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與律師制度複習筆記

2021-05-25 01:34:15 字數 4819 閱讀 8934

名詞解釋

公證部分:

1公證:是指國家公證機構依法對當事人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與合法性進行證明的活動。

2公證法:是進行公證活動所適用的各種法律規範的總稱,即有實體法的內容,也有程式法的內容。

3公證員:是國家法律工作者,是具有公證員資格及公證執業證,被公證處聘任,在公證處專門行使國家證明權的法律專業人員。

4公證處:是法律服務機構,歸司法行政機關管理的同時又有其行業管理。

5公證員協會:是指依法登記成立的,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公證行業自律性的群眾組織。

6.迴避:是指某個或者某幾個公證人員不參與與自己和親屬有利害關係或其他關係的公證,以防止因執法不公,而損害他人或公共利益。

7.公證執業區域:是指公證機構之間在不同的區域內辦理公證事務的分工和許可權。

8.公證程式:是公證機構和公證當事人依照法律、法規實施公證行為、辦理公證事項時必須遵守的步驟。

9.公證申請:是指申請人向公證處提出辦理公證事項的行為。

10.公證受理:是指公證處接受申請人的公證事項申請,並同意給予辦理的行為。

11.公證審查:是對神情公正的當事人的資格,神情公正的民事關係、民事行為和其他事實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的審定、核實過程。

12.公證出證:是指公證處對當事人申辦的公證事項,經過審核後,認為符合條件的,依法製作並出具公證書的活動。

13.公證期限:是指公證機構辦理公證事項從受理到出具公證書期間的法定時間限制。

14.終止公證:是指公證申請受理後,在辦理公證的過程中,由於出現法定事由致使公證事項不能辦理,或繼續辦理已無意義時,而作出決定停止公證程式。

15.拒絕公證:是指申公證請受理後,在**過程中,發現證明事項不真實、不合法,或者其他違反法律的事由,而拒絕辦理公證的行為。

16.公證費用:是指公證申請受理後,在辦理公證事務時,按照規定標準,由公證處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

17.公證特別程式:是指國家公證機構在辦理某些特殊類別的公證事項時,依法所適用的程式

18.招標授權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招標方的申請,依據法定程式,確認招標投標各項主體資格及整個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的證明活動。

19.拍賣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拍賣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式,證明其拍賣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的證明活動。

20.開獎公證:是指公正機構根據有獎活動主辦單位的申請,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對搖獎、**、評獎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21.遺囑公證:是指公正機構對遺囑人設立遺囑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依法證明的活動。

22.提存公證:是指公正機構依照法律規定,對債務人為債權人利益而交付的債之標的物,進行保管,待法定條件出現時交付給債權人的證明活動。

23.公證調解:公證調解:是指公正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針對經過公證證明的事項,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對當事人雙方進行調整的活動。

24.公證復議:是指公證處的本級司法行政機關或司法行政機關的上一級機關,依據當事人的申請,按照法定的程式,對公證處或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公證活動決定的合理性與合法性進行審查,作出復議決定的活動。

25. 公證申訴:是指申請公證的當事人,對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和有關公證的決定不服,向司法行政機關提請複核,並由受理機構作出決定的活動。

26.公證的效力:是指公證證明在法律上所起的效用和約束力。

27.公證的法律責任:是指因公證機構的過錯致使公正文書及相應經濟損失的責任,公證機構依據過錯的程度,承擔向當事人退賠公證費及相應經濟損失的責任。

28.公證投訴制度:是指公證行業規定的,公證當事人認為公證處或公證人員有違法亂紀的行為,或者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抑或認為公證處出具錯證、假證的,依法向公證機構或司法行政機關反映,並提出依法處理的要求,公正機構應依法處理的制度。

29.法律行為公證:是指國家公正機構依法證明當事人有關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行為的真實性與合法性的活動。

30.涉外公證,是指公正機構對含有涉外因素的公證事項,依法證明其真實性與合法性的活動。

律師部分:

1.律師:是指經國家考核授予資格並准予執業的,接受當事人的委託或經人民法院指定,進行訴訟、非訴訟及其他法律事務,義維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為其提供法律服務的專業人員。

2.律師制度:是指國家法律制度的有關律師的性質、律師的任務與業務範圍、律師的資格與執業、律師的工作機構與內容等的規範體系。

3.律師的任務:是指由國家法律明確規定的,通過律師執行職務所要達到的目的。

4.律師資格:是指從事律師職業應當具備的一項重要條件。

5.律師執業:是指依法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並受國家法律及律師行業規範約束和保護的職務活動。

6.國資律師事務所:原稱國辦律師事務所,是指該機構的人員編制屬於國家司法事業編制,由國家核撥經費,選調人員並以其全部資產對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的律師機構。

