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秘密管理規定

2021-07-23 14:20:10 字數 4888 閱讀 584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公司商業秘密管理,防止商業秘密洩露、流失,保護公司合法權益,提高員工維護公司商業秘密的積極性,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指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公司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公司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

具體包括:

1、技術資訊,是指一切與企業生產、研發有關的,公司現有的或正在開發或者構思之中的或經過技術創新的產品設計、製造方法、工藝過程、材料配方、實驗資料、經驗公式、計算機軟體、手機資料及其演算法以及產品開發計畫等。它可以資料、圖紙、樣品、手冊文件、工裝夾具、模具、軟體等形式存在。

2、經營資訊,是指一切與企業管理、營銷有關的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公司的投資計畫、市場營銷方案、廣告宣傳方案、銷售及採購渠道、**商及客戶名單、財務資料、合作協議、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以及公司現有的或正在開發的、構思之中的經營專案等資訊。

3、依據法律或有關協議,對第三方負有保密責任的第三方商業秘密。

第三條保護商業秘密的工作,遵循積極防範、層級管理、既確保商業秘密之安全又便利於各項工作的原則。

第四條商業秘密是公司重要的無形資產,保護公司商業秘密是每一位員工的責任和義務。 任何人不得利用職權或工作之便或採取不正當手段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二章商業秘密的管理機構

第五條商業秘密實行總經理負責制,即以各部門為基本單位,以總經辦為監督管理機構,統分結合、執行與監督並重的管理體制。

第六條總經理負責:

1、審核或決定商業秘密管理的重大決策;

2、審核並批准商業秘密管理制度和保護措施;

3、認定、解除絕密級商業秘密;

4、保密獎懲的審批。

第七條總經辦職責:

1、商業秘密管理制度的建立完善、執行監督;

2、年度保密計畫、總結的撰寫與執行;

3、保密檢查;

4、認定或審核涉密人員與事項,對不符合要求的人員與事項提出

意見或建議;

5、洩密事件查處,提出獎懲建議;

6、其它有關事項。

第八條各部門職責:

1、貫徹、執行公司商業秘密管理制度、措施及決定;

2、向總經辦提出商業秘密管理建議;

3、申請認定、解除涉密事項與人員。

第九條各部門從事商業秘密管理的人員固定為二人,分別為本部門第一負責人和其指定的商業秘密管理員, 商業秘密管理員在本部門第一負責人的直接領導下,全面、具體負責本部門商業秘密管理工作。

第十條商業秘密涉及多個部門的,由總經理指定具體管理部門。

第十一條專案小組為本專案商業秘密管理的基本單位,專案經理和其指定的商業秘密管理員為本專案的商業秘密管理人員, 承擔相應職責。

第三章商業秘密的認定與解除

第十二條商業秘密根據其重要性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個等級:

1、絕密級,是最重要的商業秘密,一旦洩露將會使公司遭受重大的經濟損失或使公司聲譽受到嚴重影響,包括但不限於:

⑴涉及本單位核心競爭力的重大科技專案資訊;

⑵直接影響本單位權益和利益的重大決策、經營資訊。

2、機密級,是重要的商業秘密,一旦洩漏將會使公司遭受較大的經濟損失或受到較大影響,包括但不限於:

⑴重要的產品研發資訊;

⑵重要的技術圖紙、資料、協議;

⑶在乙個較長時間內能夠影響本單位權益和利益的經營、技術資訊。

3、秘密級,是一般的商業秘密,一旦洩漏將會使公司遭受一定的經濟損失或受到一定影響,包括但不限於:⑴使用者及**商名單;

⑵未開標前的標底及投標書;

⑶其它不需做為絕密、機密級管理的資訊。

第十三條非特殊說明,商業秘密的保密期限為:

1、絕密級 20 年;

2、機密級 10 年;

3、秘密級 5 年。

各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涉密事項的保密期限,並報總經辦審批。

第十四條機密級以下(含機密級)商業秘密由各部門第一負責人予以認定,報總經辦審批;絕密級商業秘密由總經理直接認定。

總經理認為各部門認定的秘密級或機密級商業秘密應當認定為絕密級的,可直接變更密級。

第十五條密級認定後,認定部門應當立即填寫《商業秘密資訊

表》明確商業秘密名稱、密級、涉密人員、認定時間等資訊,並隨涉密載體一併移交本部門商業秘密管理員集中管理。

第十六條對須調低密級或已經公開、沒有必要繼續保密的涉密資訊,各部門應填寫《變更或解除商業秘密資訊審批表》 ,經部門申請並報總經理批准後,方可進行變更或解除。

第十七條各部門應分別於每年 6 月、12 月對商業秘密進行一次梳理,並將有關調整報總經辦備案。

第四章商業秘密管理

第十八條商業秘密可以採取以下管理措施:

1、分級管理;

2、限定涉密人員範圍;

3、絕密級商業秘密實行**管理;

4、在涉密載體上標註商業秘密保護資訊;

5、嚴格參觀、訪問程式和路線;

6、對資訊傳播進行審核處理;

7、與涉密人員簽訂保密協議;

8、對離職涉密人員進行脫密處理;

9、與合作單位簽訂保密協議;

