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農田建設設計規範

2021-07-29 13:21:32 字數 4365 閱讀 4955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基本農田建設的術語和定義、技術指標、耕作田塊規劃設計、田間排灌溝渠規劃設計、機耕路規劃設計、農田防護林設計和路、溝、林、渠、田綜合規劃設計。

本標準適用於我省境內平原、低山丘陵地區的洋田、山壟田和梯田三種型別,且面積小於666.7公頃的基本農田建設規劃設計。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今後這些標準如有修改、修訂的,應按修改後的標準執行。

gb 3838 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

gb 5084 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gb 8978 汙水綜合排放標準

gb50288 灌溉與排水工程設計規範

gb /t50265 幫浦站設計規範

gb/t16453.1  水土保持綜合治理技術規範坡耕地治理技術

gb/t16453.3  水土保持綜合治理技術規範溝壑治理技術

ny/t309 全國耕地型別區、耕地地力等級劃分

td/t 1012 土地開發整理專案規劃設計規範

sl18渠道防滲工程技術規範

sl207節水灌溉技術規範

sl252水利水電工程等級劃分及灌水標準

sl265水閘設計規範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基本農田係指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對主要農產品的需求,以及對建設用地的**,長期不得占用或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期內不得占用的耕地。

3.2 基本農田建設係指對基本農田的田塊、土壤肥力、溝、渠、路、林等方面按照本規範的標準進行改造與建設。

3.3 洋田:係指分布平原地區各河流的入海口、內陸盆地和河流中、下游的一級階地的田塊。包括濱海平原田和平洋田。

3.3.1 濱海平原田:係指主要由衝、海積形成的洋田,分布於各河流的入海口。

3.3.2 平洋田:係指主要由衝、洪積形成的洋田,分布於內陸盆地和河流中、下游的一級階地。

3.4  山壟田:係指分布在丘陵、山區的丘間和內陸山間谷地的田塊。

3.5 梯田:係指分布在丘陵、山區坡地上沿等高線方向修築的條狀台階形田塊。

3.6 灌溉水利用係數:灌入田間的水量(或流量)與渠首引入總水量(或流量)的比值。

3.7 渠系水利用係數:末級固定渠道放出的總水量與渠首引進的總水量的比值。

3.8 田間水利用係數:淨灌水定額與末級固定渠道放出的單位面積灌水量的比值。

3.9 灌溉設計保證率:是以灌溉設施供給灌溉用水全部獲得滿足的年數佔總年數的百分數,用符號「p」表示。

如p=90%則表示灌溉設施在長期使用中平均每100年可保證90年正常供水,其餘10年不能完全滿足。

3.10 機耕路型別與路寬

3.10.1 幹、支道:係指村與村、鄉(鎮)、縣、國家公路連線的道路。

3.10.2 田間道:係指田塊與村莊,鄉村道路或其他公路連線的道路。

3.10.3 生產路:係指田塊與田塊連線的道路。

4 基本農田建設技術指標

基本農田建設技術指標見表1。

表1不同地貌型別基本農田建設技術指標

5 耕作田塊形狀規劃設計

5.1 耕作田塊方向

應保證耕作田塊長邊方向光照時間最長,受光熱量最大,宜選用南-北向;在丘陵、山區,耕作田塊方向應平行等高線設定;在風蝕區,應與當地主害風向垂直或與主害風向垂直線的交角小於30方向布置。

5.2 耕作田塊長度

田塊邊長應根據作物型別、耕作機械工作效率、田塊平整度、灌溉均勻程度以及排水暢通度等因素確定。

5.3 耕作田塊寬度

耕作田塊寬度應考慮田塊面積、機械作業要求、灌溉和排水和防止風害等要求;同時應考慮地形地貌的限制。

5.4 田塊的地下水位

耕作田塊田麵高程應滿足農作物排漬的要求,即田麵高程e≥e0+d(e0為所在田塊最高地下水位的高程,d為設計排漬深度)。水田設計排漬深度可取d=0.6m,旱地設計排漬深度可取d=0.

8m。5.5 耕作田塊形狀

5.5.1 要求外形規整,長邊與短邊交角以直角或接近直角為好,形狀選擇依次為長方形、正方形、梯形、其他形狀,長寬比以不小4∶1為宜。

5.5.2 在地形較複雜或具有曲線邊界的地段上設計田塊時,在不過多減少機組工作單程長度的情況下,應使田塊短邊配置在曲線邊界上,以保證與田塊長邊平行的要求,見圖1。

