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罪與詐騙罪區別

2021-07-22 15:19:15 字數 1193 閱讀 2533

非法集資犯罪侵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危害人數眾多的被害人的財產所有權,具有極為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針對當前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持續高發,原有相關法律不夠明確具體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於2023年12月公布了《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非法集資解釋》)。但由於犯罪分子犯罪手段的多樣性,在審判實踐中對於被告人的行為應認定為詐騙罪還是集資詐騙罪仍會時常產生爭議,本文特對此問題進行**研究。

一、區分集資詐騙罪和詐騙罪兩罪罪名的意義。

集資詐騙罪是一種特殊的詐騙罪,因此它既有一般詐騙罪所具有的共性,也具有一般詐騙罪所不具有的特殊性。兩者的主要區別是:1、侵犯的客體不同。

兩者雖然都侵犯了他人財產所有權,集資詐騙罪還同時侵犯了國家金融管理制度。2、詐騙的手段有所不同。集資詐騙是以集資為名騙取財物,詐騙是採用一般的欺騙手段獲取財物。

3、詐騙罪只存在個人犯罪,集資詐騙罪包括個人犯罪和單位犯罪。4、行為人所承擔的刑事責任有所不同。如詐騙罪的最高刑期為無期徒刑,集資詐騙罪的最高刑期為死刑。

綜上,對被告人的詐騙行為是認定為集資詐騙罪還是詐騙罪,可能涉及對被告人量刑輕重的問題,因此被告人一方會積極抗辯,而司法機關也應準確認定罪名,對被告人作出恰當的判決,以維**律的嚴肅性。

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集資詐騙罪的基礎罪名,理解掌握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構成要件是區分集資詐騙罪和詐騙罪的關鍵。

《非法集資解釋》共分為九條,其中第一條至第三條是關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方面的規定,第

四、五條雖然是關於集資詐騙方面的規定。第

四、五條並未對集資詐騙罪有別於詐騙罪的手段特徵作描述,而是著重規定如何認定集資詐騙罪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及量刑數額標準, 但」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集資詐騙罪與詐騙罪的共同特徵,因此從第

四、五條無法找到我們需要的有關於集資詐騙罪與詐騙罪區別的規定。這實際並不是最高院制定上述司法解釋時的疏忽,最高院如此制定法條自有其深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與集資詐騙在行為特徵方面存在包容關係,在社會危害程度上存在著遞進關係: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集資詐騙罪的基礎罪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與集資詐騙行為在」非法集資」方面具有共性;若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就可能構成集資詐騙罪。正因為《非法集資解釋》第一條、第二條對如何認定非法集資作了規定,所以《非法集資解釋》第四條、第五條對此不再作贅述,而是對如何認定集資詐騙罪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及量刑數額標準作了規定。因此區別集資詐騙罪和詐騙罪的關鍵是研究《非法集資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特別要精研《非法集資解釋》第一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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