7.合夥制律師事務所:是指由合夥律師自願組合,不佔國家編制,不要國家經費,自籌資金,自負盈虧,合夥人對律師事務所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核連帶責任,由司法行政機關批准設立的一種律師執業機構。

8.律師協會:是社會團體法人,是律師的自律性組織。

9.中華律師協會:簡稱全國律協,是由律師組成的全國性群眾社會團體,受司法部的指導和監督。

10.律師的權利:是指法律賦予當事人授予律師在依法執業時所具有的一定權利。

11.律師的義務:是指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依法應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範圍和限度。

12.律師職業道德:是指從事律師職業的人在執行職務、履行職責時所應各守的道德標準。

13.律師執業紀律:是指從事律師職業的人在職業活動中必須遵守的行為標準。

14.律師的法律責任:是指律師或律師事務所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因違反法定義務、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總稱。

15.律師的行政法律責任:是指司法行政機關中的律師管理部門和律師協會對於律師或律師事務所違反法律和有關律師管理的法規、規章以及職業範圍的行為所給予的行政處分。

16.律師的民事法律責任:是指律師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因自己的故意或過失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而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17.律師的刑事法律責任:是指律師在執業活動中,因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的有關規定而應當受到的刑事制裁。

18.刑事訴訟中的辯護:基本含義有二:

其一是指訴訟行為,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辯護人根據事實和法律反駁控訴,提出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的訴訟行為。其二是指訴訟職能,即控訴職能、審判職能共同構成刑事訴訟三大基本職能的辯護職能。

19.刑事訴訟中的律師**:是指律師接受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人,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人的委託,為被**人提供法律幫助,以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國家法律正確實施的活動。

20.自訴案件的律師**:是指律師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的委託擔任**人,在**許可權內進行的訴訟活動。

21.公訴案件的律師**:是指律師接受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人、近親屬的委託擔任被害人的**人,為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而進行的訴訟活動。

22.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律師**:是指律師接受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人的委託擔任訴訟**人,為維護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進行的訴訟活動。

23.律師的民事訴訟**:是指在民事訴訟中律師為了維護被**人的合法權益,以被**人的名義,在正當**許可權的範圍內,**被**人進行訴訟活動的行為。

24.一般**:又稱一般許可權**,它是與特別授權**相對而言的。一般**就是無需對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明確表態和決策的**。

25.特別**:是指通過委託人的特別授權,律師有權對案件實體問題的重大訴訟行為,直接作出決定性的明確表態的訴訟**。

26.轉托**:是**人接受委託後,由於某種特殊原因和某種特殊條件下,為了切實維護被**人的合法權益,將一部或全部的**權轉委託其他律師**的訴訟行為。

27.律師**行政訴訟:是指律師接受行政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人的委託,以委託人的名義,在委託的許可權範圍內參加行政訴訟,維護合法權益的活動。

28.法律顧問:一是指法律諮詢幫助性的專業工作,即某種業務活動;另一是指為聘方提供法律幫助的專業人員,即某種特殊身份。

29.律師擔任企業法律顧問:是指律師事務所接受企業的聘請,指派律師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工作範圍,運用律師擁有的法律知識和工作技巧,為聘請企業提供綜合性的法律服務。

30.非訴訟法律事務:是指無爭議的法律事務,或者是已經發生糾紛,但不通過訴訟程式解決的法律事務。

31.律師見證:是指律師接受當事人的委託,以律師事務所的名義,依法對其親眼所見的法律事實或法律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證明的一種業務活動。

32.資信調查:是指對外來客戶的資金能力、商業信譽所進行的調查。

33.法律諮詢:是指律師就當事人提出的法律問題,給予解答、作出說明、提供建議以及提供解決方案的一種業務活動。

34.代書:是律師根據委託人提供的事實和證據,以委託人的名義,依據法律代替委託人書寫訴訟文書和其他法律事務文書的一項業務活動。

35.涉外律師實務: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律師業務。

36.法律援助:通常是指國家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予以減免費用提供法律幫助,以保障合法權益得以實現的一項法律制度。

簡答與論述

1.公證與認證的區別

沒有公證,便沒有認證;沒有認證,公證則無法在國外發生法律效力。公證是認證的前提和基礎,認證是對公證的證實和鑑別。

2.公證與鑑證的區別

第一行為的主體不同。公證行為的主體是國家公證機構;鑑證行為的主體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第二兩者的作用不同。公證僅能證明經濟合同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鑑證還有促進經濟合同履行的作用。

第三兩者針對的物件不同。鑑證的物件只有經濟合同;公證的物件是指一切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或事實。

第四法律根據不同,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不同。

3.公證與簽證的區別

公證與簽證,作為兩種不同範疇的業務活動,兩者沒有必然的聯絡。然而,本國人或者外國人辦理入境手續時,需要通過公證文書證明其身份時,則應由公正機構作出公證文書,再由有關機關辦理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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