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居建材公司外派人員管理辦法

2021-08-01 22:07:55 字數 1372 閱讀 4088

外派人員管理規定

(試行)

第一章總則

一、為適應公司發展和業務拓展的需要,規範對外地企業及外派人員的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二、 本規定所稱外派人員,是指公司派往深圳以外地區的分公司、連鎖店工作且人事檔案、工資關係、社保關係或後二者關係在公司的員工。

第二章工資福利待遇

三、 外派人員按其在公司本部的職級執行公司本部的工資標準和獎金、福利待遇。

四、 外派人員的工資、獎金、福利由公司本部發放。

第三章外派補貼

五、工作職務補貼

外派人員原則上按派駐單位的工作職務享受相應補貼。

外派補貼標準按外派地不同分為廣東省外外派和廣東省內外派兩類:

六、通訊費補貼

1、分公司或連鎖店負責人(分公司總經理、店長)500元/月

2、其他人員300元/月

3、上述人員深圳公司不再報銷通訊費用。

七、住房及伙食補貼

1、外派人員在當地的住宿由所在分公司或連鎖店根據勤儉節約的原則負責安排解決。

2、外派人員駐外期間享受伙食補貼,標準為25元/天·人,補貼天數以考勤為準。

八、計算發放辦法

1、駐外時間按月計算超過15天(含15天)的,全額發放當月補貼;

2、駐外時間按月計算超過10天(含10天)少於15天的,減半發放當月補貼;

3、駐外時間按月計算少於10天的,按實際天數計算當月補貼。

九、臨時外派人員參照上述標準發放補貼。

第四章休假(探親)及路費報銷

十、經上級或公司領導批准,外派人員可利用年假(法定節日)回深圳或家庭所在地休假、探親,或者外派人員家屬到外派工作地探親。

十一、已婚外派人員可每年報銷四次從工作地回深圳往返路費;或者報銷三次從工作地回深圳往返路費,一次從工作地回家庭居住地往返路費。

十二、未婚外派人員可每年報銷二次從工作地回深圳往返路費;或者報銷一次從工作地回深圳往返路費,一次從工作地回家庭居住地往返路費。

十三、休假(探親)往返路費報銷辦法

1、 外派人員按上述規定休假(探親)的路費憑票報銷。

2、 凡超出以上規定範圍休假(探親)的路費由本人承擔。

第五章勞動合同及社會保險

十四、外派人員的勞動合同由公司按照《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與其簽訂。

十五、 外派人員的社會保險等由公司按其在本部的職級標準辦理。所在分公司或連鎖店不再為其重複購買社保和補充保險。

第六章調回深圳後的待遇

十六、調回深圳後,原則上恢復原職級和工資待遇。

十七、新工作崗位的職級超過外派前職級的,執行新工作崗位的職級待遇。

第七章附則

十八、外派人員須遵守所在分公司或連鎖店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和當地的法律法規。

十九、本規定由公司負責解釋。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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