10、其它有針對性的保密措施。

第十九條涉密人員應嚴格限定在已經知悉和因工作需要必然會接觸該商業秘密的人員範圍內, 不得因工作便利, 隨意指定涉密人員。需要新增涉密人員的,應經部門負責人同意並報總經辦審批後,方可接觸該商業秘密。

第二十條附載著商業秘密的載體(以下簡稱涉密載體)實行集中管理,即由商業秘密管理員集中管理本部門的涉密載體,其他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接觸、使用或持有涉密載體。

認定前已經持有的涉密載體,應當移交商業秘密管理員。

第二十一條涉密載體的製作、輸出及複製應執行審批制度,由專人負責。

機級密(含機密級)以上涉密載體應實行編號管理,每季度進行一次清退。

第二十二條應在涉密載體上標註密級及保密期限,紙質涉密載體標註在首頁的右上角,標註方式為:密級+★+保密期限。若成冊的檔案內有涉密載體, 則應在該冊首頁標註該載體的密級,涉密檔案放置於資料夾的,也應在資料夾封面標註密級。

第二十三條對非紙質且不便於集中管理的涉密載體,經部門負責人許可,可不實行集中管理。

第二十四條除電子版的涉密技術圖紙外, 其它電子版涉密資料、檔案均應設定密碼,防止資訊洩露。

第二十五條絕密級商業秘密實行**管理,即在資訊中以**代替該商業秘密的名稱,並不得提及該商業秘密的內容。**編制方法為:月份+日期+涉密載體性質,如 1025 決議、0623 技術方案等。

第二十六條在對外交流過程中,應當提醒合作單位承擔保密義務, 以下合同或事項必須簽訂保密協議或者在合同中列明單獨的保密條款:

1、技術合同;

2、股權收購、轉讓合同;

3、諮詢服務合同;

4、履行期限或合作期限較長的合同。

第二十七條存有涉密資訊的計算機應採取密碼保護措施,並嚴格遵守計算機管理規定。禁止私自操作他人計算機。

第二十八條電子版涉密載體應採用涉密磁介質輸入輸出,不得用非密磁介質儲存涉密資料。

涉密磁介質由總經辦統一管理,管理員在使用前、後應對其進行檢查,確保不存有此次使用無關的涉密資訊,介質使用後應及時將存有的涉密資訊刪除。

第二十九條未經批准,外來人員不得接觸公司涉密資訊,不得隨意進入生產場所,不得在生產場所拍攝。

第三十條員工在參加任何級別的學術交流活動、產品訂貨會、技術鑑定會等會議或活動時,必須注意保護公司的商業秘密,用以交流的資料應事先經過部門負責人和總經辦審批。

第三十一條公司對外發布資訊由總經辦負責,任何人不得私自對外發布有關涉密資訊。

第三十二條涉密資料的借閱必須經部門負責人批准,機密級以上的資料借閱還應經總經理審批,使用後立即歸還,不得延期,更不得交與他人使用。絕密級資料應在商業秘密管理員指定的地點進行使用,不得拿出指定地點。

第三十三條商業秘密的傳送,必須採取密封形式,接收人驗收簽字,經辦人留檔。採用郵寄的,必須採用特快專遞或**形式。

第三十四條涉密載體的銷毀應統一由總經辦進行,各部門或涉密人員無權自行銷毀。

第三十五條員工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 (包括崗位調整、 離職、辭職、退休等)調離原工作崗位或離開公司,應將接觸到的所有涉密載體等交回公司。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總經辦應對各部門以下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1、商業秘密管理員的配備情況;

2、商業秘密的認定、分級情況;

3、涉密載體的標識、使用、存檔、銷毀情況;

4、保密協議等文書的簽訂情況;

5、保密措施的執**況;

6、需要監督檢查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七條總經辦對各部門商業秘密管理情況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重點抽查。

第三十八條總經辦應對監督檢查情況進行記錄,並做出檢查報告, 報告應包括對被檢部門商業秘密管理的評價與存在問題的改進建議等。

第六章洩密處理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所稱洩密事件,是指有關部門或員工違反商業秘密管理規定,使商業秘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或者未經允許超出限定的接觸範圍而不能證明未被不應知悉者知悉的事件。

第四十條涉密載體原件或複製件下落不明的,自發現之日起,絕密級二日內、機密級以下(含機密級)五日內查無下落的,按洩密事件處理。

第四十一條各部門在發現涉密載體下落不明後, 應於 24 小時內報告主管副總和總經辦。

第四十二條總經辦接到報告後, 應對洩密事件進行檢查和處理,並對有關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及建議。

第七章獎懲

第四十三條總經辦可對違反商業秘密管理規定的部門或人員進行處罰,處罰分為警告、罰款、扣除當月績效工資、取消本年度調薪資格、解除勞動關係等。

第四十四條員工因故意或過失洩露公司商業秘密,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除視損害情況進行處罰外, 還應賠償由此給公司造成的損失。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還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發生洩密事件的部門須追究領導責任,可依據事件的情節輕重酌情給予部門負責人以警告、記過、降級、降職等處分。由領導失職造成嚴重後果的,可撤職或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在商業秘密管理工作中表現突出或為保護公司商業秘密做出突出貢獻的部門和人員,公司應視情況給予獎勵。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規定自二○一二年三月十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條本規定由總經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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