耒陽市動物衛生監督所證章標誌管理制度

2021-07-29 11:27:16 字數 1186 閱讀 1636

第一條為加強動物防疫證、章、標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動物防疫證、章、標誌是指:農業部規定的五種檢疫合格證明、動物防疫合格證、免疫耳標、免疫卡、驗訖標誌、動物防疫監督員證、動物檢疫員證、動物防疫員證、檢疫業務專用章、動物檢疫收費收據等。

第三條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本轄區證、章、標誌的領取、發放、保管工作。動物防疫證、章、標誌實行逐級發放和管理,具體程式為:

1、耒陽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到衡陽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領取,負責本鄉鎮動物防疫證、章、標誌的發放、管理工作。

2、各鄉鎮動物防疫站在耒陽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領取負責本轄區動物防疫證、章、標誌的發放、管理工作。

第四條動物防疫證、章、標誌實行專人領取、專人管理、專庫儲存、專人發放、專帳記錄。對有編號的動物防疫證章標誌,發放人員應詳細登記號碼,以備檢查。

第五條動物防疫證、章、標誌發放實行審批制度,各種動物防疫證、章、標誌未經審批嚴禁發放。

第六條使用動物防疫證、章、標誌由農業部或省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設計、製作,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設計、製作。

第七條各縣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之間不得轉借、平調動物防疫證、章、標誌。

第八條各種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存根,實行審核**制度。《出縣境動物(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實行市、縣兩級審核,存根由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保管;其餘三種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存根由縣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保管。

入庫保管的存根應分類、分單位存放,以備檢查。庫存的票證每半年清理檢查一次,庫存數應與實物帳目相符,否則,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第九條各種動物防疫票證的存根或副本至少儲存兩年。《動物防疫合格證》及有關證件檔案自撤銷之日起至少銷毀存根、副本或檔案應進行登記,經單位負責人批准後方可銷毀,銷毀時應有兩名以上工作人員經辦;涉及財務和檔案管理的按有關財務和檔案管理的規定辦理。

第十條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發放防疫證、章、標誌時,按規定收取工本費,所收費用為訂購動物防疫證、章、標誌的周轉資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平調。

第十一條丟失證、章、標誌的,由本人負責及時登報宣告作廢。因為保管不當造成證、章、標誌丟失或損失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和必要的經濟處罰。

第十二條對非法訂購、設計、製作動物防疫證、章、標誌的單位或個人,沒收非法證章標誌,並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訂購單位或直接責任人一定的經濟處罰。

第十三條保管人員未按本辦法規定發放證、章、標誌的,責令追回;不能追回的,責令其賠償損失,並給予相應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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