5.5.3 在三角形地段上設計田塊時,為保證兩個長邊平行,便於沿長邊進行耕作可將三角形地段三條中線的交點作平行於各邊的平行線,劃出三個梯形田塊,見圖2。

5.6 耕作田塊對土壤理化性的要求

5.6.1 耕層土層厚度應在15cm以上;特殊情況下,耕作層厚度應能保障一般大田作物的正常生長。

5.6.2 耕層有機質含量一般不低於2%;土壤理化性狀和土壤肥力滿足作物生長發育所需的最低要求。

5.6.3 耕地ph值一般要求在5.5~7.5之間;耕層含鹽量≤0.3%;特殊情況下,可以稍微放寬,以不影響出苗為限。

5.6.4 質地以砂壤至壤土為佳,不宜是極端的砂土或重粘土。

5.7  耕作田塊細部設計的要求

5.7.1 平原地區(洋田)設計

平原地區以種植水稻為主,水田宜採用格田形式。格田設計必須保證排灌暢通,調控方便,並滿足水稻作物各生長發育階段對水份的需求。格田田麵高差應在3~5cm以內,長度保持在80~120m,寬度以30~40m為宜。

格田之間以田埂為界,埂高以20~30cm,埂頂寬以15~20cm為宜。

5.7.2 低山丘陵地區(山壟田、梯田)設計

低山丘陵地區宜修築梯田為主。根據地形、地面坡度、土層厚度的不同將其修築成梯田。

5.7.2.1 梯田田坎設計應堅持安全,占地少,用工省的原則。

5.7.2.

2 梯田規格及田坎形態宜因地制宜,視地形、地面坡度、機耕條件、土壤的性質和乾旱程度而定。梯田應盡量集中,並考慮防沖措施。土質粘著力愈小或田坎愈高,田坎外側應愈緩;一般可選用50~80度,內側可選用65~85度;田坎穩定性要求按土力學方法進行計算。

5.7.2.3 梯田田麵長邊應沿等高線布設,梯田形狀呈長條形或帶形。

5.7.2.4 田麵寬度應考慮灌溉和機耕作業要求,地面坡度5~15度,田麵寬度可設計為5~10m為宜。

5.7.2.5 修築田坎材料可用土料、石料。各地可因地制宜,從穩定性、占地面積、用工量等方面綜合考慮,選用最適合的田坎材料。

6 田間排灌系統工程規劃設計

6.1 水土資源平衡分析

6.1.1 根據片區內現有水土資源,對土地利用結構,農作物種植結構,灌溉用水方式,用水量及片區內人、畜用水,工礦企業用水等情況,經分析比較後,確定工程規模。

6.1.2 根據片區內地形、地貌,農業生產條件和社會發展需要,對山、水、田、路、居民點、工礦用地等進行統一規劃確定用地比例。

6.1.3 根據自然、土壤、種植習慣,土地、勞力等資源條件,按市場經濟發展需要,在國家巨集觀調控要求,按作物種類及重要性,分割槽確定各種作物種植面積和復種指數。

6.1.4 根據作物種植結構和社會經濟發展情況,確定各種作物和生活、工業用水定額和用水量。根據現有水資源情況進行水量供需平衡分析計算。

6.2 灌溉設計要求

6.2.1 設計灌溉工程時應首先確定灌溉設計保證率。

6.2.2 灌溉設計保證率可根據水文氣象、水土資源、作物構成、灌區規模、灌水方法及經濟效益等確定,但不得小於90%。

6.3 排水設計要求

6.3.1 排澇標準的設計應根據暴雨重現期排水區的自然條件、澇災的嚴重程度及影響大小等因素,經技術經濟論證確定,一般可採用5~10年,或參照經國家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過的地方性法規。

6.3.2 設計暴雨歷時和排除時間應根據排澇面積、地面坡度、植被條件、暴雨特性和暴雨量、河網和湖泊的調蓄情況,以及農作物耐淹水深和耐淹歷時等條件,以論證確定。

旱作區一般可採用1~3d,暴雨從作物受淹起排至田麵無積水;水稻區一般可採用1~3d,暴雨1~3d排至耐淹水深。

6.3.3 農作物的耐淹水深和耐淹歷時,應根據當地或鄰近地區有關試驗或調查資料分析。無試驗或調查資料時,可按表2選取。

表2幾種主要農作物的耐淹水深和耐淹歷時

6.3.4 設計排澇模數應根據當地或鄰近地區的實測資料分析確定。無實測資料時,可根據排水區的自然經濟條件和生產發展水平等,選用經過論證的方法計算。

6.3.5 設計排漬深度、耐漬深度、耐漬時間和適宜日滲漏量,應根據當地或鄰近地區農作物試驗或種植經驗調查資料分析確定。

旱田設計排漬深度可取0.8~1.3m,水稻田設計排漬深度可取0.

4~0.6m;旱作耐漬深度可取0.3~0.

6m,耐漬時間3~4d。水稻田適宜滲漏量可取2~8mm/d。

6.3.6 有漬害的旱作區,農作物生長期地下水位應以設計排漬深度作為控制標準,但在高度暴雨形成的地面水排除後,應在旱作物耐漬時間內將地下水位降至耐漬深度。

水稻區應能在曬田期內3~5d將地下水位降至排漬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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