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 司機管理制度

2021-07-26 17:42:13 字數 4497 閱讀 6018

第一部分車輛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統一管理公司的所有車輛,有效使用各種車輛,確保行車安全,提高辦事效率,減少經費支出,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說的車輛是指公司的客用、貨用及公務用車輛。所有車輛由行政部統一負責管理,按車號登記管理,不再設專車和專用司機。

第二章車輛管理

第三條公司公務車的證照及審核等事務由行政部負責管理,指派專人作為車隊主管調派,並負責協調、安排維修、檢驗、清潔等事項。

第四條車輛的保險、養路、驗車、牌照、停車場等手續,由行政部經理授權車隊主管指定相關人員辦理,所需費用按財務預算分別報銷。 其中,油卡、etc等可與車輛繫結。

第五條本公司人員因公用車須於事前經本部門領導審批、行政部經理簽字,使用特殊車輛須經總裁簽字,然後向車隊主管申請調派。

由車隊主管依重要性、緊急性的原則及職務級別進行派車,並填寫在辦公區域公示牌進行公示。

不按規定辦理申請,不得派車。

本公司外事用車、會議及較大活動用車,行政部有權臨時排程下屬公司車輛,下屬公司應服從協調排程。

原則上各下屬公司不得相互借用車輛,特殊情況須經集團公司行政部批准。

任何車輛外借必須經公司主管領導批准,特殊車輛須總裁批准。

所派車的型別與職務、辦事等相適應的原則:

由公司分配給各位領導的用車,平時優先領導使用;當領導不用時,公司車隊主管可協調車輛給其他人使用。

第六條每車應設定車輛行駛記錄表或者加裝行駛記錄儀,使用前應核對車輛里程表與記錄表上前一次用車記錄是否相符,使用後應記載行駛里程、時間、地點、用途等。

第七條行政部每月抽查一次,如發現記載不實、不全或未記載的情況,應通報車輛主管並對相關責任人提出批評,對不聽勸告、屢教屢犯者應給以處分,並停止其使用資格。

第八條每車設定車輛使用記錄表,由相關人員於每次加油及維修保養時進行記錄,以了解車輛受控狀況。每月的月末連同《車輛行駛記錄表》一併交由財務部審核。

第三章車輛使用

第九條車輛使用範圍:

1、公司員工在本地或短途外出開會、聯絡業務、接送;

2、接送公司賓客和來公司辦事人員;

3、離退休中高層人員健康用車或員工因私用車;

4、定期開車;

5、其他緊急或特殊情況用車。

第十條車輛使用程式:

1、車輛使用實行派車制度。用車須填寫用車記錄單,經申請人所在部門經理、分管副總、行政部經理批准後,特殊車輛須經總裁審批,批准後由車輛主管統一安排方可使用。

2、司機按派車單上報批准的行車路線和目的地行車。

3、用車完畢,司機填寫用車實際情況記錄。

第十一條在不影響公務情況下,酌情滿足員工因私用車要求,但因私用車應嚴格審批。

第十二條對同一方向、同一時間段的派車要求盡量合用,減少派車次數和車輛使用成本。

第十三條車輛駕駛人員必須具有駕照,熟悉並嚴格遵守交通法規。

第十四條駕駛人員於駕駛車輛前,應對車輛做基本檢查(如水箱、油量、機油、剎車油、電瓶液、輪胎、外觀等)。如發現故障、配件失竊或損壞等現象,應立即報告,隱瞞不報而由此引發的後果由當期使用人負責。

第十五條駕駛人員不得擅自將公務用車開回家,或作私用,違者受罰。經公司特許或返回公司已超過晚上 21:00 的情況例外。

第十六條車輛應停放於指定位置、停車場或適當的合法位置。任意放置車輛導致違犯交通規則、損毀、失竊,由駕駛人員賠償損失,並予以處分。

第十七條使用人應愛護車輛,保證機件、外觀良好,使用後應將車輛清洗乾淨。

第十八條為私人目的借用公車,應先填寫車輛使用申請單,註明「私用」字樣,並經相關主管核准後轉會計部審核相關費用。

第十九條用私人目的借用公車時或發生事故,導致違規、損毀、失竊等,在扣除保險理賠金額後全部由私人負擔。

第四章維修保養

第二十條本公司車輛的維修保養,原則上,須按照車輛技術手冊執行各種檢修保養,並須按照預算執行。

第二十一條車輛維修保養程式:

1、申請

司機發現車輛故障或需要保養時,應先填寫車輛維修保養單,經部門領導簽字,向車輛主管提交車輛維修保養申請、申報維修保養的費用預算。

2、故障分析、審核預算維修費用

車輛主管接到車輛維修保養單後,對車輛進行故障分析,確定是否需要維修以及需要維修哪些專案,並確定維修費用的限額。

3、確定維修廠家

由車輛主管根據車型、維修專案確定車輛送修的維修廠家。公司每年評估,選擇維修廠家。在保修範圍內的新車,須按汽車廠家的規定在 4s 店維修,以避免出現故障不予保修。

4、審批

車輛主管確定維修廠家後,應呈交行政部經理在送修單上簽字。

5、送修

司機將待修車輛送到確定的維修廠家進行修理。

6、鑑定

維修結束後,送修人員及行政部相關人員應對維修車輛進行技術鑑定,檢驗合格,收回更換的舊部件,並核定維修費用的合理、準確性後,方可在維修廠家的單據上簽字。送修人對費用的真實性負責。

