁市淇濱區xx學校(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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