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自考公證與律師制度

2021-07-25 11:47:42 字數 2294 閱讀 3499

自考公證與律師制度資料

第十二章具有法律意義事實的公證

★已婚狀況公證,是指公證機構對當事人現存的婚姻關係這一法律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結婚公證與夫妻關係公證的聯絡與區別

二者的相同點在於審查、確認當事人之間現存夫妻關係的真實與合法。

二者的不同點在於:

夫妻關係公證審查、確認的重點是當事人之間存在夫妻權利義務關係這一法律事實,強調的是結果;

而結婚公證審查、確認的重點不僅包括當事人之間有夫妻關係這一事實的結果,而且還要審查、確認雙方當事人結婚的時間、地點、方式等婚姻的過程。

★辦理已婚狀況公證應注意的問題

1、履行結婚登記手續的「事實婚姻」的當事人申辦公證的,公證機構應教育、動員當事人先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然後根據他們提交的結婚證書,再依法辦理結婚公證。

2、當事人申辦公證時,如一方當事人已經死亡,不能再補辦結婚登記手續的,公證機構可根據有關戶籍機關的記載,證明申請公證的當事人曾與死亡人生前存在過夫妻關係即可。

3、對於原來存在「事實婚姻」且先有子女,後來「婚姻」又解體的當事人,公證機構不能為其辦理結婚公證或夫妻關係公證,只能根據需要,出具其子女的出生證明,即證明該當事人分別為其子女的生父和生母。

4、對於雙方當事人均為我國自費留學生,已遵照婚姻締結地國的法律在國外辦理結婚登記,現為了去第三國謀職、學習等目的回國申辦婚姻狀況公證的,方可出具夫妻關係公證書,但不得出具結婚公證書。

★離婚狀況公證,是指公證機構對當事人婚姻關係以解除這一法律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辦理離婚公證應注意的問題

1、離婚公證書中關於當事人離婚的時間,應以婚姻登記機關出具離婚證書的時間,或者以人民法院出具的法律文書生效的日期為準。

2、我國公民以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書為據申辦離婚公證的,我公證機構不予受理。公證人員應告知當事人,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應首先向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該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書,然後方可持我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承認該外國離婚判決書效力的裁定書向公證機構申辦離婚公證。

★未婚狀況公證,是指公證機構對當事人未結過婚這一法律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辦理未婚公證應注意的問題

1、對於未達到法定年齡的當事人申辦未婚公證的,公證機構可以據實為其辦理未達到法定婚齡公證書。

2、對於回國1年以上的出國人員,由於不能取得在國外期間的未婚證明而無法登記結婚的,公證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申請,為其辦理未婚保證書公證,而不能直接辦理未婚公證。

★親屬關係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以當事人申請確認當事人之間具有親屬權利義務關係一法律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辦理親屬關係公證應注意的問題

(一)公證書中關於親屬之間的稱謂,應當按照我國傳統慣用的統一稱謂,不得使用地方方言。

(二)當事人為了繼承目的而申辦親屬關係公證的,公證機構在製作公證書時應將法定繼承人範圍內的關係人(無論是否已經死亡)一一列明。

★由於有些國家對非婚生子女的權利義務在法律上與婚生子女有不同的規定,因此公證機構製作的親屬關係公證書中不宜採用「婚前」或「非婚生」子女的提法。

★經歷公證,是指公證機構對我國公民的工作經歷這一法律事實的真實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學歷,學位證明,是指公證機構依法對被證明人的畢業證書、肄業證書、學位證書及學習成績單等證件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國籍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以當事人申請確認當事人是否具有中國國籍這一法律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辦理國籍公證應注意的問題

1、公證機構不是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公證機構證明當事人的國籍,是以當事人已經取得中國國籍為前提的。

2、一般情況下,我公證機構只依法證明我國公民的國籍情況。對於長期在華居住的外國人向我公證機構申辦國籍公證的,公證機構經過對證明材料的查證屬實後,可以據實為其出具已加入(或者未加入)中國國籍的公證書。

3、我國《國籍法》第3條明確規定,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因此,如果當事人申請為其辦理既具有中國國籍又具有某外國國籍的,公證機構應依法拒絕公證。

4、根據國際法的規定,個人國籍的取得與喪失由各國國內法加以規定。因此,我公證機構不得為當事人辦理外國籍公證。

有無犯罪記錄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我國公民或曾經住在我國的外國公民在我國居住期間,是否受過我國司法機關刑事制裁這一法律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辦理有無犯罪記錄公證應注意的問題

對於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的公證申請人,公證機構一般不出具「無違法犯罪記錄公證書」。如果申請人確有需要,公證機構可依法為其出具未達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公證書。

身份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以當事人申請確認當事人是否具有某種特定身份一法律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當事人提交的親子鑑定結論互相矛盾或當事人對鑑定結論不認可,應當拒絕公證。

2023年自考公證與律師制度

自考公證與律師制度資料 第六章公證的特別程式 公證特別程式 公證法律制度為了解決公證中的特殊問題而設定的程式。狹義 指公證機構在辦理招標投標 拍賣 開獎 遺囑 提存這些公證事項應適用的特殊公證程式。廣義 指公證機構處理公證中所有特殊問題適用的程式,包括狹義的公證程式 公證書複查程式及公證調解程式。招...

2023年自考公證與律師制度

名詞解釋 公證 是指國家公證機構依法對當事人的法律行為 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與合法性進行證明的活動。公證法 是進行公證活動所適用的各種法律規範的總稱,即有實體法的內容,也有程式法的內容。公證員 是國家法律工作者,是具有公證員資格及公證執業證,被公證處聘任,在公證處專門行使國家證明權的法律專...

2023年自考公證與律師制度

3 法律諮詢工作是律師聯絡實際 了解社會的重要視窗,也為律師積累了大量的第一手資料,促使律師進一步深入鑽研法學理論,豐富法律知識,對立法 司法工作也具有很重要的參考價值。4 法律諮詢工作有利於全面鍛鍊律師,促使律師不斷提高業務素質和辦案能力,增長才幹。代書是律師根據委託人提供的事實和證據,以委託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