7、驗收

送修車輛返回公司後,由車輛主管進行驗收。送修人員應將車輛維修保養單及維修清單及時交回車輛主管。

8、維修專案更改

車輛在維修過程中,若發現由於其他問題需要增加維修專案,或需要增加維修費用,按照上述程式重新申請。

9、費用結算

車輛主管對維修費用實行統一的月結或季度結算。結算前,車輛送修人員須檢查送修車輛審批手續的規範性,並再次核定費用收取的合理性。

第二十二條車輛的維修保養應由公司評估、指定修護廠家進行,指定專人結算;否則,維修保養費一律不予以報銷。

第二十三條可自行維護者,可報銷購買材料、零件費用。

第二十四條車輛於行駛途中發生故障或其他耗損急需修理或更換零件時,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理,但非迫切需要或修理費超過 2000 元時,應與車輛主管聯絡,請求主管領導批示。

第二十五條由於司機使用不當或疏於保養,導致車輛損壞或機件故障,所需維修費,應依情節輕重,由公司與司機按比例共同負擔。

第二十六條行政部負責人應對車輛進行不定期檢查,內容包括:本規定執**況、車輛內外衛生、一般保養狀況等。檢查不合格者,對司機及相關主管人員分別處以 50~200 元不等程度的罰款,情節嚴重者取消司機的駕駛資格。

第五章車輛保險

第二十七條行政部應通過了解、分析比較,確定承保保險公司。

第二十八條公司所有車輛的保險,統一由公司支付分攤。

第二十九條公司車輛投保險、標準按相關規定執行,不得私自增加或減少投保險種,也不得私自提高或降低投保標準。

第三十條公司駐外機構(子公司)由當地財務部根據《車輛保險保費對照表》所示方法,計算出在當地投保和公司統一投保的保費,根據「誰的保費低就先誰」的原則,確定駐外機構在何處投保,並將相關資料報集團總部的行政部確認。

第三十一條一旦出現車輛保險索賠事件,車輛主管應在第一時間內與保險公司取得聯絡,並儲存好索賠資料。事故處理完後,連同車輛事故報告表一起交保險管理員辦理索賠手續。

第六章違規與事故處理

第三十二條在下列情形之一下,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由駕駛人負擔,並予以記過或免職處分。

1、無照駕駛。

2、未經許可,將車借予他人使用。

第三十三條違反交通規則,其罰款由司機承擔。

第三十四條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的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並立即與行政部及主管聯絡協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自行處理後向行政部報告。

第三十五條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後,再視實際情況由司機與公司按比例承擔。

第三十六條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後,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經扣除保險金額後,其差額再視實際情況由司機與公司按比例承擔。

第七章車輛費用管理

第三十七條車輛費用及保障

一、車輛費用範圍:

車輛費用包括油費、修理費、材料費、保險費、養路費、停車費、道路通行費、審驗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二、車輛費用保障

1、車輛費用保障專案包括:費用借支、費用報賬。

2、車輛因故需借款或報賬時,應由車輛主管填報借款申請單,經行政部經理審核無誤後,報公司主管領導審批(修理費用需附請修單)。

3、車輛主管或相關人員憑審批的意見,到財務部借支或報賬。

4、修理保養費、油費、停車費、道路通行費報賬時,應由司機在相關票據或憑單上簽字證明。

5、備用金制度。公司司機人員於入職時,可於財務部領取 1000 元的車輛費用備用金。

此備用金可用於緊急情況下的加油費、維修費,以及日常保養費、停車費、道路通行費的支付。

第三十八條車輛費用額度的控制

一、車輛費用額度的規定

1、路橋費、維修費、油費、停車費等相關費用包括在各部門用車費用額度內,實行部門財務核算方法,要求票據齊全,經審核後, 額度內實報實銷,額度外需申請。各部門每月用車費用額度如下表所示。

用車費用額度預算表

3、用車費用額度的其他規定。

1)公司員工因公長途出差及機場的往返費用,列入公司的用車費用額度。

2)因公接待客戶發生的用車費用,列入各部門的費用額度內。

3)下屬公司各業務部門用車費用額度參照業務部門管理規定制定、執行。

4)下屬公司其它部門車輛費用管理規定可參照此規定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執行。

第 3)、4)項,須報集團公司行政部審核備案後實施。

二、車輛費用額度控制程式

本公司的車輛費用額度控制程式,如圖所示

開始 用車人:用車申請(經部門經理批准)

車輛主管:派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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